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冬庭 對 社會福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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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39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6年第149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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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於2016年8月 18日以表格86向法庭入稟,要求給予許可,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他在表格中就尋求濟助所關乎的決定,列出「禁止令」。他所尋求的濟助,在表格中指明如下:
2.就相關各方的名稱、描述,他在表格中填寫如下:
3.至於他申請的理由,他在同日的誓詞確認如下:
4.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於考慮有關文件後,在2017年2月6日基於下列理由拒絕給予逾期許可:
5.申請人於2017年2月17日以上訴通知書提出上訴。申請人要求上訴庭給予司法覆核許可。他並且在上訴通知書内列出他的上訴理由如下:
6.申請人在上訴通知書附上5頁紙的陳述列出他依賴的事發經過,本庭經已閱讀及考慮,不須在本判案書內覆述。簡單來說,他說他在2015年5月5日從社會福利署的廖敏琪主任的對話中獲悉1992年廣華醫院醫生就他的情況簽發的永久傷殘評估報告在2006年未有通知他的情況下被撤銷了。他認為他的知情權被剝奪,他的合法權益被如此撤銷是違法的,他因此向立法會議員辦事處及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提出申訴,但不得要領。他又曾申請法律援助,但遭拒絕。法律援助上訴亦在2016年7月7日遭司法常務官駁回。 7.在本上訴展開後,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於2017年3月13日就上訴的排期及準備給予書面指示,並按司法覆核拒絕許可的上訴之一般做法,就上訴知會建議答辯人。 8.代表建議答辯人的政府律師在查閱上訴的文件後,於2017年4月7日致函法院,要求法庭許可建議答辯人存檔誓章,陳述有關事宜的重要事實背境,以協助法庭了解案件。 9.考慮到申請人存檔的文件沒有充份交代他申請社會福利援助事宜的全面經過,法庭在2017年4月10日以書面批准建議答辯人的請求。 10.經法庭批准後,建議答辯人在2017年4月12日存檔一份由余小娟主任宣誓確認的誓詞,交代自1991年起申請人綜援及傷殘津貼申請及批核的經過。 11.按余主任的誓詞,申請人在1991年至今所獲批的援助情況如下:
12.關於1991年至2012年申請人情況的變化,余主任在誓詞第5至10段交代如下:
13.就2015年事態的發展,余主任在誓詞第11至19段交代如下:
14.申請人在上訴的聆訊中表示他沒有在2006年5至12月收過傷殘津貼。但他同意他自2006年12月起收取100%殘疾程度計算的綜援。他又表示他認為余主任誓詞內證物 “YSK-1” 至 “YSK-4” 是偽造的文件,因為文件部份被掩蓋。無論如何,在閱讀余主任誓詞前他未曾看過這些文件。 15.本庭認為申請人沒有可信的基礎支持偽造文件的嚴重指控。因這些醫療評估乃是建議答辯人處理申請時向醫生索取的內部文件,而建議答辯人因應評估所作發放援助的決定沒有爭議,申請人未曾看過這些文件不足為奇。至於申請人曾否在2006年5至12月收過傷殘津貼,在本上訴中並非重要議題。重點是申請人自2006年起(不論是5月起還是12月起) 所獲得的社會福利援助並非按1991及1992年廣華醫院醫生的傷殘評估來計算而是按更新的評估來計算。 16.從申請人申請社會福利援助的歷史可見,他在不同時段,基於他當時的就業、經濟及健康情況,曾經申請及獲批不同的援助。建議答辯人在收到每次的申請須按當時的審批規定來處理每項申請。 17.就申請人的健康狀況,自1992年以來也發生了變化。在1992年時,他健康受到心臟疾病的影響。但由2006年起,他的精神健康問題成為更大的困擾。 18.建議答辯人根據1991及1992年廣華醫院醫生就他的情況簽發的永久傷殘評估報告一直發放以殘疾程度達50%計算的綜援給申請人至2002年4月19日。其後他取消了綜援申請一段日子。至2006年,他再次申請,建議答辯人根據2006年5月26日西九龍精神科中心醫生的評估審批他的申請,發放的援助以殘疾程度達100%計算。 19.由於申請人在2008年10月27日通知建議答辯人他收到工傷賠償,所以不符合領取綜援資格。但根據2006年5月26日西九龍精神科中心醫生的評估,他符合領取普通傷殘津貼的資格,建議答辯人遂發放普通傷殘津貼給他。 20.其後,建議答辯人分別根據2009年5月27日及2010年5月3日西九龍精神科中心醫生的評估審批他的個案,都是發放以殘疾程度達100%計算發放普通傷殘津貼給申請人。 21.申請人的經濟情況在2012年轉差,又再次申請綜援。建議答辯人根據2012年5月9日廣華醫院醫生的評估審批他的個案,發放的援助以殘疾程度達100%計算的綜援給申請人至2014年5月14日。 22.跟著在2014年5月14日,建議答辯人根據2014年4月17日廣華醫院醫生的評估審批他的個案,發放的援助以殘疾程度達100%計算的綜援給申請人至2014年5月14日。 23.本庭留意到在2006年5月至2014年5月這段期間,若建議答辯人不是根據更新的醫療評估來審批申請人的個案而是根據1991或1992年廣華醫院的醫療評估來審批,申請人根本不會獲發以殘疾程度達100%計算的援助,他在2008年10月至2012年5月甚至不會得到任何援助。 24.所以本庭認為申請人沒有理由不曉得1992年廣華醫院的醫療評估已被更新的醫療評估取代。 25.他不可以在多年來受惠於更新的醫療評估後,由於2015年3月19日的醫療評估對他不利便選擇依賴1991或1992年廣華醫院的醫療評估。