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令聞 Steve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60/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March 2018.
1. 被告被控危險駕駛引致麥偉珊女士身體嚴重受傷,開審時有意承認不小心駕駛,但不為控方所接納,經審訊後被裁定原先控罪罪成。
Cited by 5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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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60/2017 [2018] HKDC 5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6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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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被控危險駕駛引致麥偉珊女士身體嚴重受傷,開審時有意承認不小心駕駛,但不為控方所接納,經審訊後被裁定原先控罪罪成。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麥偉珊女士於11/1/2017下午4時30分下班返家,駕駛250cc電單車NR9709(“電單車”)從辦事處起程沿大連排道往荃灣方向,該段道路時速限制是50公里,到達偉倫中心二期附近時,看到有一條的士車龍貼近左邊路壆排隊進入加氣/油站,這條車龍沒有影響她行車。她在6/4/2017的書面口供說自己沿著中間分隔線行車,她在庭上說正確來說其實是在左邊車龍與中間分隔線之間的通道行駛,這空間闊度充裕,交通疏落。 3.她並不趕時間,保持約20公里時速前進,沒有加速,首度見到被告所駕駛的七人車UM8529(“七人車”)有一部分橫跨在分隔來回行車方向的雙白線上,電單車車頭撞到七人車車頭右角,她不知七人車的車速或在該位置有多久。 辯方立場 5.被告作供,並傳一位證人曹偉明。 6.被告是室內設計師,沒有刑事定罪記錄。當日他於4時05分駕駛七人車到達大連排道往荃灣方向偉倫中心二期外交貨,期間將車停在行車線的靠左行車通道接近行人路欄河。交貨完畢後,他打算駕車返回九龍。他將車慢慢向前駛及打右指揮燈示意出車及調頭(U-TURN),但一直被前面停著的車擋著,直至辯方證人曹偉明駕駛的中型貨車LR2159(“中型貨車”)停在七人車右邊的行車通道,中型貨車車頭大約在分隔來回方向行車線的雙白線起點,曹偉明讓七人車扭右繞過中型貨車車頭駛出來。 7.他於是打右指揮燈並以極慢速度扭右,逐漸將車橫放在這邊往荃灣的行車線上,觀看來回方向的行車狀況。第一次停車觀察約3秒時,車頭尚未越過雙白線,看見往九龍方向行車線沒有車輛,往荃灣方向行車線的交通情況則看不清楚,因為被中型貨車車頭擋著視線。他繼續向前偏右駛,第二次停車觀察約3秒時,車頭已跨越雙白線1至2呎,看見往九龍方向行車線沒有車輛,往荃灣方向行車線則只看到6至7米外的交通情況,沒有車輛,他繼續向前偏右駛。第三次停車觀察時,車頭40%已跨越雙白線,看見往九龍方向行車線沒有車輛,未及轉頭看荃灣方向行車線的交通情況之前,聽到中型貨車後面有電單車加速的聲音,2至3 秒後七人車便與電單車相撞。 8.他在20/1/2017警誡下進行的會面記錄中自願作供,他稱在“大連排道掉頭出返九龍,點知掉頭時撞到電單車”,當時沒有對警察說實情是電單車撞到七人車。 9.事發時,辯方證人曹偉明當時駕駛中型貨車,他前面的交通相當擠塞,他停車讓被告出車調頭,中型貨車的右邊車身緊貼著中間分隔雙白線。他看到被告調頭的速度很慢,每駛前一小段路便停下來觀察,然後繼續駛前,再停車觀察,如是者做了兩三次,他聽到右後方傳來電單車加速的聲音,速度似乎很快,他看見七人車車頭被電單車撞到,電單車司機飛彈到對面馬路旁邊。 10.警察在現場指揮其他車輛離場,他告訴被告目睹撞車經過,可作為證人,他駛車離開前將聯絡電話給被告。他就所見情況沒有作出記錄,7/2017首次向朋友提起撞車經過,11/2017被告聯絡他做證人,他與被告及其律師會見,他們給他看過一些相關本案的相片,他在庭上記不起相片的內容。由於這是他駕車以來第一次目睹撞車經過,所以他現在還記得清楚。 本席的觀點 11.