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 對 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5884/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July 2018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

Family law –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Access – Best interests of children – Wards of Court Ordinance (Cap 13) s.3 – Sole Custody – Overnight Access – Supervision Order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Custody and Care and Control · Access Arrangements

Outcome: Petitioner granted sole custody and care and control; Respondent granted defined access including overnight stays.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5884/2016[2018] HKFC 108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9 Jul 2018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5884/2016

[2018] HKFC 1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6年第58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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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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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8年5月9日、5月11日、5月16日及5月18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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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管養權、照顧管束權及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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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在本判案書,呈請人(“女方”);答辯人(“男方”)。本審訊關於兩名家庭子女的管養、照顧管束權及探視權(包括留宿探視權) 。

背景

2.2012年10月14日,女方與男方於在香港合法結婚。2016年5月16日,女方已不合理行為為由,向法院提交離婚呈請書。女方與男方育有兩位家庭子女,兒子現年3歲 (以下簡稱“長子”),現時入讀幼兒學校 N 班;女兒現年1歲(以下簡稱“幼女”),尚未入學。女方提出離婚呈請時,幼女仍未出生。

3.女方現年43 歲,現職高級會計,在香港接受教育至高級文憑程度,懂閱讀及書寫中英文。女方居於九龍荔枝角道一私人住宅單位,是她與男方的前婚姻居所(“前婚姻居所”)。女方現與她的父親(“外祖父”)和外傭一起在上址居住;長子及幼女自出生至今亦在上址同住。

4.男方現年39歲,現職電腦行業,曾接受教育至學士程度。男方現時居於深水埗居所埗一租用單位, 租約將於今年 7至8 月完結(“深水埗居所”)。

5.2017年2月15日,在子女糾紛排解聆訊中,經雙方同意,法庭頒令,女方可獲長子及幼女的臨時管養、照顧及管束權。2017年7月13日,法庭修訂男方的界定探視安排為每週日早上11時至下午4時。

6.女方認為男方完全不懂得照顧家庭子女,她不滿男方探視家庭子女後家庭子女的表現。女方指,每次探視均不理想。男方同樣為女方照顧長子及幼女不周,在探視時時常發現他們身體有損傷。

7.女方與男方均要求法庭頒令他們可獲長子及幼的單獨管養、照顧管束權,而對方則享有界定探視權。就此,法庭分別索取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公開建議

8.男方的公開建議如下:

(i)   男方可享有長子及幼女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ii)   女方可享有長子及幼女的界定探視權:女方可以每隔星期一次與長子及幼女由星期六上午11 時至接連之星期日下午 5 時進行留宿探視;

(iii)   女方可於沒有留宿探視的星期日享有長子及幼女的日間探視, 由早上11 時正至下午 5 時正;

(iv)   交接地點為荔枝角地鐵站; 及

(v)   其餘的學校假期及公眾假期由雙方以平均分配原則自行協商。

9.女方的公開建議如下:

(i)   女方可享有長子及幼女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ii)   男方可享有長子及幼女的界定探視包括:男方均可於每星期日11時至下午 5 時探視長子及幼女; 及

(iii)   長子及幼女的留宿探視,待他們分別上小學才開始。

證人

10.在審訊中,除了女方、男方和社會調查主任(“林主任”)外,只有女方傳召外祖父作供。

適用的法律原則

11.法庭須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考慮對家庭子女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5. 男方的申索,是否較女方的申索為優先,或女方的申索是否較5.   男方的為優先…」

12.雖然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所發出的報告書中所建議的因素未正式納入有關法例(以下簡稱“該報告書”),法庭應採納以下各項為考慮因素: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庭認為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庭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的男方和女方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   法庭根據法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   該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及以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   法庭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和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13.H v N [2012] 5 HKLRD 498一案中,高等法院法官潘兆初(當時官階)確認,在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法庭可以,但並非必要只考慮上述清單。由於這個清單並非涵蓋全面和徹底的事項,在應用這個清單時,法庭並非需要逐一考慮清單中的每一個因素。法庭要顧及清單內沒有提及的因素,包括個案的所有情況。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4.社會福利調查主任(林主任)分別於2016年11月29日及2017年11月14日提交(i)社會福利調查報告(“該報告”)及 (ii) 更新報告(“更新報告”)。

15.林主任在該報告及更新報告中均建議女方可獲長子及幼女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林主任建議男方可享有長子及幼女的界定探視權,包括:

(i)   長子及幼女每隔星期一次的留宿探視權;

(ii)   留宿探視於該星期五下午5時至連接的星期日下午7時進行;

(iii)   在沒有留宿探視的星期日享有日間探視,由早上11時至下午5時;

(iv)   雙方須在荔枝角地鐵站交接長子及幼女;

