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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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據警方嘅案情,事發當日,警方手持法庭簽發嘅搜查令,搜查被告喺天水圍嘅公屋單位,喺被告人嘅面前,搜出下列嘅毒品:第一,五十五個膠袋內含淨重20.56克嘅可卡因;一個膠袋內含淨重1.38克嘅氯胺酮;第三,一個膠袋內含0.84克嘅草本大麻。以上毒品嘅零售價,分別係港幣35,552鈫、284鈫同埋97鈫。另外,警方亦都搵到一個電子磅同埋七十七個空膠袋。代表被告人嘅簡大律師求情嘅時候指上述嘅氯胺酮同埋大麻係被告人為一位朋友收藏嘅,而上述嘅可卡因全數係用作販賣用途。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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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1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4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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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根據警方嘅案情,事發當日,警方手持法庭簽發嘅搜查令,搜查被告喺天水圍嘅公屋單位,喺被告人嘅面前,搜出下列嘅毒品:第一,五十五個膠袋內含淨重20.56克嘅可卡因;一個膠袋內含淨重1.38克嘅氯胺酮;第三,一個膠袋內含0.84克嘅草本大麻。以上毒品嘅零售價,分別係港幣35,552鈫、284鈫同埋97鈫。另外,警方亦都搵到一個電子磅同埋七十七個空膠袋。代表被告人嘅簡大律師求情嘅時候指上述嘅氯胺酮同埋大麻係被告人為一位朋友收藏嘅,而上述嘅可卡因全數係用作販賣用途。 3.求情方面,被告人今年46歲,1982年由越南嚟香港。佢已經離婚,有兩個女,一個係20歲,已經做緊嘢,另一位係12歲,係學生,兩位女兒係由被告人獨力撫養成人,被告人亦係家中嘅經濟支柱。本席亦都睇過由被告人同埋佢兩位女兒親筆所寫嘅求情信,內容非常感人,本席喺判刑嘅時候會予以考慮。 4.關於案底方面,被告人過往有六次嘅出庭紀錄,牽涉九項嘅罪名,但今次係第一次牽涉毒品嘅案件。 5.判刑方面,本案涉及唔同種類嘅毒品,根據上訴法庭嘅案例,喺咁嘅情況底下,法庭係會以混合處理嘅方法嚟決定量刑起點。所謂混合處理嘅方法,係先計算咗最嚴重嘅危險藥物應得嘅量刑起點,然後考慮其他毒性較輕但仍有相當份量嘅危險藥物,再將該量刑起點遞增〔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邵宇陽(CACC 335/2007)判詞第14段〕。 6.本案毒性較強嘅毒品,亦都係比較重要嘅毒品係可卡因。根據上訴法庭兩個判刑嘅指引,第一係劉德明([1990] 2 HKLR 371),第二個係AG v Pedro Nel Rojas([1994] 1 HKC 342),販運10克至50克嘅可卡因,量刑嘅起點係5至8年監禁。本案可卡因嘅數量係20.56克,考慮到涉案毒品嘅數量,喺法庭酌情權嘅範圍之內,本席以6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7.至於其餘嘅毒品,包括氯胺酮同埋大麻,本席喺上述65個月嘅量刑起點以上再加1個月嘅監禁。喺採取呢一個額外1個月監禁嘅時候,本席參考咗上訴庭嘅另一個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旭亮(CACC 318/2013)。因此,被告人嘅總量刑起點係66個監禁。 8.被告人因為認罪,亦都表示悔意,法庭依照慣例,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因此被告人嘅刑期係44個月監禁。本席希望被告人明白,呢一個已經係法庭喺合適嘅範圍內,所能夠給予嘅最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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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