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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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猥褻侵犯他人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索取有關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押後判刑。本席並沒有就受害人索取創傷報告,以免使受害人再受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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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59/2017 [2018] HKDC 1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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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猥褻侵犯他人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索取有關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押後判刑。本席並沒有就受害人索取創傷報告,以免使受害人再受困擾。 2.控方案情指出,20歲的女事主住在油塘一個單位。女事主並不認識被告。2017年7月16日凌晨1時許,女事主獨自從坑口回家,在坑口坐港鐵到油塘。女事主離開油塘站A出口,行往鯉魚門廣場。女事主乘扶手電梯到鯉魚門廣場,再乘電梯到一處平台。在電梯內除了女事主,還有被告及另一名身分不詳的女子。 3.女事主到達一棟樓宇的電梯大堂,等了電梯約十五秒。被告站在女事主左邊。兩人一同進入電梯。被告按29樓的按鈕,女事主則按26樓的按鈕。當電梯到達26樓時,女事主行出電梯往左走。她不想其他人知道她住在哪裡。 4.女事主行了約半米,留意到被告亦從電梯出來,於是她轉身張望。突然,被告衝向女事主。女事主嘗試一面逃跑,一面大叫救命,但被告繼續追上,並且捉住女事主雙手。女事主跌在地上,膝蓋著地。被告把女事主拉入26樓的S2號樓梯。他們穿過樓梯的兩道門之後,被告推事主一把,令女事主躺在地上,面部朝天。被告繼而跪在女事主雙腳上。女事主不斷掙扎,但被告一手阻止女事主的掙扎,一手拉高女事主的上衣,隔著胸圍非禮女事主約二十秒。女事主繼續掙扎反抗,期間一直大叫救命。被告把手縮回去。雙方對抗約五秒後,被告跑下樓梯,女事主立刻返家報警。 5.案發時,事主的母親和父親都在他們的住所單位內。在凌晨1時10分左右,他們聽到事主在單位外的走廊大叫。事主的父母立刻跑出走廊,走到S1號樓梯,但找不到女事主。事主的母親然後搭乘電梯到地下大堂。事主的父親則沿S1號樓梯往上走,嘗試尋找女事主。 6.在凌晨1時20分左右,事主的母親在大堂留意到被告從S1號樓梯的門口跑出來。她把被告截停。被告表示聽到樓上有人呼救,叫事主的母親讓他走。接著,事主的父親亦來到大堂,看到事主的母親和被告在一起。事主的父親打電話給女事主,叫女事主前來大堂。警察後來到場,女事主辨認出被告就是剛才非禮她的男子。 7.被告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一時衝動,觸摸事主的胸部。 8.被告在稍後的警誡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9.女事主後來驗傷後,醫生發現女事主的右胸、雙肘及兩個膝蓋發紅,雙肘瘀傷,以及雙肘、兩個膝蓋、右中指和唇擦傷。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跟著女事主從鯉魚門廣場行出來,再乘電梯到一樓樓宇的平台,穿過該棟樓宇的大閘和大門,然後進入一棟樓宇的電梯。 求情理由 10.被告現年23歲,中五程度、單身、沒有刑事紀錄,和父母及姐姐同住。被告的朋友和女朋友都在法庭支持被告。被告的親友對被告的犯案感到震驚,這和他們認識被告的情況大相逕庭。被告在航海學校讀書的時候,整體的操作是B。 11.辯方聲稱被告在犯案時曾經受酒精影響(註:案情摘要並沒有提及被告曾經飲啤酒)。被告對臨床心理學家則說,他曾經飲過啤酒(見專家報告2018年1月5日第7及第9段)。辯方說被告的指示是他和專家報告的內容有不少的分歧地方,曾經要求再由另一名專家撰寫報告,但本席認為這類心理報告有別於其他報告(例如社會服務令或者感化令報告)。這類的心理專家報告只是協助法庭理解被告的心理傾向或者狀況,作為判刑的參考。 12.辯方呈上三宗區域案件的判刑,DCCC 568/2010、DCCC 563/2016、DCCC 257/2017。辯方呈上被告所寫的兩封求情信,亦有被告的哥哥、老師、朋友、上司總共九封的求情信。辯方亦呈上被告的學校紀錄及第五屆東亞運動會籌委會所發出對被告的感謝狀。 13.辯方說被告感到後悔,只是一時衝動而犯案,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4.非禮的罪行最高判刑可以達10年,並沒有判刑指引,判刑很視乎每宗案件的個別案情。辯方曾經說臨床心理專家報告有不少地方對被告的情況和實際情況有所分歧,亦有錯誤的地方。例如被告的工作態度、被告的日常行徑等等。 15.辯方說被告是一個工作勤奮的人。被告並不是對專家不合作,亦沒有逃避問題,但被告當時對專家說他在犯案前曾經飲啤酒。心理專家指出被告說他在犯案前曾經飲了四罐啤酒,但報告並沒有指出被告究竟在犯案之前多久飲啤酒。報告亦指出(第9段)被告飲了酒,有可能令被告的自我控制能力減低,但報告亦指出被告能複述犯案的細節。 16.報告說被告的悔意並不是真誠,流於表面。報告指出被告是一個追求刺激的人,亦會以酒精提升他的情緒。報告說被告並沒有心理問題,但被告重犯的機會在平均數以上。專家建議被告需要接受心理治療,以改善情緒管理和防範重犯。 17.被告的求情信說他常常反思自己的過錯,感到內疚。每次家人的探訪都令被告感到十分不安和懺悔。被告保證不再犯,覺得自己是「千古罪人」、「人面獸心的可恥之徒」。被告亦在另一封求情信對女事主說對不起,自知這不能彌補被告對女事主的傷害,但希望事主原諒。被告的哥哥說他會協助被告重新規劃人生,避免重犯。被告的女朋友說被告是一個工作認真、正直誠實的人,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令被告繼續為婚禮業界服務。被告的老師、上司和朋友都正面評價被告,說被告是一個難得的人材。本席認為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本席亦全數給予被告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18.從案情而言,被告的非禮行為屬於較嚴重的一種。被告並不是猥褻地觸碰某異性的胸部或者臀部,而是有點「霸王硬上弓」。如果受害人不奮力對抗,受害人大有可能被進一步嚴重侵犯。不過本席只會以同意的案情作為判刑的基礎。 19.上訴庭在特區訴麥俊文CACC 86/2009認為涉及在電梯內非禮女事主的非禮罪行,4年為起點並不為過。在該宗上訴案來說,該上訴人承認兩項非禮罪,最後總共被判監5年。就本案而言,被告同樣地尾隨女事主入電梯而犯案,受害人是20歲的少女,亦因為被告的暴力而受到傷害。案發時是凌晨1時許。被告沒有前科。綜觀各項因素,本席以3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兩年。本席相信被告會秉持他的承諾,在家人和他的女朋友的支持和關顧下重新做人,對社會、對婚禮業界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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