(v)   其餘的學校假期及公眾假期由雙方以平均分配原則,自行協商;及

(vi)   監管命令為期12個月。

16.林主任在2016年10月7日到訪女方前婚姻居所進行家訪。女方居住的前婚姻居所建築面積大約684平方呎,有兩個房間,一個客廳,一個廚房和一個洗手間。長子及幼女分別睡在兩張嬰兒床並與女方佔用其中一個睡房,外傭則佔用另一睡房;外祖父則在客廳的梳化床睡覺。家居環境整潔舒適,除了具備學習功能的玩具及圖書齊備外,門、櫃、窗戶皆附設一些安全設施以防止家居意外。

17.林主任觀察長子與家人的互動。家訪當日女方、外祖父和外傭都在家,最初長子表現陌生,其後長子與女方及外祖父互動時顯得自然開心。當女方及外傭給長子更換尿片時,長子亦表現服從和配合外傭的指示。

18.2016年11月14日,林主任到男方深水埗居所進行家訪,男方深水埗居所實用面積大約495呎,兩個房間、一客飯廳、一廚一廁。初時長子對男方表現較為陌生,未有主動接近,男方主動與長子傾談,長子迅速與男方建立關係,並一起玩各種不同的玩具,男方將清水及奶給予長子飲用,長子也樂意接受。探視完畢後,長子亦希望繼續與男方玩耍。男方協助長子穿襪子和鞋子。離開前,長子也樂意向男方說再見,並沒有任何不悅的表現。

19.據悉在長子未出生前女方與男方已經常常因小故產生爭執。長子出生後,女方與男方亦常就照顧及其他生活瑣碎事宜爭執,次數頻密,引致雙方感情破裂。男方曾向林主任投訴,外祖父與外傭照顧長子及幼女的情況並不理想,他舉例長子曾腳指尾側受損及患上陰莖發炎。

20.在該報告中,林主任認為女方與男方兩人的背景良好,均享有安穩的收入及生活,雙可可以為子女締造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當他們初為人父母時,對子女的一切難免緊張,對子女愛護之情溢於言表,並無異至,可惜女方與男方在管教子女的想法均有一套根深柢固的看法,不易接受差異。當問題浮現時,他們雙方面的看法均獲得自己父母及家庭成員的支持,導致他們傾向要求對方改變而接受自己的看法,結果雙方的分歧、磨擦、爭執不斷擴大,各走極端,互想指責對方缺失之處,無法妥協。

21.由於長子及幼女年紀極幼,需要父母的共同愛護,但父母卻因管教的看法不同而不能施以共同管教,實為可惜。父母不斷爭議的情況會阻礙長子及幼女的身心健康發展,因此,林主任認為女方與男方共同管養長子及幼女並不適合,但長子與幼女的管養權不宜分開,因此,林主任建議女方可獲長子及幼女的單獨管養權。

22.更新報告主要著墨於長子及幼女的探視安排。林主任亦再次進行家訪。

23.2017年10月8日,林主任到前婚姻居所進行家訪。當天,長子、幼女、女方、外祖父和女方的母親(“外祖母”)出席,他們均面帶笑容,表現得十分開心。外祖母替長子沖調配方奶;外祖父與長子一起玩玩具;女方替長子及幼女洗澡。長子、幼女、女方,外祖父及外祖母相處十分融洽,林主任視照顧方之間有默契,可以為兩位幼童提供適切的照顧。

24.在同日,林主任到深水埗居所進行家訪。男方表示,他經常與他的母親(“祖母”)一起於荔枝角港鐵站接送長子及幼女。上午十一時,當女方、長子及幼女到達荔枝角港鐵站月台,男方接過長子和幼女後便一起乘坐升降機往地面與祖母滙合。他們先會讓長子及幼女到公園、商場或會所等地方逛逛,大約於中午12時30分回家一起用午膳。長子和幼女跟男方和祖母玩耍。男方與長子在客廳一起玩各種不同的玩具,其中男方教導長子認識不同的顏色、形狀及英文字;祖母在旁一邊逗幼女一起玩,一邊牽着幼女雙手教她學習步行。隨後祖母陪同幼女小睡。長子表示需要如廁,男方馬上協助。大約下午2時45分,男方依時替長子沖調配方奶,唯長子堅持要繼續玩玩具而多次拒絕飲用。男方及祖父嘗試勸告,但不得要領。最後經一番週旋後,長子只願意飲用清水和吃麵包。直至午睡後,大約下午3時30分,男方皆長子及幼女返回荔枝角港鐵站交接地點。

25.據林主任觀察所得,長子及幼女與男方祖父母的相處融洽,他們十分愛護長子及幼女,並着意照顧他們的基本需要。

26.在調查期間,女方與男方均向林主任指責對方的不是,女方投訴:

(i)   男方沒有知會她探視的地點及實際情況,引致女方十分擔心;

(ii)   男方在雨天在沒有帶備嬰兒車和背帶獨自接長子及幼女探視;

