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諾燊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30/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November 2021.

1. 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530/2021[2021] HKDC 150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Nov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30/2021

[2021] HKDC 15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5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諾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日期:  2021年11月26日下午12時38分
出席人士:  陳哿弘先生,為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漢祺先生,由麥耀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

案情

2.警方的調查顯示有人從互聯網下載兒童色情物品, 網址連接至被告居住的大廈單位(「該單位」)。

3.2019年1月16日, 警務人員持搜查令突擊搜查該單位, 進行反兒童色情物品行動。

4.被告當時在該單位獨居。警方搜查該單位時在被告的睡床附近發現一部筆記簿型電腦, 初步檢驗發現內裡貯存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影像片段。警方拘捕被告。被告於現場在警誡下承認, 貯存在電腦的兒童色情物品是從互聯網下載供私人觀看, 從來沒有發布。

5.被告在其後進行的錄影會面中於警誡下承認, 他在該單位獨居, 被警方檢獲的電腦由他擁有, 及他是唯一的使用者。該電腦內貯存了一些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影像片段, 由他使用「Foxy」軟件從互聯網下載給自己欣賞。他從2016年開始下載兒童色情物品, 從來沒有向任何人發布。他不認識任何在影像片段中描述的人。

6.香港警務處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其後檢驗被告的電腦, 發現電腦共貯存了153個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影像片段。這些影像的總播放時間是2,930分鐘。

7.根據這153個影像片段的色情程度來分類, 39個影像片段屬第一級(顯示色情姿勢但不涉及性行為)、31個影像片段屬第二級(顯示兒童之間的性行為或兒童獨自手淫)、6個影像片段屬第三級(顯示成人和兒童之間的非入侵式性行為), 和77個影像片段屬第四級(顯示成人和兒童之間的入侵式性行為、性虐待或人獸交)。

8.在該153個影像片段中出現的兒童約為4歲至15歲, 包括4段涉及4至6歲的兒童(全部屬第四級)、22段涉及7至9歲的兒童(其中18段屬第四級)、94段涉及10至12歲的兒童(其中43段屬第四級), 和33段涉及13至15歲的兒童(其中12段屬第四級)。全部涉案兒童色情物品都是描劃16歲以下的真人兒童。

9.部分影像片段存有加重刑罰因素, 包括37個屬第四級的影像片段涉及沒有使用安全套性交, 及一個屬第四級的影像片段涉及獸交。

10.被告承認, 他在案發時非法管有153個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影像片段。

犯罪紀錄

11.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個人及家庭背景

12.被告現時32歲, 於1989年1月5日在香港出生, 在香港接受教育, 最高學歷為副學士, 於2009年在專業教育學院取得廚藝文憑。從2010年開始, 被告任職西餐廳廚師, 現時月薪港幣22,000元。被告未婚。他的家人包括63歲父親、59歲母親和30歲弟弟。被告獨居, 不是與家人同住。

減刑陳詞

13.辯方大律師強調, 被告下載涉案影像片段只供自己觀看, 未曾亦沒有意圖向其他人發布。被告只是使用了非常錯誤的方法來抒發他的壓力, 現時經已非常後悔, 故此認罪, 節省法庭的時間和資源。被告在接受警方調查時也是非常合作及坦白承認管有所有兒童色情影像片段。

14.辯方大律師亦指出, 被告被捕至今經已接近2年11個月, 期間承受很大的精神壓力, 導致出現抑鬱的徵狀。不過, 被告依然決心改過, 停止接觸違法物品, 並主動尋求外界的幫助和接受治療。他亦繼續努力工作, 獲升職為二廚。

15.辯方大律師替被告呈上5封求情信, 分別由被告, 及他的父親、母親、中學校牧(神父)和中學教師撰寫。

16.被告指出, 他身為天主教徒做出這種不當行為, 沒有理會教理, 令他感到非常內疚和自責, 於被捕後便停止接觸所有相關資訊並痛改前非。在今年4月被正式起訴後, 他從律師得知可能面對監禁, 令他更內疚和自責, 愧對家人、教會、神父和朋友。當他尋求心理專家幫助時, 他得悉自己經已患上中度抑鬱。被告說他經已徹底改正, 專注於工作和他的信仰生活, 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他可以繼續工作, 及為社會和教會服務。

17.被告的父母在求情信中表示他們感到自責, 由於被告的弟弟從出生便患有濕疹和哮喘病, 入學後又有讀寫障礙, 他們因此用了大部分時間照顧被告的弟弟, 忽略了被告; 在被告父親破產後, 他們需要搬往細小地方居住, 他們於是安排被告搬往外祖父母的地方居住, 導致被告變得孤癖和沉默寡言, 不大願意開放自己及與家人溝通, 再加上被告的工作時間長和生活圈子窄, 令到被告倍感疲累和孤寂。在這些背景下, 再加上被告缺乏父母指導及不懂尋求外界輔導, 被告干犯了本案。不過, 被告經已非常後悔及作出深切反省, 戒除這不當行為, 決心洗心革面。

