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燊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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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93/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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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背景及案情 本案的被告人於2017年3月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今早他在本席席前確認有關答辯,並同意控方的案情撮要。 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指,2016年9月8日晚上,警員截停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被告人當時試圖駛離現場,但被警員制止。經搜查後警方在前乘客座位地上搜獲一個膠袋,內有一個可再封膠袋,袋內藏共含93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的986克晶狀固體(即本案公訴書上所指的毒品)。 警誡下,被告人指他因欠債替人販運該批「冰」毒以收取3,000港元報酬。 可再封膠袋上其後發現被告人的DNA,而有關毒品在案發時的零售價值約為港幣357,000元。 告被人的背景及求情因素 被告人現年35歲,未婚,接受教育至中二程度。被捕時從事汽車銷售工作。被告人曾干犯一項在酒精影響下駕駛及一項不小心駕駛的控罪。姚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指,被告人於2011年離家搬往與女友同住,由於被告人為一名孝順兒子,當時既要給予每月3,000元家用給母親,又要照顧自己生活,致須向財務公司借貸,欠款於2015年達十萬多元,被告人繼而與女友分手,心情欠佳,終日流連酒吧,進一步欠下二十多萬元信用卡款項,亦由於在酒吧內認識了不良份子,故被告人一時為清還欠債,貪心犯案。姚大律師為被告人呈交了由被告人親人、好友、前僱主及前社工為他撰寫的求情信件,各人均指被告人本性不壞,只是遭受感情及債項困擾以致愚蠢犯案。 本案的判刑 販運「冰」毒的量刑指引見於HKSAR v Tam Yi Chun([2014] 3 HKLRD 691)及HKSAR v Abdallah([2009] 2 HKLRD 437)案,販運600至1,200克「冰」量刑基準應為20至23年監禁。 經考慮本案的案情及涉案毒品的重量,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二十一年半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可因此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被告人的犯案背景在這嚴重案件中並非任何有力的減刑理由。故此,除上述認罪的刑期扣減外,本案並無其他再可減刑的地方,二十一年半扣減三分一為十四年四個月監禁,本席因此下令,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判監十四年四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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