余民 對 醫院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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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年2月5日,本庭頒布判案書,駁回余先生的上訴,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訟費由敗方(即余先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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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78/201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1 Ju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7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78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4年第324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余民
被告人 醫院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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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原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6年3月3日、8日及15日
被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6年3月2日
判案書日期: 2016年6月1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6年2月5日,本庭頒布判案書,駁回余先生的上訴,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訟費由敗方(即余先生)支付。

2.2月22日,余先生存檔了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所述理由粗疏,但顯示詳情後補。

3.2月25日,法庭指示會以書面形式批核申請,並命令雙方作出有關的書面陳詞,包括提供有關申請的訟費清單。

4.3月2日,醫管局提交了一份反對陳詞,與及訟費清單。

5.其後法庭收到了余先生提交的多份文件,但基本上只是重覆上訴時他的論點。就醫管局提交的訟費清單,他卻沒有作出評議。

6.《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指出: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7.考慮過余先生的文件後,本庭看不到本上訴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衆的重要性的問題,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庭裁決,所以本庭駁回申請。

8.至於本申請的訟費,本庭評估為$5,000。

(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代表。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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