18.被告的中學教牧和中學老師均指出, 雖然被告較為沉默, 但他是非常樂意幫助他人, 及與相熟的人相處融洽。他們形容被告為勤力、忠誠、善良, 及具責任感和有愛心。被告亦多次參與義務工作協助青少年學生。他們認為被告現時需要的是心理輔導和心靈上的幫助。

19.辯方大律師亦呈上臨床心理學家鄭健榮博士替被告撰寫的心理評估報告。鄭博士認為, 被告自童年開始便面對不愉快的生活。在被告的心中, 他是家中相對不重要的人, 父母對他只有小量關注, 逼使他獨自面對問題。被告開始工作後更面對長時間和緊張的工作環境, 導致他倚賴觀看色情物品來紓緩壓力。但被告在被捕後經已尋求教會和朋友的幫助, 戒除陋習。鄭博士替被告進行測試後認為, 被告表現出持續性抑鬱症的徵狀, 但他沒有衝動控制的問題, 亦不是性沉溺的人。基於被告現時的真誠悔意、對法律後果的認知、尋求治療的意願, 和家人的接納和幫助, 鄭博士認為被告重犯的機會不高。

20.辯方大律師引述上訴法庭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萬廣財)[1]訂下的量刑指引, 亦要求本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虞竑達[2]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鴻章[3]等兩宗區域法院刑事案件的判刑。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不爭議罪行的嚴重性, 但基於被告的背景、良好的紀錄、適時認罪及案發後至今經已接近3年, 希望法庭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 及給予被告最有利的刑期扣減。

判刑理由

21.根據被告承認的事實, 他從互聯網下載涉案兒童色情物品作私人觀看, 沒有製作、購買、發布或與其他人分享涉案的兒童色情物品。但是, 即使被告只是單純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他依然是干犯了嚴重的罪行。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訴陳安信(Chan On Shun)[4]對這項罪行的性質有以下的陳述:

「32.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極為嚴重的罪行。如果沒有人對兒童色情物品有興趣, 則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不良份子會有較少動機去剝削兒童, 利用他們去製作色情物品。因此,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人是間接鼓勵製作兒童色情物品這類無恥的行業。為了保護兒童, 避免他們受性剝削, 法庭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這罪行必須採納嚴厲判刑, 否則極難杜絕性剝削兒童這類卑劣的罪行。在處理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時, 保護兒童較罪犯的更新應取得較大的比重。」

22.上訴法庭亦在萬廣財案清楚說明, 在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中, 阻嚇是尤其重要的考慮因素。因此, 除非案中存有特殊情況(例如只是管有小量屬於第一級的兒童色情物品)或強烈減刑因素, 否則法庭應對犯案人處以即時監禁。

23.本席已經考慮了本案的情節和辯方大律師和其他人替被告作出的求情。本席接納被告的內向性格、家人對他的忽略、沒有面對和處理工作壓力的能力, 及缺乏與別人溝通的渠道是造成被告干犯本案的主因。不過, 雖然法庭可以諒解被告的行為, 亦緊記被告坦白認罪和沒有犯罪紀錄, 但是, 判刑必須達至保護兒童的重大目的, 被告的個人因素在判刑的考慮上相對來說變為次要。在這種情況下, 本案不具特殊情況可導致本席採用監禁以外的刑罰。事實上, 辯方大律師也沒有要求判處監禁以外的刑罰。大律師只是要求法庭向被告判處最短的刑期。本席裁定, 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

24.就著刑期的定量, 上訴法庭在萬廣財案訂立以下指引:

(1)  第一級物品, 假若數量不多(例如20件以下), 可判處社會服務令、感化令或罰款, 但假若數量多而色情物品具強烈性暗示, 適當的判刑是監禁1至6個月。

(2)  第二級物品, 即使只是管有數件, 亦應判處即時監禁, 刑期可達9個月。

(3)  第三級物品, 根據物品的數量, 刑期應是監禁6至12個月。

(4)  第四級物品, 一般而言, 判刑應由監禁12個月(即使只是管有數件)至36個月。

25.上訴法庭亦在萬廣財案指出, 加重處罰因素包括下列各項:

(1)  犯案人有涉及侵犯兒童的同類犯罪紀錄。

(2)  物品顯示兒童的年齡, 如顯示特別年幼的兒童, 這是一個重要考慮因素。

(3)  犯案人管有物品的原因, 如犯案人意圖散播物品作商業或甚至非商業式謀利, 或打算發布這些物品, 這些都是顯著的加重罪責因素。

(4)  物品數量的多少。

26.在本案中, 被告管有的兒童色情物品有153個影像片段, 其中77個影像片段更屬第四級。影像片段的全部播放時間接近49小時。無論如何, 單是基於第四級物品的數量, 根據萬廣財案的判刑指引, 本案的量刑起點必然是在監禁12至36個月之間。當然, 刑期亦必須因應被告管有其他級別的兒童色情影像共76段作出調整, 而且, 全部影像片段的內容也是考慮的因素。

