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28/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September 2018.
1. 被告承認合共八項控罪,包括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以及兩項使用配件並非有良好及可使用狀態的車輛(包括擋風玻璃破裂及登記號碼字牌破爛)和使用不符合安全玻璃或安全透明物料規例的汽車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4(1)(b)條、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1)及(2)(a)條、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及第36(1)及(2)條以及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5(1)(b)、第121(1)以及第2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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