法律上,每一個醫療評估衹是醫生基於當時的狀況所表達的意見。不同的時間,申請人的健康狀況會有轉變,醫生對他的狀況的認知也有轉變,醫療評估隨著轉變不足為奇。建議答辯人根據更新的醫療評估來審批申請人的個案乃合法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本庭不認為有任何法庭應以司法覆核來干預的錯誤。 26.至於2015年3月19日的醫療評估,申請人經已上訴至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上訴亦經已於2015年9月30日被駁回。而且該評估亦經已由2015年5月29日及其後的2015年12月31日的醫療評估取代,不會對申請人再有甚麼影響。本庭不會就2015年3月19日的醫療評估給予司法覆核許可。 27.考慮過各方的陳詞後,本庭認為申請人的司法覆核,沒有合理可成功的機會,按終審法院在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8] 1 HKLRD 319訂下的法律原則,法庭不應給予許可。 28.法律規定司法覆核申請必須儘快提出,一般情況法庭不受理以司法覆核挑戰申請日期3個月前的決定,就3個月内的決定申請人也須解釋他的延誤:《高等法院條例》第21K條第(6) 款;《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4(1)條;Law Chun Lo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HCAL 13/2005, 26.10.2006; Lo Siu Lan v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CACV 378/2004, 17.12.2004 [33] to [40]; AW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6] 2 HKC 393 at [24] to [26]。 29.第21K條第(6)款明確規定:
30.在本案中,在申請人於2016年8月 18日向法庭入稟時,建議答辯人根據2006年5月26日西九龍精神科中心醫生的評估所作的決定及2015年3月19日的醫療評估均已超過3個月的限期。本庭認為申請人在本司法覆核的申請中有不當的延遲。 31.如前述,申請人必定明白他自2006年起在多年來不斷受惠於更新的醫療評估而獲發不同的福利援助,建議答辯人沒有可能逆轉經已發放給他的福利援助,若容許他現時進行司法覆核挑戰建議答辯人根據更新的醫療評估來審批申請人的個案的決定,必然會對建議答辯人造成實質困難或實質損害。 32.基於上述理由,本庭頒令撤銷申請人的上訴。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江德貞代表,缺席聆訊 [1] 由於有關決定於2015年3月25日作出,本案的延誤似乎並沒有如Form CALL-1所述10年之久。但即使梅先生是擬就2015年3月25日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他應在法例規定的三個月限期從速提出,而本申請仍是嚴重超過了法例規定的限期。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Bahadur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Karamjit Singh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and Another
藍金鐘 對 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及另一人
Mrms v.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關偉建 v. 房屋局
Aslam Mian Muhammad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Shaikh Abdul Samad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Muhammad Shehbaz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Md Yousuf Miah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Wong Yuk Kwa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Das Bindha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and Another
Re Shaikh Abdul Samad
Ellahi Rashid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and Another
So Ching Yat v. The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Putative
Hariatiningsih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Muhammad Fiaz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Kazuo Okada v. The Registrar of Companies
H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Mehar Singh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Irfan Muhammad Alias Muhammad Irfan v. Winston Leung, E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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