27.就著影像的內容, 出現在全部153個影像片段的兒童全部是真人, 及他們的年齡由4歲至15歲不等。本席注意到, 涉及特別年幼兒童的影像片段不多, 涉及4至6歲兒童的影像片段只有4個, 涉及7至9歲兒童的影像片段亦只有22個。其餘影像片段涉及年紀較大的兒童, 94個影像片段涉及10至12歲的兒童, 及33個影像片段涉及13至15歲的兒童。

28.但另一方面, 38個影像片段的內容涉及加重處罰的情節, 其中37個影像片段涉及兒童沒有使用安全套與成年人進行性交, 餘下一個影像片段更包含獸交的情節。

29.為了幫助本席訂立量刑起點, 辯方大律師引用兩宗區域法院刑事案件對相同罪行判處的刑罰。大律師指出, 這兩宗案件對本席不具約束力但具參考性, 因為它們涉及的第四級影像片段在數量上與本案接近。

30.虞竑達案, 犯案人管有108段兒童色情影像, 其中6段屬第三級, 82段屬第四級, 大部分兒童是10至14歲, 其中32個片段的兒童估計為8至10歲, 9個片段的兒童估計為6至8歲, 其中一個片段顯示一名女童被綑綁起來。主審法官採用監禁30個月為量刑起點。

31.林鴻章案, 犯案人管有117段兒童色情影像, 其中82段屬第四級。這82個片段主要拍攝兒童和成年人進行性交和口交, 但不涉及性虐待或獸交等變態行為, 涉及的兒童大多是5至10歲, 他們在其中62個影像片段出現, 5歲以下的兒童只在一個影像片段出現。主審法官採用監禁27個月為量刑起點。

32.毫無疑問, 不同法官在不同案件量刑時必然會考慮涉案兒童色情物品的數量和性質, 尤其是它們的嘔心程度, 和兒童拍攝這些影像時遭受到的性侵犯、剝削、痛苦、不安和受到侮辱的程度。這些其他因素無可避免地牽涉主審法官的主觀感覺和判斷, 不同案件的判刑未必可以使用完全客觀的因素來解釋。因此, 上述案件的判刑只具參考作用。本席必須獨立地因應本案的情節釐訂恰當的判刑。

33.本席已經小心考慮本案的情節, 亦曾觀看控方從部份涉案影像片段製作的影像截圖, 及在內庭觀看部份影像片段。本席注意到涉案影像片段的數量、級別和內容, 包括影片內的兒童全部是真人及他們的年齡, 亦留意到影像片段中的嚴重情節, 包括多個兒童與成年人進行不安全性交, 亦有一名女童與一隻狗進行性行為, 該段錄像長約接近兩分鐘。本席從影像的畫面可以推斷在拍攝這些影像時兒童遭受的傷害、剝削和屈辱。本席認為這些都是嘔心和損害兒童福祉的影像, 而對被告較為有利的只是涉案影像沒有其他更嚴重的性虐行為例如兒童被蒙眼、綑綁和進行集體性愛等。考慮本案的所有情況後, 本席採用監禁27個月為量刑起點。

34.被告現年32歲, 犯案時差不多30歲, 沒有性罪行或任何案底, 在離開學校後直至現在一直有正當職業, 最近亦得到僱主擢升。被告也參與教會活動, 樂於助人。被捕後, 被告積極尋求家人、教會和心理學家的幫助, 戒除陋習, 並決心以後不再接觸兒童色情物品。心理學家評估被告後認為, 被告重犯的可能性不高。在這種情況下, 本席毋須為了阻嚇被告再犯而加重刑罰。本席裁定本案沒有加刑因素。

35.至於減刑因素, 本席同意, 由於被告適時認罪, 他可以得到減刑三分之一。刑期因此降低至監禁18個月。

36.辯方大律師指出, 從被告被捕至今經已接近3年, 被告受到很大的情緒困擾, 並患上抑鬱症。主控官解釋了檢控需時的原因。本席不打算重複主控官的說法。本席不認為檢控工作出現不合理的延誤。不過, 被告確實等候了一段長時間才正式被起訴, 期間被告感到徬徨不安可以預期, 被告亦因為這些憂慮和壓力患上抑鬱症, 這一點也可以被視為懲罰的一部分。基於這個原因, 本席將被告的刑期扣減2個月。

37.本席沒有忽略被告的清白案底及家人、神父和老師替他作出的求情。本席接納被告是品格良好的人。但是, 在被告因為認罪得到減刑三分之一後, 這一點不具附加的減刑效力。本席裁定, 除了上述之外, 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減刑因素。

38.基於以上的理由, 本席判處被告監禁16個月。

  郭偉健
  區域法院法官


[1] CAAR8 & 9/2007; [2008] 5 HKLRD 519

[2] DCCC728/2017; [2018] HKDC 258

[3] DCCC212/2018; [2018] HKDC 1207

[4] CAAR3/2017; [2018] 3 HKLRD 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