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51/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November 2016.
1. 被告人面對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分別為控罪書上的控罪一、控罪三和控罪五;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分別為控罪書上的控罪二和控罪四;及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予以懲處,為控罪書上的控罪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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