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對 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0862/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December 2020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 Financial capacity – Retroactive maintenance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5 – Whether Respondent has capacity to pay – Whether imprisonment affects earning capacity –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6,000 HKD monthly from 1 July 2020 – Retroactive claim dismissed due to imprisonment in 2019 –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Legal issues: Financial capacity to pay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 Entitlement to retroactive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Outcome: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granted at 6,000 HKD per month; retroactive claim dismissed.

Cited by 1 case

Case No.FCMC 10862/2019[2020] HKFC 255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8 Dec 2020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0862/2019

[2020] HKFC 25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9 年第 10862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20年12月3 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 2020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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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臨時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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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有關兒子臨時贍養費的聆訊。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呈請人為 「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背景

2.訴訟雙方於2017年結婚。

3.雙方婚後育有一名兒子,現年3歲,現與母親同住,並由她管養。

4.母親於2019年9月10日基於父親的行為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20年4月1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5.就有關兒子的管養權方面,法庭已於2020年10月27日頒令,母親可有兒子的單獨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父親則有合理的探視權。

6.有關附屬濟助方面,母親於2020年6月19日發出傳票,要求父親支付兒子的臨時贍養費每月6,000元,及追溯有關臨時贍養費至2019年9月28日,即要求父親支付由2019年9月28日至2020年6月19日,共9個月,即54,000元的臨時贍養費。

7.案件於2020年7月8日提訊時,本席曾命令父親存檔反對臨時贍養費的誓章,但父親並沒有存檔任何誓章。本席亦曾命令父親支付每月3,000元的臨時贍養費給兒子,但父親亦沒有遵守有關的命令。

法律

8.母親現時的申請,是要求父親支付兒子的臨時生活費。有關的申請是依賴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5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5. 在離婚等案件中對家庭子女的經濟給養

(1)  ……在關於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第 (2) 款所述的任何一項或多項命令─

(a)  在批予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判令之當時或之前作出,或在其後的任何時候作出;

(b)  如任何此等法律程序在審訊開始後即遭駁回,則隨即作出或在駁回法律程序後的一段合理期間內作出。

(2)  第 (1) 款所指的命令為─

(a)  命令婚姻的一方按命令所指明的期間,向家庭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作出命令所指明的定期付款;

(b)  命令婚姻的一方按命令所指明的期間,就命令所指明的定期付款,向該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提供足令法庭滿意的保證;

(c)  命令婚姻的一方向該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繳付命令所指明的整筆款額。

(3)  在不損害第(2)(c)  款的概括性的原則下,凡根據本條作出命令,規定為家庭子女的利益而繳付整 筆款額予任何人,或規定繳付整筆款額予該子女,其目的可以是為了應付在根據本條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之前,由該子女合理招致或為了該子女的利益而合理招致的債務或開支。」

9.從以往多個案例可見,法庭在考慮有關的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或臨時贍養費申請時,是不會就雙方所有爭議的事實進行深入查究。法庭只會以一個粗略的計算方式去考慮申請方審訊前的臨時需要,及支付方的支付能力,從而作出一個臨時並且合理的贍養費命令。由於這只是一個粗略的評估,因此法庭是不排除在日後的正式附屬濟助申請審訊時,如發覺有關的臨時命令並不適當,法庭是會作出合適的調整。 (有關的原則可見於案例,如CYTS v LCK [2005]1 HKC 376; Wong Wai Chi, Susanna v Kim Min Sup, Mark CACV 263/98 判決日期:1999年2月10日:LJ v LWHH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2003]3 HKC 455 (para. 31 at p.461))  。

妻子的案情和現時的經濟狀況

10.母親現年28歲,她與兒子及家人居於家人所擁有的居所中。母親是一名美甲師,但因新冠疫情關係,她現時只是兼職,月入約8,000元。

11.至於支出方面,母親在支持誓章中所列的每月支出包括:

