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樹賢 對 羅躍勤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7/201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October 2017.
1. 本庭在2017年9月18月頒發判案書,拒絕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撤銷她的的動議通知書,並命令原告人支付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訟費。本庭把訟費金額暫定為6,000元,並指示任何一方如要求更改金額,可在14天內以書面提出,另一方可在隨後的14天內提交回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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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17號 (原高等法院遺囑認證訴訟2011年第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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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庭在2017年9月18月頒發判案書,拒絕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撤銷她的的動議通知書,並命令原告人支付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訟費。本庭把訟費金額暫定為6,000元,並指示任何一方如要求更改金額,可在14天內以書面提出,另一方可在隨後的14天內提交回應書。 2.原告人在2017年9月25日向法庭提交一份日期為2017年9月24日的書面陳述,申請:(1)把6,000元的訟費金額下調至1,000元;及(2)命令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向她支付訟費,原因是兩名被告人之前在2017年7月26日及31日、8月18日及9月11日的陳述書及信件不依程序,而且與她的上訴許可申請無關。 3.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2017年10月4日提交回應書,反對原告人的申請。 4.本庭2017年9月18月判案書只容許訴訟各方就原告人應支付予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訟費的金額提出更改的申請,而沒有容許就原告人支付訟費這項命令提出更改的申請。是故,原告人不可以在現階段提出要求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向她支付訟費的申請。再者,有鑑於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最終成功反對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即使他們陳述的部分論點不為法庭接納,這亦不構成命令他們向原告人支付訟費的理由。 5.至於原告人要求調低支付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訟費的金額的申請,原告人主要的原因是金額過高,及她沒有經濟能力履行命令。本庭在訂定6,000元的金額時已考慮了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處理上訴許可申請需要花費的時間,以及如影印、郵政及交通等相關支出的費用。在釐定訟費金額時,原告人的經濟狀況不是相關的考慮因素。本庭不認為原告人有充分理據支持把訟費金額下調至1,000元,因此拒絕原告人的申請。原告人支付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的金額維持在6,000元。 6.本庭酌情不就是次申請作出訟費命令。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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