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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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及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即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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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7/2017 [2018] HKDC 1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5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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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及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即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該交替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事發當日中午時分,警員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並進入了一座大廈,警員跟隨進入該大廈行掃蕩。其後在大廈內,警員截停被告人,在其身上搜到一把紅銀色螺絲批及手套。被告人稱在該處是為了偷竊,警員拘捕及警誡被告人。 被告人的背景 4.年58歲,無業,離婚,與前妻及子女均沒有聯絡。他患有糖尿病,需要長期服藥。被告人共有十九次刑事紀錄,其中八次是入屋犯法罪,四次與本案類同。 量刑 5.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6.另外,本席亦考慮了以下幾宗案例:—
7.在Tsang一案中,上訴人被發現當時攀爬緊一個棚架,身上藏有一支螺絲批及電筒,有九次刑事紀錄,大部分是入屋犯法罪。上訴庭認為兩年半的量刑起點是合適的。上訴庭亦表示,就他的紀錄來說,他屬於一名專業的爆竊犯。 8.在Li一案中,上訴人被人發現他打開了一個單位的窗戶後,他逃走,棄掉一支鐵筆及一對手套。上訴人對上的三次刑事紀錄均為爆竊,上訴庭認為上訴人屬於一名專業的爆竊犯,兩年半的量刑起點是合適。 9.在Chan一案中,上訴人被警員截停時,藏有一個面套及手套,上訴人承認當時正準備偷竊,他有六次刑事紀錄,均為搶劫罪及盜竊罪。量刑起點為15個月監禁。 本案案情 10.被告人在大廈內被發現藏有一支螺絲批及手套,承認在該處是為了偷竊。同時,以被告人的刑事紀錄來說,被告人有多次入屋犯法罪及類同的紀錄。本席認為他屬專業的爆竊犯。 11.上訴庭在Li一案中提及在Chan一案的15個月監禁刑期,其案情不涉及工具,例如螺絲批之類,只涉及面套和手套;同時在Chan一案中,法庭在判刑時,也沒有考慮過Tsang一案。 判刑 12.在考慮過本案的案情、有關的案例及被告人的背景後,本席以兩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 13.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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