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 對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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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原案件答辯人 (以下稱「母親」) 的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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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FCMP 177/2013
Court
FCMP
Date28 Ju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P 177 / 201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家事雜項案件編號 2013年第 17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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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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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16年6月24日
判決日期: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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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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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原案件答辯人 (以下稱「母親」) 的上訴許可申請。

2.母親在2016年3月21日發出傳召訴訟各方傳票,要求法庭對原案件的申請人 (以下稱「父親」) 發出禁制令,其內容包括:

(1)   禁制父親騷擾現年12歲,現由父親照顧的女兒(以下簡稱為「禁制騷擾令」);

(2)   禁止父親進入或留在他與女兒一起居住的居所(以下簡稱為「驅逐令」);

(3)   如法庭頒發驅逐令,則要求將現有的管養權命令(現時是由父親擁有) ,改為由母親獨有;及

(4)   母親可進入及逗留在父親的居所內。

3.本席在聽取雙方的陳詞後,決定撤銷母親的申請,並命令她支付訟費1, 000元。有關判決的理由,可見於2016年4月8日所頒下的判案書。

4.母親不滿有關的判決,現申請上訴許可。

5.本席今天考慮過雙方的陳詞後,會就母親的上訴理由,作出以下的評語:

(1)   就錄音光碟一事,由於母親沒有提供謄本,本席未能即時了解內容。一般來說,一個可考慮的方案是將案件押後,給予母親機會準備有關謄本。但以本案的情況而言,母親過往在很短的時間內不斷就女兒的管養權和探視權作出無數次的申請,本禁制令的申請無疑亦是有關申請的延續。本席認為為了女兒的最佳利益,不應將案件拖延。再者,以本席理解,錄音主要是關於母親指稱父親態度的不友善或阻撓探視,其實就類似的指控,法庭已經多次處理。進一步來說,就算本席信納有態度不佳或阻撓的事實(但本席強調這並不是本席的裁決) ,本席亦不認為可支持禁制令、驅逐令或更改管養權的申請。因此,本席決定盡快就母親的申請作出裁決。

(2)   母親提及有關安排女兒接受心理輔導;因父親失職而應予懲誡;頒發參予計劃令等指稱,這已與禁制令的議題相去甚遠,不應一起考慮。

(3)   有關訟費方面,應根據訴訟結果而定。本案雖與兒童有關,但綜觀母親的行為,她的申請失敗,法庭命令她支付訟費,並無不公。

6.綜觀本案的所有事實,本席認為母親的上訴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亦沒有其他應頒予上訴許可的理由,因此,本席拒絕頒發上訴許可,並撤銷母親的傳票。

7.本席亦命令母親支付給父親訟費1, 000元,即時支付。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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