  一般開支    
  公共設施雜費 600元  
  食物 4,000元  
  雜項家用開支 1,200元  
  家庭傭工 4,630元  
  其他 80元 10,510元
       
  個人支出    
  外出用膳費用 1,800元  
  交通費 750元  
  服裝/鞋費 200元  
  個人儀容 500元  
  娛樂費/禮物 500元  
  假期消費 500元 4,250元
       
  兒子支出    
  學校書簿及文具 300元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400元  
  醫療/牙齒護理費 300元  
  課外活動費 800元  
  娛樂費/禮物 800元  
  假期消費 500元  
  服裝/鞋費 300元  
  保險費 3,000元  
  校服費 200元 6,600元
      共: 21,360元

12.基於以上計算,由於母親現時入不敷支,因此,他要求父親支付6,000元的臨時贍養費,以暫時彌補她收入的不足。

父親的經濟狀況

13.父親現年34歲,是一名點心師父。父親沒有根據法庭命令存檔反對誓章,從他今早在庭上的陳詞可見,他似乎是說母親的一些開支並不合理,亦有提及現時的經濟環境並不理想,他工作亦不穩定,他似乎是說他沒有能力支付兒子的臨時贍養費。

14.有關父親的經濟狀況,由於他沒有存檔誓章,本席只能從他較早前所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得知他的一些經濟狀況。在父親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他填寫的工資為每月15,000元。至於支出方面,父親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所申報的包括:

  一般開支    
  食物開支 3,000元  
  雜項家庭開支 2,000元 5,000元
       
  個人支出    
  交通費 1,000元  
  服裝/鞋費 1,000元  
  個人儀容 300元  
  假期消費 700元  
  供養父母 5,000元 8,000元
       
  兒子支出    
  假期消費 500元  
  服裝/鞋費 500元 1,000元
      共: 14,000元

15.如以以上的收支來計算,父親是每月有1,000元的盈餘。

本席看法

16.綜觀母親的証據,本席認為在兒子的支出方面,在現時經濟環境緊絀的情況下,她仍然支付每月3,000元的保險費,是似乎有點不合理。但就算扣除該項目,母親仍有約10,000元的每月赤字,因此,她要求父親承擔兒子每月6,000元的開支,亦無可厚非。但本案的主要爭議點是:父親是否有能力支付每月6,000元的兒子臨時贍養費。

17.本席在考慮過案件的所有情況後,認為父親是有該經濟能力。首先,父親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確認他的每月收入為15,000元,以及他與社會調查主任會面時,他亦表達每月收入為15,000元。就算近期他經濟環境真的有所改變,父親是有責任提出証據,以証明他收入有所減少,但他並沒有這樣做。因此,本席是信納他現時的每月收入為15,000元。

18.雖然父親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表達他的每月支出為14,000元,但其中有5,000元為供養父母。在中國人的傳統中,子女供養父母原本值得鼓勵,但父親是有法律責任去供養兒子的需要,因此,本席認為父親應將供養父母的5,000元,用以供養兒子。除此之外,父親亦有能力再額外供養兒子每月1,000元。因此,本席信納父親是有能力支付兒子的臨時贍養費每月6,000元。

19.至於母親追溯臨時贍養費的要求,由於有証據顯示父親曾於2019年入獄,這肯定會影響到他在當時或及後一段短時間內的謀生能力,因此,本席認為並不適當作出追溯臨時贍養費的命令。

命令

20.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將頒發以下命令:

(1)  父親須於每月一日,支付兒子臨時贍養費每月6,000元,有關金額須存入母親的匯豐銀行戶口021-341391-292內,由2020年7月1日開始,直至法庭進一步命令為止。

(2)  法庭於2020年7月8日的臨時贍養費命令取消,並由本命令所取代。

(3)  母親的追溯臨時贍養費要求被撤銷。

訟費

21.母親成功追討臨時贍養費,應得到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母親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援規則作出評定。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 由黃律師事務所梁富衡律師代表

答辯人: 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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