(iii)   未有應女方要求填寫探親期間照顧子女的記錄;

(iv)   男方未有督促子女遵從日常規律生活,導以致子女未有依時進食、午睡及排小便等等;

(v)   男方及家人不懂如何替長子更換紙尿片,幼女回家後背部曾經有大便餘跡;

(vi)   長子在探視後,眼角有些微紅腫,女方懷疑可能是幼女的表姐碰撞而受傷,男方並不知情。

(vii)   子女與男方探視之後,表現情緒不安,睡眠不足,生病次數也相應增加;

(viii)   男方警覺性低於某次探視後,男方容許長子手執三粒吹波膠。

(ix)   男方不願意接受女方因天氣惡劣,子女身體不適時順延探視時間;

(x)   男方不願意因遷就女方時間而順延探視時間陪伴子女,及

(xi)   男方在探視後怱怱離開。

27.同時,男方投訴︰

(i)   女方在未得他的允許下,曾經用手機偷偷拍錄他接子女回家探視的情況;

(ii)   女方曾在懸掛八號風球訊號要求取消探視,但拒絕給予男方補回;

(iii)   女方大意粗疏,她曾把一壼內藏一根2.5厘米魚骨的魚粥交託給他並叮囑給長子餵食,幸好男方於餵食前及時發現魚骨;

(iv)   女方照顧不周,長子流鼻水,鼻部生瘡及腳部皮膚有破損,似被蚊叮蟲咬等現象,長子小便顏色黃,右腳母趾趾甲有瘀黑;幼女肛門附近有紅印及嗅味;

(v)   女方經常拒絕回應男方就照顧子女健康狀況的查問;

(vi)   前婚姻居所的居住環境欠理想,車輛來往頻密,噪音嚴重,塵埃又多,對長子及幼女健康不利。

28.經過上述調查後,林主任在更新報告中的建議與該報告大同小異,只是微調留宿探視的時間及增加為期12個月之監管令。

女方的證供

29.2016年4月至5月,長子在祖父和祖母家暫住時,面上有大範圍熱痱及鼻瘡出現。

30.女方不滿男方由2017年2月開始探視起,長子在探視期間沒有飲用配方奶,男方以麵包或通粉等來取代女方指定的配方奶。長子也沒有午睡。男方在探視期間從來沒有為長子及幼女準備尿片,奶粉,奶樽等物品。男方行駛他的探視權後,長子和幼女都分別感染了鼻瘡和頭瘡。在探視後,長子的腳上有大範圍的蚊爛,良久未癒。

31.2017年2月18日,男方在探視時強行脫去長子的尿片,長子大哭。男方怪責女方為何長子仍未戒掉用尿片的習慣。女方認為這不只是管教方式有分別,而是男方沒有及了解小孩的心理,照顧小孩常識。

32.2017年5月20日探視後,男方為長子穿上女童內衣,又將女童內衣內外反轉。

33.2017年8月19日探視期間,長子在探視期間整整5小時內沒有飲水,沒有如廁。

34.2017年9月3日探視後,長子右眼蓋紅腫,長子對女方說他與表姐碰撞。女方指男方全不知情,不關心長子。其實長子在當日探視前眼蓋已紅腫,事源長子2017年8月29日在商場內被一位小妹妹撞瘀左面頰。

35.2017年10月1日,男方為幼女換上了由女方提供的的後備衣服,被更換的衣衫送回女方時有味,男方沒有用水沖洗便送回給女方,不合衛生。

36.2018年1月14日,男方因幼女在探視期間發熱,帶幼女看醫生。男方並無主動向女方交待幼女的體溫。女方帶幼女回家後,發現幼女並沒有發熱。縱使女方已帶長子和幼女看過醫生,家中備有後備藥物,男方仍帶長子和幼女再看醫生,男方又拒絕向女方透露醫生的診斷結果,忽視對子女的身心影響。

37.男方直到探視翌日才詢問子女的情況。故女方不認為男方真的關心子女。事實上,無論在探視時,或在探視後當天,女方未能成功聯絡男方。

38.2018年1月21日,男方在探視後向女方說長子撒尿,弄濕褲子。男方催促女方回家讓長子如廁,大約1分鐘後,長子如廁,女方即時用已帶備在女方身上的袋子盛載他的尿液。男方沒有帶備物品盛載長子的尿液,任由長子尿濕褲子。除此之外,長子回到家中後,推撞女方並說出不雅的說話,女方非常驚訝,長子回應男方曾經說過。女方又發現長子雙手指甲沾了顏料,男方沒有妥善清潔長子雙手。

39.除上述外,女方對男方探視長子及幼女後不滿:

(i)   男方曾給吹波膠(跟波子的大小差不多)予長子玩,他認為長子不會放入口中男方輕視此物品對長子的潛在在的危險;

