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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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 現年52歲,在其家中的電腦被發現儲存載有兒童色情物品一共117個錄像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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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12/2018 [2018] HKDC 12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2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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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 現年52歲,在其家中的電腦被發現儲存載有兒童色情物品一共117個錄像片段。 2.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 3.案情透露案發當日( 2015年8月4日),警方獲得被告人的同意進入其位於香港仔石排灣邨碧山樓的住所搜查。在住所內,警方檢走一部屬於被告人的桌上電腦和一個硬碟,經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的鑒證人員檢視有關證物後,發現儲存在內有117個錄像片段,均載有兒童色情物品。 4.涉案錄像分類如下:—
5.從以上可見,被告人管有的兒童色情物品屬於最嚴重一類的第4級別佔70%,次嚴重的第3級別則沒有,餘下的是六四之分,第1級別佔多數。 6.警方調查顯示被告人的電腦中安裝了名為「暴風影音5」的錄像播放程式,並發現用戶曾使用該錄像播放程式開啟涉案錄像117個的其中4個;但沒有記錄顯示錄像的下載來源,也沒有資料顯示被告人是否曾發佈錄像。 7.被告人過往有兩項刑事紀錄,均是在1987年因管有危險藥物作販運用途而被判監,但這些罪行已超過30年;換句話說,他已超過30年沒有再犯事。 8.被告人曾做電腦數據工程工作,已婚但兩夫婦膝下猶虛,與被告人母親同住該公屋單位。求情時,律師交代被告人如何犯下本案。 9.律師指出被告人母親身體多病,晚年患上老退化,被告人更要辭去工作在家照顧她,但母親與太太關係變得差,兩人經常發生爭拗,最終導致太太離家遠去。在心情極壞的情況下,被告人貪得意下載相關的程式觀看色情影片,因而同時下載了涉及兒童的色情影片。 10.律師強調被告人本身並非是戀童癖的人,而從案情可見,他所下載的117個影片片段中,他只播放了4個而已,可說他並非對兒童感很大興趣。 11.在這件事發生之後不久,母親亦過身,而太太了解到他的情況後已原諒了他,並搬回單位與他一起生活。 12.被告人太太、他本人和其僱主均寫信給法庭要求輕判。被告人太太在信中交代了離家的原因後,表示對自己離家一事深感懊悔,相信或許沒有離家就沒有發生今天的事,恨自己當初沒有好好包容丈夫和奶奶。 13.僱主表示被告人在公司服務表現勤奮上進,具責任心,為人正直不柯,對後輩亦悉心指導,實為難得的人才。 14.被告人在信中表示,對自己所做的事後悔不已,母親離世令他精神瀕臨崩潰,幸好太太再次走回他身邊,支持及鼓勵他令他重投工作。由被捕至今已有三年,雖每天充滿壓力和悔疚,但他本人仍每天努力工作,為社會多出一分力和貢獻。 15.最後,辯方律師指出最有力的求情因素就是被告人的認罪,但由被捕至落案起訴,足足拖延了兩年半多的時間,被告人在這段期間承受着不必要的壓力,希望法庭基於不合理的延誤給予被告人進一步的刑期扣減。 16.上訴庭在萬廣財 (CAAR 8/2007) 一案中指出,當處理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罪行時,列出以下考慮的因素。判詞第14段這樣說:—
17.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監禁5年和罰款一百萬。 18.在萬廣財案,上訴庭最後定出以下的判刑指引:—
19.辯方律師也呈遞了同級法官就類似的案件之判刑給法庭考慮,例如Yung Po Tsun DCCC 375/2016 和Chan Bo Keung Joe DCCC 167/2016。簡單而言,在Yung 案當中涉及第四級別的色情影片一共213個錄影片段,法官以2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而在Chan 案,一共有237個第四級別的錄影片段,法官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20.在Yung 案,沒有再交代涉及的兒童年齡多少,而在Chan 案,進入性的性行為包括肛交和把硬物插入兒童私處,此等行為也涉及5歲以下的兒童。 21.以上同級法院的判刑案例對本席沒有約束力,重點都是在於注意上訴庭在萬廣財一案所作的闡述和根據其判刑指引作出量刑。 22.控方提供了部份錄影片段的截圖給法庭參閱,涉及最嚴重第四級別的色情片段主要是成年人與兒童進行進入式的性交和口交行為;至於涉及虐待狂或獸交等變態性行為則沒有。涉及兒童在5歲以下第四級別的色情片段有一個;5至10歲則有62個。 23.上訴庭指出涉及第四級別的色情片段,考慮的刑期是12至36個月,但值得留意的是,上訴庭強調就算只得幾個錄影片段,量刑也不少於12個月。 24.正所謂「無三不成幾」,本案涉及第四級別的色情片段有82個,是「幾」個的27倍(82÷3);當中涉及5至10歲年幼的兒童一共有62個,是「幾」個的20倍;還有一個涉及極之年幼的兒童,即在5歲以下。 25.這些倍數顯示被告人管有兒童色情片段的情況是相當嚴重,從上訴庭的角度來看,管有幾個屬最嚴重級別的色情片段判監也不少於一年,其目的都是希望能夠保障兒童。如要恰如其分地表述上訴庭的意思,本案20倍甚至27倍的情況又怎可能得出輕的刑罰,本席認為刑期會更趨向接近36個月的那一端。 26.考慮後,本席以27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他的認罪是適時的,因此可獲得三份一的扣減;扣減後,量刑起點減至18個月。 27.至於辯方提出延誤要求法庭酌情減刑方面,控方告知法庭涉案的電腦內藏極繁多的文件檔案,儲存容量達1300多GB,警方花了很長時間查閱這些檔案,又需要找專家證明是被告人下載這些檔案等事宜。 28.代表控方的律師指出,2015年8月4日被告人被警方拘捕,大約7個月之後,警方在2016年3月把檔案呈交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大約8個月之後,律政司於同年11月給予警方指示再作查閱,大約5個月之後,警方於2017年4月再把檔案呈交律政司索取第二次法律意見。大約10個月之後,於2018年2月2日,警方收到律政司指示後正式向被告人提出檢控,被告人在2月26日出庭應訊。 29.本案無疑牽涉繁多的電腦文件需要查閱,本席相信有關的調查人員也盡了力把案件盡快完成調查工作,但由拘捕至正式落案起訴相隔差不多兩年半的時間,確實有可能對被告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擾,因此本席酌情把刑期多減兩個月。由於再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被告人最終被判處16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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