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穗端 對 百利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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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申請人馬女士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申請。本席在聆訊後已撤銷其申請,現頒下判決理由。

Cited by 5 cases

Case No.LDBM 276/2014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09 Ja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DBM 276/2014 & LDBM 266/2016 (Heard Together)

[2018] HKLdT 2

LDBM 276/2014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4年第276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馬穗端 申請人
   
  百利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第一答辯人
  梁福權 第二答辯人

LDBM 266/2016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6年第266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馬穗端 申請人
   
  百利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第一答辯人
  楊曼輝 第二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土地審裁處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譚利祥
聆訊日期: 2018年1月9日
判決日期: 2018年1月9日
判決書日期: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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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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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申請人馬女士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申請。本席在聆訊後已撤銷其申請,現頒下判決理由。

2.2017年11月27日,本席在撤銷馬女士的擱置案件LDBM 276/2014的申請,及頒令馬女士須支付案件LDBM 266/2016一案的訟費之時,頒發暫准命令,即馬女士須支付有關聆訊的訟費。

3.馬女士申請更改命令的基礎,是第一答辯人的訟費是耗用訟費,即所謂虛耗訟費(wasted costs)。理由包括:

(1) 轉聘大律師的費用是耗用訟費。代表法團的律師行的律師,已有充份經驗及對案件的知識處理本案,不須轉聘大律師,另外該大律師在庭上並無提出任何有效及有建設性的法律觀點,包括判詞所引用的案例典籍,均不是由該大律師提交。

(2) 該大律師誤導法庭,準備亦不足。這些費用屬於耗用訟費。

(3) 另外,梁鄧蔡律師事務所提出的所謂de facto principle理由,亦完全站不住腳,也屬於耗用訟費。該費用應由梁鄧蔡律師行支付給馬女士。

(4) 法團沒有及早承認有關委員沒有作出聲明書/陳述書,以致馬女士在本案申請時,用上大量時間去證明有關會議的管理委員會會議,沒有足夠的法定人數。因此,爭議管理委員會是否少於法定人數的訟費,屬於法團的耗用訟費,法團須向馬女士支付該等訟費。

4.按區域法院條例336章53(5)條:

“虛耗訟費(wasted costs)指法律程序的一方因任何法律代表個人作出或透過其僱員或代理人作出的下述行為而招致的任何訟費-

(a) 任何不恰當(improper)或不合理(unreasonable)的作為或不作為;或

(b) 任何不當的延誤或其他不當行為(misconduct)或過失(default).”

5.該聆訊的爭議涉及一些法律觀點,律師行轉聘大律師處理,並無不妥當之處。錢大律師亦能稱職的協助法庭,處理本案。雖然本案中並無引用錢大律師所提出的案例,但他就本案的法律原則的解釋及應用,絕大部份均為法庭所接受。聘用大律師的費用不是耗用訟費。

6.雖然梁鄧蔡律師事務所所提出的de facto principle 不被接納,本席並不認為提出該觀點,是不恰當或不合理的作為,亦不是不當的行為過失。此外,本席亦同意提出上述的觀點並無延長了審訊時間,或重大的增加訴訟費用,那些並不算是耗用訟費。

7.本席留意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8, 62/8/1段中提及的一個原則:

“The jurisdiction to make a wasted costs order must be exercised with care and only in clear cases. ”(Tolstoy)“It should not be used to create satellite litigation which is as expensive and as complicated as the original litigation…”

8.就有關法團應否及早披露委員並無提交聲明書/陳述書,本席同意蔡律師的陳詞,法團並無責任在訴訟中協助馬女士。所花的時間亦祇是馬女士準備案件的時間。在聆訊中,某屆的管理會並無法定人數並不是爭議議題。本席並不認為法團就該項目上須支付馬女士的訟費。

9.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撤銷馬女士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申請,馬女士在2017年11月27日聆訊中就LDBM 276/2014的擱置申請被撤銷,在LDBM 266/2016反對支付訟費敗訴,本席將暫准訟費命令確實為絕對命令。

10.馬女士須付是次申請的訟費,即時以簡易方式評估為16,424元。

  譚利祥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聆訊時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答辯人:由梁鄧蔡律師事務所蔡少宏律師代表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