(ii)   又因為長子鬧彆扭,男方購買百力枝類零食給長子,女方指男方沒有管束長子的能力;

(iii)   男方沒有根據女方的指示餵食幼女,按時候將母乳給予幼女飲用,自行決定無須餵幼女;

(iv)   幼女衣衫不整,紙尿片膠貼鬆脫,大便滲到背部和漏出來;

(v)   即使室外氣溫28度,男方稱幼女手腳冰凍,以為她穿上厚衣,長子亦穿上厚棉衣。

(vi)   探視期間男方不理會長子和幼女的安全,經女方提點後,男方才用嬰兒車接送幼女。

(vii)   男方沒有填寫有關長子和幼女食用女方指定食物以外的食物、午睡時間的紀錄,完全忽略了他們要有均衡的飲食的重要性。

40.除了有關探視的投訴,女方指男方情緒非常激動,在子女面前多次喝罵她,要求女方完全依照他的方法照顧長子及幼女。在大多數情況下,女方和男方通電話時,男方的情緒激動,多時責怪女方。差不多每次探視前後,女方和男方也有衝突。就照顧長子事宜,女方於2016年已多次向警方報案求助。

41.女方指男方不負責任,沒有回覆女方的電郵和WhatsApp,不尊重女方的想法。

42.女方投訴男方仍然有大量個人物品放在前婚姻居所,阻礙子女活動空間。女方已多次要求男方搬走他的大量個人物品,卻未有回覆。

43.自2016年4月開始,男方再沒有將家用存入女方與他的聯名戶口中,男方沒有為子女、家庭付出,要女方自己獨力承擔照顧整個家庭的所有支出。自2012年10月結婚開始,男方付女方每月港幣$8,000.00生活費。自2016年3月增至港幣$12,500.00。男方現在不但沒有給予家用,更在2016年9月,從聯名戶口內提取了金錢以支付他個人信用卡的欠款。

44.男方不斷用電郵或WhatsApp煩擾女方,指責女方夜深才回覆,男方沒有顧及女方須要照顧一對年幼的子女而提出過份要求。

45.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社工張姑娘,於2017年5月至 6月期間通知女方和男方可參加「共享親職」課程,女方已經完成有關課程 ,當時未見男方有參加。

46.幼女出生後,男方不配合女方為幼女辦理申領出生證明文件,女方須向婚姻登記處補辦結婚証書,向入境事務處作出聲明,才能單方面成功為幼女取申頒出生證明文件。

47.女方投訴,男方對子女不聞不問,包括

(i)   2016年2月離家出走數日,期間沒有問及長子情況;

(ii)   2016年3月至2016年10月24日,女方正懷孕,期間沒有顧及幼女和女方的狀況;

(iii)   2016年5月14日 至 2016 年10月期間,沒有問及長子情況。

48.女方指出現時不適宜有留宿權的理由:

(i)   每晚長子和幼女都要女方陪伴他們講故事、唱歌,並要抓住女方的頭髮,才肯入睡。

(ii)   長子和幼女半夜醒來,須要女方陪伴才肯再入睡。

(iii)   長子和幼女睡著時不斷轉身踢被,女方每晚例必多次睡醒,為他們蓋被及換睡姿。

(iv)   曾有兩次(其中一次是公司週年晚宴)女方約晚上11時回家,長子和幼女仍未睡覺,要等待女方回家才肯入睡。

(v)   長子正值成長期,晚上仍要用紙尿片,要他到別處留宿,女方相信他的心理有很大和負面的影響;

(vi)   差不多每天,女方起床不久後,長子和幼女會自動起床,就像嗅不到女方的氣味一樣,所以便醒來。

(vii)   每晚女方放工回家後,長子和幼女都會爭著要女方擁抱他們。

49.每次星期日探視後,長子疲倦,缺休息時間,以致長子星期一及星期二也未能恢復日常生活節奏。以往當女方、長子和幼女外出到親友家聚會,長子大約晚上8時便嚷著要回家,倘若要他們在外留宿,女方認為他們未能適應。

50.長子在探視回家後沒有提及探視的情況。女方認為長子和幼女表達能力不足,要考慮他們的安全和恆常習慣,以免影響他們一生的性格和看法。長子性格內斂,堅持,不宜強逼他在環境上的改變。現時在只有日間探視的情況下,已經有非常多的探視問題,所以現在絕不適宜有留宿探視。

51.長子在2017年9月開始上全日制課程,只有星期六和星期日兩天休息。長子有可能在星期六要回學校參加活動或興趣班,緊接星期一要上學。長子可利用不用探視的星期日在家休息,現時長子每個星期日都要進行探視,已太勞累。

52.女方需要較長時間與長子和幼女進行親子活動,包括做功課。女方認為需要公平對待幼女,星期六已花部份時間在兒子身上,女方可利用星期日的時間和子女一起進行親子活動。長子和幼女也希望參與女方為他們安排的活動。

