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志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31/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May 2015.
1. 今年4 月,上訴人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暫委裁判官何麗明(以下簡稱「裁判官」)判他入獄16 個月,他不服判刑上訴。本席聽完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現頒布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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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3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23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14年第38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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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今年4 月,上訴人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暫委裁判官何麗明(以下簡稱「裁判官」)判他入獄16 個月,他不服判刑上訴。本席聽完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現頒布判詞。 2.上訴人承認去年12 月9 日晚9 時許,在天瑞商場被警員截查,分別在其右前袋和內褲發現兩包「冰」,共重14.6 克。警誡後上訴人指這些「冰」是自用的。 3.上訴人幾次因犯罪被判入戒毒所和監禁,裁判官指出最近的戒毒所報告顯示上訴人再沒有毒癮,不適宜入戒毒所,所以判他入獄。裁判官考慮過判例和上訴人的個人狀況之後,認為本案有一定的潛在風險,所以用15 個月為量刑起點,再就潛在風險加刑9 個月,認罪減刑8 個月,最後判上訴人入獄16 個月。 上訴理由 4.上訴人指裁判官判刑前詢問上訴人最近一次出獄的時間,對他有偏見。
5.上訴人指控罪是藏毒,沒有證據顯示有販運的情況,加刑不公平。
6.上訴人指被捕後一直扣留在懲教署約3 個月,所以戒毒所報告顯示他已沒有毒癮,實情他犯案時有毒癮。
結論 7.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認為裁判官以15 個月為量刑起點合理,就潛在風險加刑9 個月沒有犯錯。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江柏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HKSAR v Mok Cho Tik CACC 165/2000, HKSAR v Wan Sheung Sum [2000] 1 HKLRD 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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