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進明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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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1承認控罪二、三、五、六;D2承認控罪六;D3承認控罪二、三、四、五、六;D4承認控罪一、二。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842/2018[2019] HKDC 49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Ma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42/2018

[2019] HKDC 4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8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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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進明 (第一被告人)
  許琼 (第二被告人)
  楊亞輝 (第三被告人)
  劉智鋒又名陳亞輪 (第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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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9年3月25日下午4時0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谷敏兒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尹沛誠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施明儀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及第四被告人
馬家颿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譚黃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第二被告人
伍穎珊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達成葉祺智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1] 至 [6]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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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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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D1承認控罪二、三、五、六;D2承認控罪六;D3承認控罪二、三、四、五、六;D4承認控罪一、二。

案情

2.主控官把各罪的詳情清楚撰寫在認罪案情。

3.簡單而言,D1至D4是國內人士,他們持雙程證來港犯案,手法是串𧩜扮演,他們會在街上物色受害者。案中六罪的受害人(以下稱「V1至V6」,即控方第一證人至控方第六證人)都是女性,年齡在61至73歲之間。犯案時,騙徒會製造對話,向受害人搭訕,有人會自稱醫師,說得令受害人相信騙徒手中持有的海燕是珍貴藥材,能醫治受害人關注的疾病。其實海燕子是曬乾了的海洋生物,作為中藥,有化痰止咳效用,主治腹瀉、小童氣管炎、麻疹及甲狀腺腫脹,海燕的平常售價只是大約七百五十元一斤或每件四至五元。

控罪一(D4)

4.2017年8月19日,V1在旺角巴士站遭一不知名男子搭訕,那人自稱是醫師,D4此時加入詐騙,出示一包海燕,訛稱海燕是良藥,可治骨痛,D4更說海燕能醫百病。V1受騙,付了3,000元去買三包海燕,每包約十件,那名不知名男子原說會回來付V1 2,000元取回兩包海燕,但最終沒有出現。

控罪二(D1,D3,D4)

5.2018年1月1日,V2在旺角巴士站遭D1搭訕,D1自稱是醫院院長,D4加入詐騙,出示數包海燕,稱可治腳痛,V2受騙,向D3付了1,000港元及700元人民幣購買兩包海燕。

控罪三(D1,D3)

6.2018年1月28日,V3在旺角巴士站聽到D1和一名男子談論,該名男子拿著一包海燕,D1自稱在醫院工作,D1後來離開。那名男子對V3說海燕可治糖尿病。D1再度出現,他從D3那處拿了一些海燕回來。V3受騙,向D1買了三包海燕,每包十件,用上1,000港元及1,600元人民幣。

控罪四(D3)

7.2018年2月4日,V4在旺角巴士站遭一男子搭訕,那人自稱醫師,指著在旁的另一男子的一包海燕,說是珍貴藥材,專治糖尿病及風濕病。V4受騙,隨該兩名男子向D3購買兩包海燕,用了2,000港元。

控罪五(D1,D3)

8.2018年2月4日,V5在旺角巴士站遭D1搭訕,D1自稱醫師,指著一名男子持著的一包海燕說是珍貴藥材,能醫腳痛,V5受騙,隨著二人向D3買了三包海燕,花了3,000港元。

控罪六(D1,D2,D3)

9.2018年2月8日早上,警方監察D1至D4在街上的活動,見V6在旺角巴士站遭D1搭訕,D1指著D2拿著的一包海燕,說能治腳痛,D1和D2後來離開。D1再度回來,帶著數包海燕,對D6說海燕能治氣喘,V6受騙,跟隨D1到D3那處買了一包海燕,花了$1,000港元。D1更問V6借錢買海燕,但遭V6拒絕。