外祖父的證供

53.外祖父年逾70歲,本與外祖母居住於港島一私人住宅單位,為了協助女方照顧長子及幼女,外祖父搬往前婚姻居所與女方同住與女方和外傭一起照長子及幼女。外祖父身體健康,有血壓高。外祖父十分喜歡長子和幼女,當女方上班時,外祖父亦是主要照顧者。

54.外祖父具照顧幼兒的經驗,他也有協助照顧其他孫兒。外祖父負責到市場買餸,然後轉交外傭做飯。一般來說,當長子上學時,外祖父照顧幼女:下午的時候,外祖父陪同幼女午睡,在客廳玩玩具及餵食。外祖父也負責接長子放學,回家後由外傭替他洗澡。逢星期六,外祖父在會跟長子和幼女到前婚姻居所附近的遊樂場遊玩,有時會到他港島的寓所,亦會去荔枝角公園及海洋公園玩耍。

55.外祖父回應男方有關幼女陰部紅腫一事:他表示是,外傭負責替幼女清潔,他知道此事後便帶幼女去看醫生,醫生診斷幼女患上尿布疹,已處方藥膏與幼女。

56.2017年5月份,長子的腳部、鼻及面上有瘡的問題,外祖父認為只是蚊蟲叮咬,外出時備有蚊貼,亦有為長子塗藥膏。在夏天時,外祖父會在外出時為長子及幼女穿上長褲及長袖的衣履,好讓他們被避免被蚊蟲叮咬。

57.外祖父承認外傭也是長子及幼女的主要照顧者,他會從旁協助,例如他會替外傭取尿片、清水和毛巾。

58.外祖父認為前婚姻居所的環境是安全的,備有窗花,外傭也將前婚姻居所打掃得乾淨。

59.外祖父認為長子及幼女十分親近女方,應享有管養、照顧及管束權。他表示,一旦改變他們的生活習慣,與男方同住,他恐怕長子及幼女未能適應。

60.外祖父目睹長子及幼女在晚上要女方陪伴、說故事才可入睡。

61.外祖父同意女方所說,待長子及幼女入小學時才安排留宿探視較為理想。他擔心現時長子及幼女不論與男方同住或留宿探視時,是否能入睡。因此,外祖父認為循序漸進的探視在現階段較為適合。

62.現階段探視並非理想,他指出男方與女方需坦誠面對,男方現時未能做到即時通知女方長子及幼女在日間探視期間曾進食甚麼食物,或是否有午睡。外祖父觀察當每次完成日間探視之後,長子及幼女回到前婚姻居所已十分疲累,有時回來會較為頑皮,例如,女方指示長子及幼女洗澡,他們不會配合。

63.雖然如此,外祖父同意長子及幼女在探視期間應該是開心的。身體方面,外祖父認為日間探視如果得不到男方配合,有機會令長子及幼女病倒,照顧責任在女方身上,時常要帶長子及幼女去看醫生,辛苦了女方。

64.外祖父形容,在日間探視前,長子及幼女早上會吃麵包作早餐,也會飲用配方奶。每次他也備有午膳,如稀粥予男方在探視期間給予長子及幼女食用。女方備有一張食物進食表格予男方填寫,但男方並沒有每次探視後填寫,他不知道長子和幼女在短短數小時曾吃過什麼食物。

男方的證供

65.男方承認:

(i)   深水埗居所設有窗台和露台,現時沒有安裝窗花;

(ii)   他與祖母沒有照顧幼女晚上入睡的經驗;

(iii)   在探視期間,十居其九由祖父駕駛自己的的士接載子女出入, 其餘時間則乘地下鐵;

(iv)   自他搬離前婚姻居所後,他已沒有支付家用,男方沒有進一步支付家用的建議。他指女方已在聯名户口內提取 20 多萬元。

66.男方認為,女方照顧子女方面表現極不理想,並不適合繼續照顧子女。女方表現輕率,危機意識嚴重不足,令子女受到不必要的傷害, 不適宜繼續照顧子女。男方認為女方不能客觀地分析事情,找出各種不同發生在子女身上問題的根源,故意對他隱瞞子女的生活及健康狀況。

67.男方認為,女方影響長子和幼女的心智發展。女方欠誠信,歪曲事實,表裡不一,用盡方法製造事端,肆意無理的抹黑男方。 女方誠信破產,無論口頭或簽名作實的承諾,也不當一回事,經常扭曲事實。女方行為自私,不理他人的感受,剝削子女的福祉。 男方認為女方對子女產生不良影響,阻礙他們和別人建立信任關係。

