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祺豐 對 行政上訴委員會主席林定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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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2016年9月14日提出本申請,要求法庭批予許可以提出司法覆核。

Cites 4 cases

Case No.HCAL 164/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Ma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16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6年第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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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陳祺豐  
   
指認答辯人 行政上訴委員會主席林定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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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判決書日期:2017年3月13日

判決書

1.申請人在2016年9月14日提出本申請,要求法庭批予許可以提出司法覆核。

2.本申請針對的行政決定,是指認答辯人 (行政上訴委員會主席) 在2016年9月5日的函件中述明,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前曾決定,就申請人對竹林明堂的投訴,不對社會福利署 (“社福署”) 調查。指認答辯人駁回申請人就此提出的上訴。

3.從本申請的:

(a)  表格86的內容 (尤其其中第5段);

(b)  用以支持本申請而存檔的誓章的內容 (尤其其中第 11.15至11.16.3 段),

看來,導致本申請的背景,應是與以下同類申請所涉的背景相同:

(1)  HCAL 17/2016 (2016年3月9日);

(2)  HCAL 156/2016 (2017年3月9日);

(3)  HCAL 174/2016 (2017年3月9日);

(4)  HCAL 172/2016 (2017年3月10日)。

4.此外,本申請所倚仗的論據及/或資料,亦與前第3段所述的申請所倚仗的,全部或部份論據及/或資料相同。

5.本席已拒絕上述各申請。判決的理由已列載於相關的 “判決書”,不再在此重覆。

6.基於以上各點,指認答辯人在駁回申請人的上訴時表示,社福署與竹林明堂之間,不存在法律所指的主事人與代理人關係,並無犯錯。

7.本席因此拒絕本申請。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