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對 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0862/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December 2020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 Financial capacity – Retroactive maintenance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5 – Whether Respondent has capacity to pay – Whether imprisonment affects earning capacity –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6,000 HKD monthly from 1 July 2020 – Retroactive claim dismissed due to imprisonment in 2019 –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Legal issues: Financial capacity to pay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 Entitlement to retroactive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Outcome: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granted at 6,000 HKD per month; retroactive claim dismissed.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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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0862/2019 [2020] HKFC 25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9 年第 10862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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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臨時贍養費) ----------------------- 1.這是一宗有關兒子臨時贍養費的聆訊。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呈請人為 「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背景 2.訴訟雙方於2017年結婚。 3.雙方婚後育有一名兒子,現年3歲,現與母親同住,並由她管養。 4.母親於2019年9月10日基於父親的行為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20年4月1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5.就有關兒子的管養權方面,法庭已於2020年10月27日頒令,母親可有兒子的單獨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父親則有合理的探視權。 6.有關附屬濟助方面,母親於2020年6月19日發出傳票,要求父親支付兒子的臨時贍養費每月6,000元,及追溯有關臨時贍養費至2019年9月28日,即要求父親支付由2019年9月28日至2020年6月19日,共9個月,即54,000元的臨時贍養費。 7.案件於2020年7月8日提訊時,本席曾命令父親存檔反對臨時贍養費的誓章,但父親並沒有存檔任何誓章。本席亦曾命令父親支付每月3,000元的臨時贍養費給兒子,但父親亦沒有遵守有關的命令。 法律 8.母親現時的申請,是要求父親支付兒子的臨時生活費。有關的申請是依賴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5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9.從以往多個案例可見,法庭在考慮有關的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或臨時贍養費申請時,是不會就雙方所有爭議的事實進行深入查究。法庭只會以一個粗略的計算方式去考慮申請方審訊前的臨時需要,及支付方的支付能力,從而作出一個臨時並且合理的贍養費命令。由於這只是一個粗略的評估,因此法庭是不排除在日後的正式附屬濟助申請審訊時,如發覺有關的臨時命令並不適當,法庭是會作出合適的調整。 (有關的原則可見於案例,如CYTS v LCK [2005]1 HKC 376; Wong Wai Chi, Susanna v Kim Min Sup, Mark CACV 263/98 判決日期:1999年2月10日:LJ v LWHH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2003]3 HKC 455 (para. 31 at p.461)) 。 妻子的案情和現時的經濟狀況 10.母親現年28歲,她與兒子及家人居於家人所擁有的居所中。母親是一名美甲師,但因新冠疫情關係,她現時只是兼職,月入約8,000元。 11.至於支出方面,母親在支持誓章中所列的每月支出包括:
12.基於以上計算,由於母親現時入不敷支,因此,他要求父親支付6,000元的臨時贍養費,以暫時彌補她收入的不足。 父親的經濟狀況 13.父親現年34歲,是一名點心師父。父親沒有根據法庭命令存檔反對誓章,從他今早在庭上的陳詞可見,他似乎是說母親的一些開支並不合理,亦有提及現時的經濟環境並不理想,他工作亦不穩定,他似乎是說他沒有能力支付兒子的臨時贍養費。 14.有關父親的經濟狀況,由於他沒有存檔誓章,本席只能從他較早前所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得知他的一些經濟狀況。在父親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他填寫的工資為每月15,000元。至於支出方面,父親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所申報的包括:
15.如以以上的收支來計算,父親是每月有1,000元的盈餘。 本席看法 16.綜觀母親的証據,本席認為在兒子的支出方面,在現時經濟環境緊絀的情況下,她仍然支付每月3,000元的保險費,是似乎有點不合理。但就算扣除該項目,母親仍有約10,000元的每月赤字,因此,她要求父親承擔兒子每月6,000元的開支,亦無可厚非。但本案的主要爭議點是:父親是否有能力支付每月6,000元的兒子臨時贍養費。 17.本席在考慮過案件的所有情況後,認為父親是有該經濟能力。首先,父親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確認他的每月收入為15,000元,以及他與社會調查主任會面時,他亦表達每月收入為15,000元。就算近期他經濟環境真的有所改變,父親是有責任提出証據,以証明他收入有所減少,但他並沒有這樣做。因此,本席是信納他現時的每月收入為15,000元。 18.雖然父親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表達他的每月支出為14,000元,但其中有5,000元為供養父母。在中國人的傳統中,子女供養父母原本值得鼓勵,但父親是有法律責任去供養兒子的需要,因此,本席認為父親應將供養父母的5,000元,用以供養兒子。除此之外,父親亦有能力再額外供養兒子每月1,000元。因此,本席信納父親是有能力支付兒子的臨時贍養費每月6,000元。 19.至於母親追溯臨時贍養費的要求,由於有証據顯示父親曾於2019年入獄,這肯定會影響到他在當時或及後一段短時間內的謀生能力,因此,本席認為並不適當作出追溯臨時贍養費的命令。 命令 20.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將頒發以下命令:
訟費 21.母親成功追討臨時贍養費,應得到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母親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援規則作出評定。
呈請人: 由黃律師事務所梁富衡律師代表 答辯人: 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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