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對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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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68 / 2018 [2018] HKFC 24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268宗 ————————————————
--------------------------- 判 案 書 --------------------------- 1.本席今次需要處理答辯人(以下稱「丈夫」) 的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申請。 2.呈請人(以下稱「妻子」)反對有關的申請。 背景 3.訴訟雙方於2012年結婚。 4.雙方婚後沒有子女。 5.妻子於2018年1月8日以分居超過2年(由2015年8月起)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丈夫提出反對。 6.丈夫於2018年8月29日存檔附屬濟助申請通知書,其中只要求妻子支付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 7.當案件在2018年11月21日提訊時,本席頒發包括以下的案件管理指示:
8.從這申請的歷史可見,丈夫在2018年11月26日存檔他的書面陳詞;妻子的代表律師在2018年12月10日存檔書面陳詞,這都是根據2018年11月21日命令所存檔的。但丈夫在2018年12月19日在未得批准下又存檔回覆的陳詞,這是違反法庭指示,因此,丈夫的這份陳詞將不被考慮。 法律 9.有關丈夫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的申請,是基於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3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10.從以往多個案例可見,法庭在考慮有關的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或臨時贍養費申請時,是不會就雙方所有爭議的事實進行深入查究。法庭只會以一個粗略的計算方式去考慮申請方審訊前的臨時需要,及支付方的支付能力,從而作出一個臨時並且合理的贍養費命令。由於這只是一個粗略的評估,因此法庭是不排除在日後的正式附屬濟助申請審訊時,如發覺有關的臨時命令並不適當,法庭是會作出合適的調整。(有關的原則可見於案例,如CYTS v LCK [2005]1 HKC 376; Wong Wai Chi, Susanna v Kim Min Sup, Mark CACV 263/98 判決日期:1999年2月10日:LJ v LWHH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2003]3 HKC 455 (para. 31 at p.461)) 。 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11.丈夫現年54歲,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報稱的職業是「自由職業」,但表示從2017年2月3日起失業。他又填寫在2015年8月21日至2016年11月15日的職業為「保安」,每月薪金為15,800元。但綜觀丈夫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和書面陳詞,他雖沒有清楚的說明他為何沒有工作,但從他的陳詞中,他隱約是說因與妻子和家庭的關係,放棄了過去網絡通訊方面的專業,使他原來網絡電話客戶流失,因此,他沒有可能重操故業。至於其他工作方面,他亦說自已年紀已大,沒有人願意聘請他。在他2018年8月29日存檔的誓章中,丈夫曾提及「失去了的工作權利」,但他在該誓章中並沒有作出詳細解釋。他在2018年11月26日提交的陳詞中,要求妻子賠償大約3,600,000元。 12.至於丈夫的資產,從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他有銀行存款27,098元;股票/債券權益22,521元;兩者即共49,619元。 13.至於支出方面,丈夫所列舉的每月支出為7,580元。以一個成年人在香港生活來看,這並非一個不合理的預算,因此,本席不打算在這裏作詳細討論。 妻子現時的經濟狀況 14.妻子現年55歲。她曾為一間珠寶公司的大堂接待員,月入11,000元。但由於現時罹患胃癌第四期,需要定期接受化療,所以已經沒有工作能力。她說自2017年11月1日起已經失業。 15.妻子現擁有兩個物業,一個在土瓜灣與父母一起居住的現時居所,市值約6,500,000元;另一物業在深圳,市值約HK$1,000,000元,現正出租,月租¥3,500人民幣,即約HK$3,800元左。妻子另外持有銀行存款52,230元。 16.由於妻子罹患癌症,為支付有關的醫療費用,她說已向父母借下400,000元的債項。 17.至於支出方面,妻子說她現時的每月支出為約18,000元,其中約5,000元是醫療費用。 討論 18.本席留意到妻子曾提出一些她的醫療證據,去證明她患有末期癌症,及有關的手術和醫療單據,而丈夫對妻子患有癌症的這一事實亦沒有很大爭議。本席信納妻子現時的身體狀況是並不理想,因此,本席亦接受她現時沒有工作,只靠約3,800元的租金收入和父母的經濟濟助以維持生活。雖然她是擁有兩個物業,但其中一個是自住物業,而另一個物業位於深圳,除了需要時間才可出售折現外,該物業的收益亦有需要用於妻子的醫療費用上。 19.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並不信納妻子在現時是有經濟能力去資助丈夫。 20.另一方面,本席留意到丈夫現年54歲,本席接受他並不年輕,但亦並不代表他完全沒有謀生能力。從丈夫方面的證據來看,他身體沒有什麼嚴重的疾病,他亦考取了導遊證、保安證、保險牌、普通話資格證等,在現今香港經濟比較蓬勃的環境下,本席相信就算丈夫未能重操故業,但能找到一份可以謀生的工作,理應不會太困難。從本案的證據可見,雙方已分開居住一段不短的時間,約有三年,沒有證據顯示在該時段內丈夫沒有妻子的供養而經濟出現重大困難。再者,就以丈夫的證據來看,他曾當保安員超過一年時間,本席看不到他為何現在不能找到類似的工作,以維持生計。 結論和命令 21.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現時並不適合頒發一個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的命令,因此,丈夫的申請被撤銷。 訟費 22.本席現會處理有關訟費問題。
呈請人:由梁陳彭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