10.警方此時採取行動,拘捕D1至D4。被捕時,D1管有十包合共一百件海燕、現金港幣9,721元、人民幣1,090元、一部流動電話及兩個膠袋;D2管有五包共五十件海燕、現金港幣4,090元、人民幣7,703.90元及一部流動電話;D3管有六十二包共六百二十件海燕、現金港幣5,281.30元、人民幣6,360.50元、六十個膠袋及一部流動電話;D4管有五包共五十件海燕、現金港幣8,346.50元、人民幣2,000元及一部流動電話。

招認

11.D1至D4向警方作出招認(見認罪案情第34至37段)。有被告承認他們尋找的詐騙對象是警覺性低的長者或婦女,四名被告會均分利潤。

出入境紀錄

12.四名被告持雙程證來港:—

(a) D4於2017年8月18日13:00時左右進入香港,於2017年8月19日10:31時左右離境(控罪一);

(b) D1、D3及D4於2017年12月30日13:15時左右進入香港,於2018年1月6日08:38時左右離境(控罪二);

(c) D1及D3於2018年1月26日17:19時左右進入香港,於2018年2月2日1035時左右離境(控罪三);

(d) D1、D2及D3於2018年2月2日13:31時左右進入香港(D1被控控罪五及控罪六,D2被控控罪六,D3被控控罪四、控罪五及控罪六)。

案底

13.四名被告是國內居民,現在分別為52歲、61歲、65歲及54歲。

14.D1和D2以前沒有定罪紀錄。

15.D3在2018年有一次不同類的紀錄,是管有第I部藥物。

16.案底顯示,D4在1995年有一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罪,在裁判法院被判監3個月,那是南九龍裁判法院的案件。不過,D4透過律師說,他確曾在南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但後來上訴得直,不過D4說不出詳情。律師又指出,定罪紀錄上顯示的犯人出生日期為1966年10月10日,與D4的真正出生日期1953年6月25日不同。本席認為,該項據稱為D4的定罪紀錄已是1995年(即二十三年前)的事,當時判監是3個月,看來不甚嚴重。本席認為該項判刑並不重要,毋須細究。

求情

D1及D4

17.D1和D4由同一位律師代表求情。

18.律師說,D1在國內經營網購,他已和妻子離異,三名兒子亦已成人自立。D1現在和未婚妻及繼女同住,未婚妻有腸癌,繼女是一名學生,兩人須倚靠D1。

19.律師指,D1以前沒有定罪紀錄,現已後悔所作的,他對警方坦白交代,亦在法庭及早認罪。

20.關於D4,律師說,D4在國內任司機,子女已經自立,但D4要照顧太太及高齡父母。

21.律師亦說,D4已後悔,盡早認罪。

22.律師指出,D1過往並無犯罪紀錄,D4即使有定罪紀錄,亦是二十多年前的事。

23.律師提及幾宗判刑案例(見律師撰備的求情文摘Tab 1至7)。律師指,上訴庭說一般糾黨街頭行騙的判刑基準為三年至三年半監禁,但上訴庭亦強調,刑罰與案情應該對稱(見歐陽桂蘭案(CACC 251/2008)– Tab 1)。

24.律師同意D1和D4跨境犯罪,並和其他人一同犯案,都是加重刑責因素,但被告等人只是騙取幾名受害人一至三千元不等,和多數的祈福黨、補藥黨往往詐騙受害人數以萬計,甚至數以十萬計的情況不同。律師說,本案每罪的量刑基準不應超過兩年監禁,多過一罪的情況,法庭要考慮整體判刑。

D2

25.代表D2的律師指,D2的背景書上資料正確,D2以前沒有定罪紀錄,他干犯本案的罪行前已經失業一段時間,只靠收租維持生計。律師說,D2的子女早喪,遺下兩名孫子要D2照顧。律師亦指,D2患有輕微肺氣腫。