68.在盤問下,男方斥責女方在照顧長子及幼女時的不是,他認為自己具較優勝照顧長子及幼女的條件。在探視時,他留意長子雙腿無力,有點奇怪,但並非嚴重至需要接受治療。

69.男方確認,現在已沒有聘用外傭,祖父和祖母會參與探視,一起照顧長子及幼女。在探視期間,他的妹妹和妹夫會帶他們的子女到男方家中一起與長子及幼女玩耍。

70.男方認為,即使法庭將長子及幼女的照顧、管束權頒予女方,男方亦可享有他們的留宿探視。男方解釋,他與長子晚上可以睡在床上,幼女則睡在嬰兒床上。

71.在加強家居安全方面,現時深水埗居所是一個租用單位,單位內並沒有窗花,他可與業主協商試行裝上窗花。男方同意,即使不能安裝窗花,亦會安裝窗鎖,以防長子和幼女在發生家居意外。男方在深水埗居所內設有防撞櫃角、軟墊、插蘇保護蓋,安全設施已經足夠。

72.男方反駁,因為女方反對他動用190萬元家庭資產置業,所以至今仍未有一個穩定的居所。

73.男方在盤問下確認,他的工作主要在香港,即使需要出門亦屬即日來回居多,暫時並沒有迫切性需要出門多於3天。

74.女方曾要求男方可利用祖父的的士到前婚姻居所門外接送長子及幼女前往探視,男方表示由於其父親負責駕駛的士,祖父又不願意與女方碰面,所以不能承諾此要求,維持在荔枝角地鐵站接送。

75.男方同意自己與女方溝通存問題,他已完成第一階段「共享親職」課程,他將會在本審訊後,再安排參與第二期共親課程。

本席的意見

76.本席根據香港法例第13《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1)(a)(i)條,以未成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包括未成年人的意願及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有關兩名家庭女兒的最佳利益,本席亦以該報告及更新報告內項加以考慮。

77.本席明白有關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必需採納一個廣闊的定義,最佳利益並非以物質或家庭子女的生活舒適程度而言,法院需要考慮家庭子女的道德及宗教範疇,並且考慮切身可行性亦需兼顧各方的情感。(見Rayden and Jackson on Divorce and Family Matters 18th Edition Chapter 36.3)

管束權

78.R v. Y (CACV193/2010)一案中,上訴法院採納Brixey v. Lynas [1996] 2 FLR 499 一案中,由Lord Jauncey of Tullichettle的判詞。該案牽涉的家庭子女是一位4歲的女孩,該女孩一直由母親照顧及管束,法院卻認為父親可提供較舒適的居住環境,較好的教育及穩定的道德觀念予該女孩,在這種環境下成長是對該女孩的最佳利益,於是法院頒令該女孩交由父親及其家人照顧。該女孩的母親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法院同意並接受當家事法院考慮家庭兒女的最佳利益時,尤其是年幼小孩由母親照顧及管束的利益較多,上訴法庭亦強調維持家庭子女的現在生活狀況的重要性,該女該交由母親照顧。

79.首先,本席考慮女方與男方的照顧家庭子女的能力,綜觀以上證供,女方與男方的能力及條件相約:

(i)   在居所方面,女方和男方的住所面積相約,是一個兩房的單位,前婚姻居所位於市區一個私人屋苑,鄰近地鐵站;男方的居所位於深水埗私人屋苑。

(ii)   就照顧這方面,除了女方與男方以外,還有其他照顧者加以協助:外祖父及外傭協助女方照顧長子及幼女。祖父及祖母協助男方照顧長子及幼女。

(iii)   第三、工作時間方面,女方與男方現時仍然在同一私人公司工作,工作時間固定,唯獨是男方有機會出門,但只限於即日往返內地。

80.除了客觀因素外,男方及女方一直視對方照顧長子及幼女的方法不正確。歸納女方所言,男方照顧長子及幼女的方法並無不周的地方,沒有犯上嚴重的錯誤。在照顧長子及幼女分別只有3歲及1歲的幼童,穿着尿片的鬆緊程度,穿着衣履的選擇是可以接受的。

81.就女方的照顧長子及幼女的方法而言,本席同意林主任所言,女方自己有一套根深柢固的照顧模式,所有在這個模式以外的照顧幼童的方法均是錯誤的。本席留意女方要求男方在探視時期長子及幼女曾吃甚麼食物、何時午睡也需要一一向女方交代。女方在探視時亦提供午膳予男方給與長子及幼女作午餐。倘若男方沒有依從女方的指示照顧長子及幼女,女方則會視男方漠視長子和幼女的利益。

82.本席認為女方的照顧模式過於死板,並不需要如斯專制般加於男方身上,只要長子及幼女身體健康,可能隅爾吃一些零食無礙;又或者男方沒有跟隨女方指示給她已預備的食物長子及幼女食用,也非嚴重問題。女方和外祖父的說法,指他們不知道長子及幼女曾於探視時食用過什麼一方面過份擔心,一方面對男方不信任。因此,本席認為女方對男方有關疏忽照顧長子及幼女的指控不能確立。

