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文訓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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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罪名成立,判監一個月,緩刑12個月。上訴人由法律援助處委派王熙耀大律師只代表他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本來亦親自行事就刑罰提出上訴,在上訴聆訊中,他放棄對刑罰上訴。

Cited by 5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263/2017[2018] HKCFI 34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Feb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63/2017
[2018] HKCFI 3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263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460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文訓華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
聆訊日期: 2018年1月18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2月15日

案書


1.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罪名成立,判監一個月,緩刑12個月。上訴人由法律援助處委派王熙耀大律師只代表他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本來亦親自行事就刑罰提出上訴,在上訴聆訊中,他放棄對刑罰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指,在2016年11月1日晚上,控方第一證人把他的貨車停泊在旺角嘉善街41號外。到第二天大約早上9時,控方第一證人回到貨車停泊處,發現貨車左邊門被刮花,車門上有4條約20厘米長的花痕,形成一個四方形。

3.控方第一證人的貨車裝有一個攝錄機,錄像顯示在2016年11月2日約0425時,有一名男子行近貨車,右手持黃色東西作出刮車門的動作。控方呈交載有該錄像的光碟(證物P2) 及截圖相片(證物P3(1) - (4))。  

4.控方第一證人並不認識這男子。在同月9日,控方第一證人在嘉善街上碰見上訴人,他認為上訴人就是攝錄機拍攝到的男子,他尾隨上訴人及通知警方。警方拘捕上訴人,並在上訴人身上搜獲一把黃色𠝹刀。警誡下,上訴人聲稱案發時,他在家中睡眠,𠝹刀是他做鋁窗工程時用的。

辯方案情

5.上訴人作供說,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他應該是在家睡覺,他呈交了一份醫療報告,證明他在2014年嚴重腦出血,根據醫生報告,他出外時需要人監管。他說他不會在深夜4時半外出,並否認他是片段中男子。

定罪理由

6.審訊時的爭論點是在相關時間,攝錄機拍攝到的男子是否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同意他本人不肯定攝錄機拍攝到的男子是上訴人。原審裁判官 (「裁判官」) 是依賴觀看攝錄機片段,認定攝錄機中的男子就是上訴人。他不相信上訴人案發時在家中睡覺,因而裁定上訴人有罪。

上訴理由

7.王大律師提出五點上訴理由:

(一) 裁判官錯誤依賴汽車錄像機的片段來裁定上訴人就是鏡頭中人;

(二) 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鏡頭畫面不足之處;

(三) 裁判官錯誤拒絕接納上訴人的不在場證據;

(四) 審訊嚴重不公,因為裁判官在控辯雙方事前並不知情下,在內庭自行把片段「調教至一個較細的畫面」及「多次審視過有關片段」,聲稱較細畫面能令到「該片段內的人物、物件的清晰度也較佳」,繼而作出裁決。辯方被剝奪了就這議題作出陳詞及回應的機會,令到公義未能,或令人可見,得到彰顯;及

(五) 定罪不安全及令人滿意。

8.雙方確認,審訊時相關片段沒有以縮小畫面形式播放,裁判官在口頭裁決前也沒有通知雙方律師他自行縮小畫面觀看的做法。

答辯人立場

9.代表答辯人的布大律師反對上訴申請。就裁判官在內庭自行縮小畫面去觀看相關片段的批評,答辯人認為當時辯方律師可以即時向裁判官提出指正,但他沒有這樣做。法庭現在也可以「重審」,把錄像縮小來觀看及作出裁決。

討論

上訴理由一及二

10.就上訴理由一和二,王大律師的主要批評是,錄像背景呈黃色,光線不足。鏡頭中人充其量出現只有1秒多 [04:25:10至04:25:11],而且這人的容貌不清晰。裁判官未能指出鏡頭中人的任何特徵令他可以裁定他與庭上的上訴人面貌「極度相似」。再者鏡頭中人只可見三份二側面,而且看來比上訴人年輕得多,這人的頭部近前額更有呈現圓形的白髮,但上訴人卻沒有這特徵。

