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足 對 松美工程公司僱主許重暖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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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在本案中申請准許就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2016年6月24日的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在2016年10月18日頒發判案書,拒絕原告人的申請。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MP 2315/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Ja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31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6年第2315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13年第8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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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李成足
第一被告人 松美工程公司僱主許重暖
第二被告人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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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判案書日期: 2017年1月20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在本案中申請准許就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2016年6月24日的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在2016年10月18日頒發判案書,拒絕原告人的申請。

2.原告人在2017年1月5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 申請准許向終審法院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

3.根據香港法例第4章《香港高等法院條例》第14AB條,任何人不得就上訴法庭對應否批予向它提出上訴的上訴許可所作的決定提出上訴。

4.是故,原告人不能就上訴法庭2016年10月18日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的判決提出上訴。本庭因此命令撤銷被告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張澤祐)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潘兆初)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由何耀棣律師事務所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