83.至於男方,他亦採取同一態度,視女方粗心大意,例如︰男方指控女方並沒有指示外傭清潔長子及幼女的陰部位置,導致他們患上尿布疹;男方亦指控女方並沒有妥善照料長子及幼女,令他們臉上以上出現紅腫及長有瘡類之類之東西;男方亦指控女方在安排食物予長子時,在稀粥內發現一條2.5厘米的魚骨。

84.其實,女方與男方照顧長子及幼女的方式共是彼此彼此,沒證供顯示長子及幼女在女方的照顧管束下,或在男方探視期間受到嚴重疏忽的對待。

85.本席引用以上兩宗案例之原則。本案中,長子和幼女分別只是3歲和1歲的幼兒,他們的最佳利益是維持現狀與女方居住,照顧及管束。長子及幼女可從女方,外祖父和外傭得到適當的照顧,由其是外祖父,已逾70歲,對長子及幼女的照顧無微不至。女方作供時稱,長子和幼女對她的感情依附十分重,晚上需要與女方一起方可入睡,倘若在現階段改變長子及幼女的生活模式,將照顧管束權交予男方,本席認為會令長子及幼女的生活及情感上造成衝擊,並不理想。

86.除了2016年,長子患病出院後短暫與男方居住,長子及幼女一直由女方照顧及管束。林主任作供時稱,他在女方家訪時觀察長子及幼女與女方、外祖父相處融洽,他們亦得到適當的照顧,家庭環境理想。因此,本席認為女方應享有長子及幼女的單獨照顧管束權。

管養權

87.女方及男方均要求法院頒令他們可以享有長子及幼女的單獨管養權。單看雙方面的證供,本席同意林主任的建議,女方與男方常在鎖碎事上因持不同意見,不接納對方的看法發生爭執。在長子出生後,因照顧幼兒令他倆的爭執變得頻繁。林主任觀察到雙方意見分歧,各自受自己家人的支持,因此不論女方與男方或他們的家人存在十分嚴重的分歧,他們欠空間包容不同意見及做法,這個現象令女方與男方溝通上出現嚴重障礙。

88.除此之外,女方在照顧管束權長子和幼女時,要求男方以她指定的模式餵食長子及幼女、午睡及如厠。本席曾於審訊中提醒女方,長子及幼女是幼兒,在短短五小時探視期間,倘若不依從女方定下的規矩,只要是不傷害長子及幼女的話,亦是無大礙。可是,每當女方知道男方偏離自己的照顧模式,便會對男方加於斥責。這個現象實在對家庭子女的管養並無益處。

89.本席了解到女方與男方曾完成「共享親職」初階課程,但是效果未見理想。因此,本席認為,雙方未能放下自己對對方的成見,就小朋友福祉重大決定上為小朋友作出最佳利益之選擇,長子及幼女的管養權不宜分開,因此,本席認為共同管養權並不適合。本案女方獲長子及幼女的單獨照顧及管束權,管養責任一方必需在女方身上,因此,本席認為女方可享長子及幼女的單獨管養權。

探視安排

90.在決定長子及幼女與男方的探視安排時,本席理解男方要求他可享有長子及幼女的留宿探視,他所希望獲得的界定探視如下︰-

(i)   於星期五下午六時正連接之星期日下午五時正享有長子及幼女的留宿探視,每隔星期一次;

(ii)   在沒有留宿探視的星期日享有長子及幼女的日間探視由早上十一時正至下午五時正;

(iii)   及其餘的學校假期及公眾假期由雙方以平均分配原則自行協商。

91.女方認為長子及幼女現在年紀尚幼,男方的照顧能力欠佳,所以女方提議現時直至長子或幼女讀小學一年級之前,不適宜進行留宿探視,男方只可以享有每星期一次,由上午十一時至下午五時的日間探視。待長子及幼女就讀小學一年級,自理能力提高,方可適合進行留宿探視。

92.首先,本席需要決定男方可否享有長子及幼女的留宿探視權。探視安排是長子及幼女的福祉,是給予沒有照顧管束權一方享有親子時間,建立親子關係。本案中的家庭子女並非抗拒男方探視,在該報告中,長子及幼女在兩次家訪時均表現與男方、祖母及祖父相處融洽,雖然女方斥責男方將長子及幼女送回荔枝角地鐵站時,沒有說再見,歸心似箭的,但林主任稱,長子及幼女享受與男方一起的時間。

93.女方亦指控男方在探視時,不懂管教長子及幼女,長子不聽從男方指示的時候,男方在便利店購買零食令長子變得和順。本席同情男方的處景,當長子及幼女希望與男方多相處點時間,而男方又知道探視時間即將結束,男方無奈地買些零食予長子,令他可以順利於指定時間將長子及幼女送到荔枝角地鐵站交與女方。

