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麗娟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137/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May 2017.

1. 在本席前,被告承認一項簡稱「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1137/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May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3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13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麗娟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2017年5月29日下午2時35分
出席人士: 梁鴻谷大律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振強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Krishnan & Tsang 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在本席前,被告承認一項簡稱「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16年10月10日,在九龍新蒲崗,寧遠街9號越秀廣場,9號梯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9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3.00克晶狀固體,及內含10.10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5.10克混合劑。

事實

3.事實上,當日早上,警員在上址截停、搜查被告,終從她的手袋內檢獲一包淨重2.95克的俗稱「冰毒」和一包淨重10.10克的俗稱「海洛英」毒品。

4.被告對警員稱,為了一千元的報酬,才替別人帶運這些毒品準備回家安放,再等候指示處理之。

5.及後,警員帶領被告回家搜查,在家中進一步撿獲一個電子磅,和多個再封密透明膠袋回署調查。

求情

6.被告現時38歲,於2009年與丈夫結婚,現育有一子(8歲就讀小二)和一女(2歲)。被告在事發時需照顧兩子女,未能工作。丈夫為運輸工人,但在事發數月前因就業不足,令家庭經濟陷入困境,已欠租兩個月。因此,被告為1千元的酬勞犯下今次的控罪。

7.被告有以下刑事定罪紀錄:—

(i) 2000年:盜竊

(ii) 2000年:藏毒

(iii) 2001年:藏毒

(iv) 2004年:販運危險藥物

案例

8.案例Ching Kwok Hung [1991] 2 HKLR 125指販運以下重量「冰毒」者應判處以下監期:—

10克以下 :3至7年

10至70克 :7至11年

9.從此可見,單單販運本案中的2.95克冰毒,便應判以約50個月監禁。

10.案例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指,販運以下「海洛英」者應判處以下監期:—

10克以下 :2至5年

10至50克 :5至8年

11.從此可見,單單販運本案的10.10克海洛英,便應判以5年(即60個月)監禁。

12.另外,根據案例 陳旭亮  CACC 318/2013,法庭在處理販運多於一種毒品(如本案)的量刑時,應使用以下三種方法作查核最終刑期是否準確。

荒謬性測試:Absurdity Test

13.       假設全歸一類毒品,2.95克 + 10.10克 = 13.05克:

份量 判刑指引 刑期(約)
13.05克冰毒 10-70克是7-11年 86個月
13.05克海洛英 10-50克是5-8年 62.7個月

14.即本案的判刑應不超過86個月,但應較62.7個月為高。

轉換測試:Conversion Test

15.如第9段所述,2.95克「冰毒」判處50個月,這約等如7.5克「海洛英」的判刑。使用這轉換率把毒品的份量全數化成「海洛英」:

份量 判刑指引 刑期
7.5克 + 10.10克 = 17.5克海洛英 10-50克是5-8年 66.8個月

16.10.10克的「海洛英」應判以60個月,這約等同5克「冰毒」的判刑。使用這轉換率把毒品的份量全數化成「冰毒」:

份量 判刑指引 刑期
5克 + 2.95克 = 7. 95克冰毒 10克以下是3-7年 74個月

比例測試:Ratio Test

17.

危險藥物 13.05克的刑期 重量比例 比例刑期
冰毒 86個月 約23% 19個月
海洛英 62.7個月 約77% 48個月
    67個月

18.基於以上的運算,本席認為採用69個月量刑起點合理。

認罪扣減

19.被告在最早階段已經表示認罪,因此應獲全數三份之一的扣減。

20.被告雖有一次販運紀錄,但未算是積犯,故本席不會因此而加刑。本席判處被告46個月即時監禁。

  ( 蘇文隆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