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樹賢 對 羅躍勤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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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是羅躍偉(「死者」)的前妻,兩人育有兩名女兒。2007年1月家事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第一被告人是死者的姊姊。第二被告人是死者的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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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17號 (原高等法院遺囑認證訴訟2011年第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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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書: 1.原告人是羅躍偉(「死者」)的前妻,兩人育有兩名女兒。2007年1月家事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第一被告人是死者的姊姊。第二被告人是死者的父親。 2.死者在2010年2月28日因病在堔圳南山醫院逝世。死者生前曾先後訂立三份遺囑。最後一份在2010年2月19日在南山醫院訂立(「第三份遺囑」)。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是第三份遺囑的執行人。第二被告人和妻子(即死者的母親)是第三份遺囑的受益人。 3.原告人在原訟法庭提出遺囑認證案,要求法庭宣告第三份遺囑無效。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朱佩瑩經審訊後,在2013年1月9日頒發判案書,裁定第三份遺囑有效,並撤銷原告人存檔的「知會備忘錄」。原告人在2013年1月29日發出上訴通知書,要求上訴法庭推翻朱法官的判決。 4.之後原告人在2014年9月26日發出傳票,申請:
5.2014年11月3日宏利致函法院,表示不反對向法庭指明的人士提供發放死者強積金的資料。 6.2014年11月18日,原告人發出補充傳票,申請:
7.宏利在2014年12月11日再次致函法院,表示不反對向法庭指明的人士提供更多資料,但限於(1)死者公積金的發放資料;(2)支付款項的支票的副本;及(3)支票兌現的日期。 8.原告人在誓章中表示,提出傳票申請是因為朱法官在判案書第32段說:
9.原告人不同意朱法官這項事實裁斷。她提出死者有40萬多元公積金和230萬多元的現金,而公積金已被提取。原告人指死者不需要第二被告人為他支付醫療及生活費用。 10.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反對原告人的申請。第一被告人的誓章夾附了第二被告人支付死者醫藥費和喪葬費(共港幣1,505,535.87元)及生活費(共人民幣658,200元)的清單以及相關的明細表。兩名被告人指原告人要求向她披露的資料與本案的爭議沒有關係。 11.在宏利不反對的情況下,本庭頒令死者公積金計劃的信託人,Manulife Provident Funds Trust Company Limited,在本判案書頒下之日起計的30天內在法院存檔及向訴訟各方送達一份誓章,列出(1)死者公積金的總數和明細表;(2)死者公積金發放的日期;及(3)發放款項的支票的副本,和支票在何時兌現。 12.然而,本庭須提醒訴訟各方,宏利披露的文件不會自動成為上訴時的證據。原告人如擬在上訴時引用它們,必須向上訴法庭以傳票申請在上訴時加入新證據,而上訴法庭只有在滿意申請完全符合提交新證據的法律原則的情況下,才會予以批准。根據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案訂立的原則,要求加入新證據一方必須證明:(1)即使盡了合理的努力,在原審時仍不可能取得擬提的新證據;(2)擬提的新證據對案件判決的結果具有重要影響;及(3)擬提的新證據表面看來是可信的。 13.本庭上述的觀點和提及的法律原則亦適用於第一被告人在誓章中披露的支付死者醫藥、喪葬和生活費的清單和明細表。 14.至於原告人要求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披露有關第二被告人為死者支付醫藥和喪葬費的清單和支持文件,第一被告人已在誓章夾附了清單。原告人堅持要取得單據和支持文件,以作核證。本庭同意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所指,HCAP 3/2011案是一宗遺囑認證的案件,雙方的爭議點在於第三份遺囑是否有法律效力。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披露的文件與本上訴的議題沒有可見的關係。在本上訴中,法庭唯一要處理的議題,是朱法官裁定第三份遺囑有效是否正確。第二被告人有否曾替死者支付醫療和生活費用,並非上訴的重點。本庭須指出,朱法官裁定第三份遺囑有效,主要基於她信納死者是在神智清醒和清楚明白內容的情況下簽立第三份遺囑,而並非因為第二被告人曾支付死者的醫療和生活費。 15.原告人在本庭聆訊完結後向本庭提交了一份日期是2014年12月15日的信件。原告人的申請的聆訊在2014年12月12日經已完結,本庭只是押後裁決。原告人不應該在等候裁決期間就申請再作陳詞。本庭不會考慮原告人在信件中的陳述。 16.本庭認為原告人沒有充份理由在本上訴中要求法庭命令兩名被告人向她披露第二被告人支付死者醫療、生活和喪葬費用的相關文件。本庭撤銷原告人兩份傳票中第2段的申請。本庭同時頒令兩份傳票的訟費歸上訴的訟費之中。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一和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獲豁免出席聆訊。 [1] 葉先生是死者的表弟,在審訊時是被告方的證人。判案書中提及的羅女士和羅先生是指第一和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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