94.林主任認為男方可享有留宿探視基於3個原因:

(i)   探視時有關心長子及幼女的人在身邊;

(ii)   探視地方安全;

(iii)   探視時有適當的照顧者在場。

95.林主任認為家庭子女與男方探視是正面的。在家訪中,林主任觀察男方照顧和動機屬關心長子和幼女。深水埗居所大致上是安全的,照顧長子及幼女的人手充份。林主任解釋,適當的照顧並非需要男方寸步不離長子及幼女。祖母在探視時在場,是一個合適的安排。因此,建議法院頒令男方可享有隔週的留宿探視。

96.針對女方對留宿探視的看法,林主任的證供一矢中的。林主任解釋探視屬家庭子女的福祉,並不需要有前設,父母間的分歧不應影響小朋友和父母相處的時間。因此,男方與女方對事件有不同的看法是成年人之間的事,不能因此剝奪小朋友探視的權利。長子為何在家訪時拒絕飲奶。這個可能因為長子與男方欠長時間相處,男方未有「資本」令長子及幼女聽從他指示。

97.林主任再評論雙方照顧長子及幼女的能力,女方雖然現時照顧長子及幼女到位,但回想當年初為人母照顧長子時亦是從頭學起,雙方未分居前男方也有提供協助。男方在幼女出生時已分居,沒有實質參與照顧,但他認為留宿探視和探視時候有祖母或家傭幫手已是足夠。本席同意林主任建議及分析,照顧幼兒雖每天練習,累積經驗,從錯誤中學習,提高照顧能力。越是欠缺機會實質照顧幼兒,越是難做得令人滿意。

98.除了女方與男方均要求對方跟隨自己對長子及幼女的照顧模式外,林主任已清楚說明女方與男方的照顧模式毋須一模一樣。始終男方與女方現時已分開居住,男方需要合適的親子時間,與長子及幼女共同成長,即使男方獲照顧管束權,女方亦需要享有留宿探視的權利。本席同意林主任的看法,長子及幼女的留宿探視並不需要等待長子就讀小學一年級才開始留宿探視。林主任同意在探視期間有祖母、祖父或外傭協助男方照顧長子及幼女已足夠。在家訪期間,林主任確認男方深水埗居所大致安全,設有床欄、圍邊,倘若男方附設窗花是一個合適的選擇。男方已具備林主任提及的3個條件,理應即時享有與長子及幼女留宿探視。

99.本席接納林主任的建議,男方可享有長子與幼女的日間探視及留宿探視權利,至於如何安排留宿探視,林主任分別在該報告及更新報告中建議,每隔星期一次。本席同意女方所說,長子與幼女在晚上需要母親與他們共同入睡,因此在留宿探視的安排本席認為需要微調。考慮女方的實際情況,現時女方的外傭安排在逢星期日休假。因此,本席認為,男方可由星期六旁晚開始長子與幼女進行留宿探視,而星期六日間女方則可以善用外傭在家的服務。

100.現時長子及幼女在男方實行留宿探視時亦需要試行及監管。因此,本席認為男方可享有長子及幼女的界定探視包括︰-

(i)   男方可於逢星期六下午六時至連接星期日下午五時享有留宿探視,在每月第一個星期進行;

(ii)   於沒有留宿探視的星期日享有日間探視,時間由上午十一時至下午五時正。

(iii)   不論留宿探視及日間探視,雙方須在荔枝角地鐵站交接家庭子女;

(iv)   其餘學校假期及公眾假期,男方可享有家庭子女的日間探視或留宿探視,由雙方以平均分配為原則,自行協商;

(v)   監管命令為期8個月。

101.本席頒令如下:

(i)   女方(呈請人)可獲長子及幼女(兩名家庭子女)的單獨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

(ii)   男方(答辯人)可獲長子及幼女(兩名家庭子女)的界定探視權如下:

(a)   男方(答辯人)可於每月第一個週末進行留宿探視,時間由該星期六下午六時至連接星期日下午五時,交接地點為荔枝角地鐵站;

(b)   男方須在深水埗居所(或男方的寓所)安裝窗花或窗鎖,方可進行留宿探視。

(c)   於沒有留宿探視的週末,男方逢星期日可享有日間探視,時間由上午十一時至下午五時,交接地點為荔枝角地鐵站;

(d)   其餘的學校假期及公眾假期,男方可享有家庭子女的日間探視或留宿探視,由雙方以平均分配為原則,自行協商;

(e)   監管命令為期8個月;

(f)   社會福利調查主任須於監管令屆滿前一個月提交報告;

(g)   有關管養權、照顧管束權及探視之聆訊,不作訟費命令。

(h)   雙方須於本判案書起計14天內向法院排期主任申請首次約見日期。

  ( 周博芬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由李氏律師行,李黃慧玲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