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本席考慮他的證供的可信性及干犯本案的傾向性時,應採取較有利於他的觀點。 12.曹偉明說中型貨車停著讓被告調頭時,中型貨車的右邊車身是緊貼著中間分隔的雙白線,本席看過相片(特別是P2之相片1至4及D1之相片5)後認為這說法並不合理,中型貨車的車頭明顯未到雙白線的起點,遑論右邊車身緊貼著雙白線。 13.從相片P6可見,往荃灣方向的通道可容納兩輛中型貨車有餘,當七人車在貼近左邊路𡒊的車龍時,中型貨車便停在其右邊,這時中型貨車的右邊至到中間分隔線尚有充裕空間可讓電單車通過,電單車無須貼著雙白線或借用對面方向行車線任何部分。 14.被告說恐怕會有車從中型貨車後面駛上來,因此從出車調頭至碰撞期間共慢車及停車3次觀察交通情況,撞車前一刻他看到往荃灣方向的視野只有6至7米,七人車車頭卻已跨越來回行車分隔線約6 呎[2],此刻若有車輛從中型貨車後面駛上來,只有6至7米距離讓兩車司機作出反應,兩車相撞勢必難以避免。 15.被告與曹偉明均在撞車前聽到有電單車加速聲從中型貨車後面傳來,本席認為這不足以證明是來自麥偉珊的電單車,有可能是來自其他的電單車。 16.本席信納麥偉珊在庭上的證言為真確可靠。 17.根據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
18.本席認為不論七人車是從偉倫中心駛出來以90度角“切入”往九龍方向行車線,抑或是從往荃灣方向行車線以180度角“調頭”(U-TURN)往九龍方向行車線,也不論是否有雙白線作為中間分隔線,亦不論是哪車撞到哪車,本席認為本案重點是在於七人車要向右駛繞過中型貨車車頭進入往九龍方向行車線,在出車調頭動作期間,雖然七人車的車速很慢及有停頓,但是被告的視線一直存在很大範圍的盲點,據他所說,在撞車前一刻他只看到右方約6至7米距離。這反映他明知可能有車會從中型貨車後面駛上來,自己看不通透之餘硬要冒險駛出來,最終引致兩車碰撞。這正是賭博心態,為了省時而不在前面視野較佳位置調頭,心存僥倖(可能沒有車駛上來,或是這車會及時讓七人車駛過對面行車線),這是不負責任的駕駛方式。這樣的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而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引致撞車,對人及財產造成嚴重損害,這是顯然而易見的。 19.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準則證明危險駕駛全部元素,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20.被告現年36歲,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他在港完成中一後到英國升學,最終在2005年完成三年制的設計文憑課程,他在2003年在當地薄餅店兼職送外賣,2004 – 2005年升為兼職店長,2005 – 2006年是全職店長,2007年回港照顧離婚後的母親,2007 – 2010年在連鎖咖啡店任經理,2011年開設食店,2014年重回設計本行,在同居女友與拍檔合股經營的室內設計公司工作,2016年在家開設自己的設計工作室承接裝修工程,女方有計劃退股,將全職與被告一起工作。 21.被告維持每周與母親見面兩次的習慣,工餘打籃球和練習舉重。根據9/3/2018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認為被告對犯案有悔意及,加上他有穩定的工作和生活模式,所以建議法庭考慮180 – 240小時之社會服務令。 本案判刑 22.本席最大的考慮點是事主的傷勢,她因這次意外須留醫2.5月及獲病假6個月,至今仍未能恢復全部工作能力。但是被告本身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這反映他有一定程度的悔意去承擔責任,他出車時的速度也很慢,唯他的駕駛方法尚待改進。 23.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合適,就此頒令被告須完成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A(3)和(4)頒令,被告須停牌2年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後才可重獲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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