26.律師指,D2只被控告控罪六,V6被騙的1,000港元已被起回。

27.律師亦指,本案和那些涉及數以萬計或數以十萬計訛騙款項的案件不同,那些巨大詐騙案受害人損失畢生積蓄,但本案不是。

28.律師又指,D2騙人買的海燕也是藥材,並非有害。控罪六的受害人說自己氣管不好,海燕其實也有化痰止咳效用。律師說,D2等人只是誇大藥效,並非害人。

29.律師同意代表D1和D4的律師所作的法律陳述,指刑罰應與罪行對稱。律師同意D2是跨境犯罪及糾黨犯案。他說,控罪六的判刑基準不應超過兩年監禁。

30.律師呈上D2寫的求情信,D2表示悔意,望獲得法庭輕判,他同意賠償事主。

D3

31.D3的律師說,D3的背景書上資料都正確,D3是一名豬農,他的子女已經長大,分開居住,但係D3要照顧不良於行的妻子,D3被扣留後不能和妻子聯絡,十分擔憂。

32.律師說,D3面對的控罪較多是因為D3負責和顧客交收,所以他被多些受害人認出來。

33.律師同意其他辯方律師所提的法律論述,她也提及馬雪珍案(CACC 1/2001)。在該案,三名上訴人為補藥黨騙徒,騙一名受害人用250,000元去買一千粒藥丸。三人不認罪,審訊後,法官將判刑基準定為兩年,但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7條加刑50個巴仙,最後判各人審訊後入獄3年。上訴庭沒有干預原審法官所定的基本判刑基準,亦認同原審法官可以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條文加刑50個巴仙,不過最後上訴庭還是改判各上訴人入獄兩年半。

34.律師說,以本案案情而論,即使D3跨境犯案與人串謀,每罪的判刑基準亦不應超過兩年監禁。

判刑

35.六項控罪都是串謀詐騙罪,控罪一發生在2017年8月19日;控罪二發生在2018年1月1日;控罪三發生在2018年1月28日;控罪四及控罪五都發生在2018年2月4日;控罪六發生在2018年2月8日。每罪涉及一名受害人,六名受害人都是年過60的女性,每人被騙1,000至3,000元不等,被告等人向他們出售的是一種叫海燕的中藥,被告等人藉著扮演,妄稱海燕的藥效,令受害人相信而買下一至三包海燕。

36.控方以每名被告人被發現參與犯罪來控訴該名被告和人串謀詐騙,D1被控四罪:控罪二、三、五、六;D2被控一項:控罪六;D3被控五罪:控罪二、三、四、五、六;D4被控兩項:控罪一、二。

37.D1至D4都是國內人士,他們從國內跨境來港犯罪。他們的出入境紀錄顯示在認罪案情第39段(見上文第12段)。

38.以各名被告出入境的時間來分析,可見D1先後三次來港犯案,分別是控罪二、控罪三和控罪五、六;D2一次來港犯案,控罪六;D3三次來港犯案,分別是控罪二、控罪三及控罪四、五、六;D4兩次來港犯案,分別是控罪一及控罪二。

39.控罪一可被視為A事件,控方只告D4。控罪二可被視為B事件,控方只告D1、D3及D4。控罪三可被視為C事件,控方只告D1及D3。控罪四、五、六可被視為D事件:控罪四訴D3;控罪五訴D1及D3;控罪六訴D1、D2和D3。

40.多數補藥黨騙取受害人的金錢是以萬計或數以十萬計,那些金額可能是該名受害人大部分甚至畢生積蓄,所以法庭須對騙徒嚴懲。不過,本案的各名被告串謀詐騙受害人只是1,000至3,000元之間的數額。控罪一的行騙數額是3,000港元;控罪二的行騙數額是1,000港元及700元人民幣;控罪三的行騙數額是1,000港元及1,600元人民幣;控罪四的行騙數額是2,000港元;控罪五的行騙數額是3,000港元;控罪六的行騙數額是1,000港元。個別被告涉及的控罪及數額都有差異,例如D2只被控一項罪(控罪六),涉及和人串𧩜詐騙V6 1,000港元。

