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嘉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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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901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31/2018[2018] HKCFI 1237[2014] 3 HKLRD 69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May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1/2018

[2018] HKCFI 12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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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廖嘉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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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8年5月18日上午10時3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高寶翠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偉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黃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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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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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所牽涉的危險藥物是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毒),份量是內含1.40公斤「冰」毒的1.47公斤晶狀固體。

案情指,在2016年7月5日,順豐速運公司發現可疑包裹寄往澳洲悉尼,因此順豐速運公司將案件通報海關處理。經檢驗相關包裹後,海關發現包裹內含「冰」毒。根據包裹上面的指紋,海關追溯到被告人,而最後被告人亦被順豐速運的職員認出。

相關毒品巿值達到港幣527,730元。

被告人24歲,未婚,報稱是運輸工人,每月賺取大約一萬二千港元。被告人有三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兩次與毒品有關。一次是管有危險藥物罪,發生在2010年,被告人因此罪行被判處入戒毒所。另一項是販運危險藥物罪,販運時間在2014年,因為該項罪行被告人被判18個月監禁。

販運危險藥物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被告需要面對長時間的監禁。就不同種類的危險藥物,上訴庭定下不同的判刑指引。有關販運「冰」毒,法庭已經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伊真([2014] 3 HKLRD 691)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bdallah([2009] 2 HKLRD 437)兩件案件。

代表被告人的何大律師代替被告人求情的時候,指被告人今次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的目的是想籌得快錢,支付在內地的外公因為癌症所要支付的醫藥費。何大律師亦呈上三封求情信件,一封是被告人自己撰寫,另外兩封分別是被告人的父母撰寫,裡面講述了被告人犯案的原因是因為想幫外公籌錢,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的情況,予以輕判。

上訴庭定下就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判刑指引,目的是要收阻嚇作用,防止危險藥物進入香港巿場,亦防止危險藥物在社會得到供應。一般的理由,包括被告人的個人理由、經濟理由,都不是有效的減刑理由。為了幫外公籌錢而犯案,並不是一個有效的減刑理由。正如何大律師所指出,本案最主要的減刑理由是被告坦白認罪。

另外,就這件案件,相關危險藥物會寄往澳洲,涉及跨國的因素,根據案例是應該加刑,但本席同意何大律師指出,加刑不應超過兩年。

就本案的判刑,法庭考慮到上訴庭的判刑指引,考慮到相關毒品的份量,認為適合的判刑起點是23年的監禁。另外,因為涉及跨境因素,將判刑起點增加1年,成為24年。因為被告在最早的時間認罪,所以獲得三分之一的判刑扣減,由24年減至16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