11.本席在庭上觀看過相關的錄像及截圖相片,本席的觀察是, 在上訴聆訊時以正常電腦螢幕畫面播放的片段光線不足, 質素亦不高,本席不能夠肯定庭上出席的上訴人是片段中人。

上訴理由三

12.上訴理由三指裁判官「本末倒置」,在拒絕接納上訴人不在場證據前,已經確認片段中的男子就是上訴人。本席認為這投訴毫無基礎。

上訴理由四

13.雙方同意, 在原審的時候,控方在庭上播放的片段是以普通螢幕畫面播放,當時雙方並無要求亦沒有在庭上把畫面縮小播放。裁判官在口頭裁決時才第一次說,及在裁斷陳述書第18段重覆:

「 18. … 本席多次審視過有關片段,該片段是可以調校至一個較細的畫面,在一個較細的畫面下,該片段內的人物、物件的清晰度也較佳。在反覆多次看過該片段後,本席認為無論是髮型、輪廓、容貌等等,均與庭上被告人的面貌極度相似。…」

王大律師指出,這正正是上訴庭在HKSAR v Tagao Saudee Abad[1]一案對原審法官的其中一個批評。

14.Tagao案,控方依賴一名警員在閉路電視片段中認出答辯人的證據,但是原審法官在控辯雙方都沒有要求及不知情下,自己進行了比較被告及片段中人,並認定二人是同一人。上訴庭在判詞指出,這做法影響公平審訊。原文見判詞第70及71段:

70. However, quite apart from this inadequacy in his Reasons for Verdict, there is the issue of the judge performing this fact finding exercise uninvited by the prosecutor and without the knowledge of defence counsel.

71. This irregularity impacts on the fairness of the trial.  It deprived the appellant, through his counsel, of the opportunity to address the judge on an important piece of evidence on which the judge relied for the purpose of reaching his verdict.  The defence counsel was entitled to address the judge on the dangers of embarking on such an exercise and the risks of making a mistaken identification.  She was deprived of the opportunity of submitting to the judge on how he should approach his task and what directions of the kind referred to by Watkins LJ, he should give himself.」

15.王大律師的投訴是裁判官不應該考慮在庭上雙方引入證據 (正常畫面) 以外的證據 (縮小畫面)。無論如何,裁判官也應通知雙方,讓辯方有陳詞的機會。

16.本席認為王大律師的投訴是成立的。

17.在公平審訊的原則下,辯方是有權清楚知道控方的證據是甚麼, 並依此作出其辯護。

18.在本案,控方只是在庭上以正常電腦螢幕來播放相關片段,當時所見到的畫面就是控方依賴的證據,辯方的辯護是依賴當時所見質素的畫面進行,雙方的結案陳詞亦是以此基礎來辯論。裁判官是不宜在未有通知及討論下,以自己的方法或技術去找尋更多證據,及不應在未通知雙方律師下依賴找到的新證據作出定罪決定。裁判官的做法並非雙方所要求的,亦沒有給辯方就他縮小畫面所看到的證據作出陳詞的機會, 這是他的權利。

19.裁判官當然只是力求克盡己責,他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他亦是毫無隱瞞,但是在無意之間忽略了上訴人的權利,看來有違公平審訊的原則。

20.布大律師認為辯方律師當時可即時糾正裁判官的錯誤,及可申請覆核,但是他沒有這樣做。本席認為上訴人的上訴權利並不因此受限制。

上訴理由五

21.本席同意定罪是不安穩的。

重審

22.布大律師要求本席以重審方式把片段畫面縮小觀看,來決定定罪是否恰當, 但他本人亦沒有試過這樣觀看。

23.本席拒絕這要求。首先,布大律師也不能確認這樣做能否達致有意義的結果;第二,本席亦無從得知裁判官所說的「較細畫面」是縮細多小;第三,最終結果可能仍然涉及上訴人是否可信證人,本席沒有機會觀察上訴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難以單憑謄本紀錄便作出他是否可信的認定。

結論

24.本席認為公正的做法是批准上訴申請,定罪及刑罰同時擱置。

  ( 彭中屏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布偉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陳崔律師事務所轉聘王熙耀大律師代表。



[1] CACC 36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