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月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1/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June 2020.

2. 2019年7月6日早上7時37分左右,被告駕駛的士沿青山公路-青龍頭段第二線往屯門方向行駛。當駛至行人過路處時,被告應該在紅燈前停車但沒有停車,結果的士左邊車頭撞到一名正在綠色行人燈號亮起而過馬路的行人 (“控方第一證人”) 。控方第一證人身體撞向的士左邊車頭擋風玻璃,擋風玻璃破裂,控方第一證人跌倒在地上。

Cites 8 cases

Case No.DCCC 21/2020[2020] HKDC 56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Ju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1/2020

[2020] HKDC 5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2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月雲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20年6月23日上午10時4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黎健禧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永裕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Chan, Lau & Wai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1]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情

2.2019年7月6日早上7時37分左右,被告駕駛的士沿青山公路-青龍頭段第二線往屯門方向行駛。當駛至行人過路處時,被告應該在紅燈前停車但沒有停車,結果的士左邊車頭撞到一名正在綠色行人燈號亮起而過馬路的行人 (“控方第一證人”) 。控方第一證人身體撞向的士左邊車頭擋風玻璃,擋風玻璃破裂,控方第一證人跌倒在地上。

3.碰撞後控方第一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留醫住院27天。他的右鎖骨骨折,肋骨多處骨折及右邊腎臟破裂,獲給予病假55天。

4.被告的士車輛攝錄機顯示,被告的士駛過行人過路處時,管制被告駕駛方向的交通燈清楚亮起紅燈,但被告沒有減速。案發時,被告視線沒有受阻。該車輛攝錄機尤其拍攝到:

(a) 於07:37:41,管制被告駕駛方向的紅色交通燈出現;

(b) 於07:37:45,控方第一證人開始過馬路;

(c) 於07:37:47,控方第一證人到達過路處的第二線;及

(d) 於07:37:48,被告的士左邊車頭撞到控方第一證人。

5.2019年12月5日,被告被拘捕和警誡,罪名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6.案發時,被告呼氣酒精濃度為零。

7.驗車結果顯示,涉案的士左邊車頭受壓,車頭擋風玻璃破裂,左邊車頭泵把、左邊指揮燈及左邊倒後鏡損毀。

8.案發時,涉案行人過路處交通燈全部運作正常。

9.案發時天晴,路面乾爽,交通流量稀疏。

10.案發期間,被告引致控方第一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告完全忽視紅色交通燈號,駛近行人過路處時沒有適當留意路上情況,其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且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被告以該方式駕駛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

11.根據傷者2020年5月21日的書面口供,她現年59歲,在意外後兩個月每日只能入睡約三小時,家人要照顧她的日常生活,現在(即意外後一年)她尚未能如常做運動,擔心會有手術後遺症狀,覆診令她感到焦慮。

量刑考慮

12.黃大律師呈交八宗案例。

13.第一、二及六分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湯紹欣, Tommy DCCC 18/2017和HKSAR v Lee Yeung-chi, Richard DCCC 26/2017,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葉德舜DCCC 453/2019均是反映背景和記錄良好的被告因一時錯誤判斷衝燈撞倒一名行人,引致行人的身體嚴重受傷,結果是被判社會服務令。

14.第三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立峰DCCC 183/2017,案中被告大幅超速駕駛拐彎失控,車身翻滾後碰到在對面行車線迎面駛至的兩輛電單車,其中一名駕駛人因而失去左腳掌部分骨頭,以後不能正常行走,被告是出色的消防員和港隊運動代表,被判社會服務令。

15.第四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區令聞Steve DCCC 660/2017,被告駕七人車慢速調頭前沒有注意到對面行車線的電單車,被告有良好的背景,被判社會服務令。

16.第五宗是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朱詠妍 [2019] HKCA 1459,被告駕車因一時錯誤判斷衝燈,撞倒三名行人,其中一人傷勢極為嚴重,一人頗為嚴重,第三人輕傷。被告的背景良好,事後患上創傷症候群。上訴庭指該案的量刑基準應是18個月;除非有特殊理由選擇其他判刑方式,否則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判刑通常是即時監禁。

17.第七宗是HKSAR v Lam Kin Hung HCMA 11/2002,這案例闡述社會服務令在甚麼情況下可供法庭考慮,其本身並非柔弱的判刑選項。

18.最後一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關韻琪[2020] HKCA 295,被告駕電單車因一時錯誤判斷衝燈,撞倒一名行人,導致其右足踝脫臼,須進行兩次手術,期間留醫7天,其後持續接受物理治療,現已完全康復;另一名行人則輕傷,留醫3天。經審訊後,法官以21個月作為量刑基準,因被告有正面品格,減刑3個月,刑期是18個月。上訴庭認為這案沒朱詠妍 案例傷者的情況那般嚴重, 但這案的量刑基準至少應是10個月。

求情

19.被告現年59歲,小三教育程度,丈夫從來沒有供養三名兒女,去年終於離婚。她自2016年開始成為的士司機,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但在2017年1月及6月(犯案日期)均有衝燈交通記錄。意外前被告正在詢問乘客行車路線,沒有專注到紅燈便駛過去。

20.黃大律師求情指被告按樓借出$1,000,000給妹妹,每月自己要還$7,000,但是妹妹沒有能力還錢。若被告入獄,將不能供款,樓宇會被賣掉來抵債。

21.黃大律師指綜合被告的年紀、離婚、獨力撫養兒女、樓宇會被賣掉,這些構成特殊理由,要求本席考慮社會服務令。

本案判刑

22.就本案的案情及被告的個人情況而言,本席認為沒有特殊理由選擇即時監禁以外的判刑方式。

23.被告在2017年有兩次衝燈前科,與本案性質相同;另外,本案傷者的情況亦較關韻琪案例為嚴重。本席接納被告是因一時失去專注而衝燈,現以12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8個月。另外,被告到這年紀才首次犯刑事罪行並即時入獄,這是相當痛苦的經歷,本席額外減刑1個月。被告的刑期是7個月。

24.被告須停牌兩年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才可重獲駕駛資格。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