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淑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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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這三宗上訴案件中均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的控罪,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本席於2017年4月27日聆訊後駁回其上訴,並頒下判決理由。

Cited by 5 cases

Case No.HCMA 643/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Ju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43/2016
HCMA 55/2017
HCMA 70/2017
(耹訊一併處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64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6年第17號)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5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6年第26號)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7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6年第27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許淑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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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彭寶琴法官
聆訊日期: 2017年6月13日
判決日期: 2017年6月13日

判 決 書


1.申請人於這三宗上訴案件中均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的控罪,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本席於2017年4月27日聆訊後駁回其上訴,並頒下判決理由。

2.申請人於2017年5月30日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讓其可向終審法庭提出上訴。申請人並解釋,她由於身體不適、中文程度有限、及家務繁忙,因而有所延誤。

3.綜合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所提的理由,無非是重申其辯方案情及希望撤銷其定罪紀錄。今早,申請人亦確認,除「動議通知書」內的內容,她沒有任何口頭補充。

4.首先,由於申請人並沒有依從實務指示2.2「向終審法院提出的刑事上訴」第3段,所指在原本案件宣判後立即提出申請,亦沒有在「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3(1)條的28天時限內提出申請,故本席並沒有權限批出申請人的逾期申請。

5.無論如何,本席亦必須指出,縱使本席有權審核申請人的申請,本席認為有關申請亦根本不涉及任可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基於以上所述,本席亦會拒絕批准申請人的申請。

  ( 彭寶琴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李思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