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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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席前,被告承認一項簡稱「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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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3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1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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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在本席前,被告承認一項簡稱「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16年10月10日,在九龍新蒲崗,寧遠街9號越秀廣場,9號梯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9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3.00克晶狀固體,及內含10.10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5.10克混合劑。 事實 3.事實上,當日早上,警員在上址截停、搜查被告,終從她的手袋內檢獲一包淨重2.95克的俗稱「冰毒」和一包淨重10.10克的俗稱「海洛英」毒品。 4.被告對警員稱,為了一千元的報酬,才替別人帶運這些毒品準備回家安放,再等候指示處理之。 5.及後,警員帶領被告回家搜查,在家中進一步撿獲一個電子磅,和多個再封密透明膠袋回署調查。 求情 6.被告現時38歲,於2009年與丈夫結婚,現育有一子(8歲就讀小二)和一女(2歲)。被告在事發時需照顧兩子女,未能工作。丈夫為運輸工人,但在事發數月前因就業不足,令家庭經濟陷入困境,已欠租兩個月。因此,被告為1千元的酬勞犯下今次的控罪。 7.被告有以下刑事定罪紀錄:—
案例 8.案例Ching Kwok Hung [1991] 2 HKLR 125指販運以下重量「冰毒」者應判處以下監期:—
9.從此可見,單單販運本案中的2.95克冰毒,便應判以約50個月監禁。 10.案例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指,販運以下「海洛英」者應判處以下監期:—
11.從此可見,單單販運本案的10.10克海洛英,便應判以5年(即60個月)監禁。 12.另外,根據案例 陳旭亮 CACC 318/2013,法庭在處理販運多於一種毒品(如本案)的量刑時,應使用以下三種方法作查核最終刑期是否準確。 荒謬性測試:Absurdity Test 13. 假設全歸一類毒品,2.95克 + 10.10克 = 13.05克:
14.即本案的判刑應不超過86個月,但應較62.7個月為高。 轉換測試:Conversion Test 15.如第9段所述,2.95克「冰毒」判處50個月,這約等如7.5克「海洛英」的判刑。使用這轉換率把毒品的份量全數化成「海洛英」:
16.10.10克的「海洛英」應判以60個月,這約等同5克「冰毒」的判刑。使用這轉換率把毒品的份量全數化成「冰毒」:
比例測試:Ratio Test
18.基於以上的運算,本席認為採用69個月量刑起點合理。 認罪扣減 19.被告在最早階段已經表示認罪,因此應獲全數三份之一的扣減。 20.被告雖有一次販運紀錄,但未算是積犯,故本席不會因此而加刑。本席判處被告46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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