41.各名被告遭警方拘捕時,身上都管有一些海燕合共八十二包,但控方不是以一龐大串謀罪去告D1至D4,而是以個別串謀罪去告某些被告串謀詐騙某受害人1,000至3,000元不等。當然,若非警方在2018年2月8日拘捕D1至D4,被告等人還會繼續行騙,可能有更多人受害,但這已屬控罪之外的考慮,法庭的判刑不應超越控罪所指。

42.上訴庭在歐陽桂蘭案第20段說,「糾黨街頭行騙案的刑期基準應該為三年至三年半監禁,視乎案情的嚴重性而言」。本案認為上訴庭不是規定糾黨街頭行騙的判刑基準最少為三年至三年半監禁,否則指引便成了緊身衣,那句「視乎案情的嚴重性而言」的指引更為緊要,亦即是法庭一直強調的‘a sense of proportion’。

43.在本案,被告等人串謀扮演,把海燕那種中藥吹捧,說成可治眾多疾病,將原本每件4至5元的海燕以每包大約1,000元出售,每包有大約十片,即每件為100元左右。海燕是一種中藥,並非有害,只是沒有神效。

44.被告等人針對的受害者是年長婦女,但每名受害人損失不大,控罪六的受害人所付的1,000元已被起回,在庭上各被告表示願意全數賠償受害人。由於計算關係,V2願意少收14港元及1元人民幣;V3願意少收13港元;V4願意少收13港元;V5亦願意少收13港元(見賠償表)。

45.在上述各項因素考慮下(包括各名被告以前並無同類紀錄,D4的情況見上文第16段),本席認為各被告被控的各罪原本判刑起點都應為16個月監禁,不過四名被告專程來港犯罪及糾黨行事,都是加重刑責因素,各罪的最後判刑起點應為24個月監禁。

46.各被告認罪都可獲得三分一判刑扣減,各人承認的各罪判刑均為16個月監禁,即D1的控罪二、三、五、六各項認罪判刑都為16個月監禁;D2的控罪六認罪判刑為16個月監禁;D3的控罪二、三、四、五、六各項認罪判刑均為16個月監禁;D4的控罪一、二各項認罪判刑都為16個月監禁。

刑期執行

D1

47.D1三次來港犯案(見上文第38段)。他被控四罪:控罪二屬D事件,控罪三屬C事件,控罪五、六屬D事件。本席頒令,控罪二的其中4個月刑期和控罪三的其中4個月刑期與及控罪五的其中兩個月刑期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罪六的16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48.D1承認控罪二、三、五、六,合共四項,須入獄合共26個月。

D2

49.D2一次來港犯案,被控一罪,控罪六屬D事件(見上文第38段)。D2認罪後須入獄16個月。

D3

50.D3三次來港犯案(見上文第38段)。他被控五罪:控罪二屬B事件,控罪三屬C事件,控罪四、五、六屬D事件。本席頒令控罪二的其中四個月刑期和控罪三的其中四個月刑期和控罪四的其中兩個月刑期,與及控罪五的其中兩個月刑期,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罪六的16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51.D3承認控罪二、三、四、五、六,合共五罪,須入獄合共28個月。

D4

52.D4兩次來港犯案(見上文第38段)。他被控兩罪,控罪一屬A事件,控罪二屬B事件,本席頒令控罪一的其中四個月刑期須和控罪二的16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53.D4承認控罪一、二兩罪,須合共入獄20個月。

賠償

54.D1至D4同意全數賠償V1至V6的損失,V6被騙的1,000元在現場已被起回。控辯雙方同意,由D1、D3及D4的財物中取出相關數額去賠償V1至V5。由於計算關係,V2同意少收14港元及1元人民幣;V3同意少收13港元;V4同意少收13港元;V5同意少收13港元;V1得到全數3,000元賠償。剛才亦說過,V6損失的1,000元已在現場被起回。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