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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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告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被告人今日喺法庭嗰度認罪而被定罪。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135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Ju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135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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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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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日期:

2010年6月7日下午2時3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Dominic Nga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eo CH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寶儀劉正豪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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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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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告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被告人今日喺法庭嗰度認罪而被定罪。

2.罪行嘅詳情係話被告人李軍於2009年10月20日喺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詐騙林鳳華,即虛假地表示:

(a)該林鳳華的兒子被身分不詳的人扣留;及

(b)該林鳳華須支付港幣150,000元以確保她兒子的安全,

從而不誠實地誘使或促致該林鳳華交出現金港幣150,000元。

3.被告今日承認嘅案情如下。2009年10月20日中午左右,林鳳華(控方第一證人)在公司工作時,收到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通緝人士1)來電。該名男子聲稱是她的兒子,並告訴控方第一證人自己被人扣留。後來,另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通緝人士2)接過電話,告訴控方第一證人由於她兒子為朋友就一筆港幣250,000元的貸款任擔保人而欠他錢。通緝人士2要求立即償還港幣300,000元,其中港幣50,000元是支付利息。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告訴通緝人士2她有現金港幣50,000元,銀行賬戶有港幣100,000元。通緝人士2叫控方第一證人回家拿銀行存摺及現金。通緝人士2又叫控方第一證人在回家途中不要掛斷電話。除了在乘搭升降機時,控方第一證人與通緝人士2一直保持電話通話。

4.控方第一證人在家中尋找現金及銀行存摺,由於找了一段時間,通緝人士2於是威嚇要傷害控方第一證人的兒子。

5.其後,控方第一證人前往銀行,途中她準備了一張字條,上面寫著兒子被人捉了,並要求銀行職員幫她報警。

6.後來,控方第一證人向銀行職員出示該張字條,銀行職員於是向警方報案。此外,銀行職員與她兒子學校的老師聯絡,證實她兒子在學校安全無恙。

7.其後,通緝人士2吩咐控方第一證人前往九龍塘某賓館。警方接著陪同控方第一證人到賓館附近的地方。控方第一證人然後獨自乘搭的士前往賓館,警方則尾隨。到達賓館後,通緝人士2叫控方第一證人在附近的地方四周走動。後來,通緝人士2叫控方第一證人把現金港幣150,000元放進街上一個白色垃圾袋內。控方第一證人按照要求將一個載有現金的環保袋放進垃圾袋內。

8.後來,控方第一證人按照通緝人士2的吩咐在附近繼續徘徊。後來,控方第一證人看見被告人站在她放下現金的垃圾袋旁邊。通緝人士2突然掛斷電話。

9.控方第一證人從的士下車後,偵緝高級警員23830(控方第二證人)在賓館附近進行監視。他看見被告人在賓館外,形跡可疑。此外,控方第二證人亦看見被告人在講電話。控方第二證人在賓館附近徘徊了一會兒後,看見被告人截了一輛的士。突然間,被告人從地上拿起垃圾袋,準備登上的士。這時,偵緝警長45163(控方第三證人)走上前,嘗試截停被告人。被告人聽見控方第三證人走來,便立即掉下垃圾袋,登上的士。

10.不久後,被告人乘搭之的士被控方第三證人截停。控方第二證人接著拘捕和警誡被告人。

11.被告人承認案發期間,被告人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詐騙控方第一證人。

12.根據控方今日呈上關於被告人嘅「三世書」,而內容辯方亦都冇爭議。被告人係現年41歲,佢喺吉林出世,而喺09年嘅4月左右就係搬到嚟堔圳。被告人喺本案之前並無任何喺香港嘅刑事紀錄。被告人接受嘅教育程度係去到初中程度。被告人喺中國大陸係做一個建築工人。被告人嘅身體狀況良好。

13.控方喺今日亦都係按照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係要求法庭就係加重刑罰。控方亦都喺今日呈遞一份日期係09年11月11號,由總督察韋理民,CIP Williams David Alexander所寫嘅一份證人供詞。

14.辯方就住控方呢一個加重刑罰嘅申請係並無任何爭議。

15.喺求情嘅時候辯方大律師,陳大律師,有如下嘅陳詞。被告人就喺2009年就去到中國嘅珠海就做呢一個建築工人。09年嘅10月,被告人開始認識一個叫做阿勝嘅人,而呢個阿勝就係誘使被告人就係進行呢個詐騙嘅罪行。咁阿勝就係負責被告人嚟到香港嘅食宿,亦都就係會畀500鈫畀被告進行呢個詐騙作為酬勞。被告人因而就係干犯咗本案而家呢個咁樣樣嘅罪行。

16.辯方大律師亦都話喺直至被告人見到律師之前,被告人一直都不知道本案嘅嚴重性。被告人就住呢一項控罪係認罪,亦都係同意嗰個案情撮要。被告人係有悔意。辯方大律師因而請求法庭就係畀一個輕啲嘅刑期。辯方大律師話被告人喺本案裡面所扮演嘅角色只不過係一個比較細小嘅角色。咁辯方大律師話喺一啲案件裡面甚至可以就係加重個刑罰,只不過係百分之三十。辯方大律師要求法庭唔好加重刑罰去到一般街頭騙案嗰啲加重刑罰嘅百分比,即是50個per cent.

17.本案可以分類為一個電話詐騙案。喺另外一啲嘅詐騙案件,即是街頭祈福黨騙案裡面,上訴法庭喺不少嘅案件裡面亦都指出呢啲咁嘅街頭祈福黨騙案係一啲嚴重嘅案件,同埋應判以阻嚇性嘅刑罰。

18.香港特別行政區 歐陽桂蘭CACC 251/2008 ,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喺第16段係有咁嘅說法:「本庭要強調這類案件的確是非常嚴重的詐騙行為,各被告人肯定是經過周詳的計劃和仔細的觀察才將目標鎖定,然後進一步以花言巧語蠱惑目標人物令他們一時喪失判斷,以為可以替家人消災解難而獻出財物。對於這些受害人來說,他們所失去的,往往是一生或大部分的儲蓄。被告人利用受害人急於為家人求平安的弱點而去騙財,這與那些因貪念而蒙受損失的受害人有所不同。」

19.喺呢一個判決書嘅第20段,湯寶臣法官亦都話:「本庭認為,這類糾黨的街頭行騙案的刑期基準應該為三年到三年半,視乎案情的嚴重性而言。每多一項控罪應可考慮加多6個月的分期刑罰。至於應否將總刑期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提升及加刑的幅度,那就應視乎個別案件的情況而定。」

20.香港特別行政區 歐陽桂蘭呢一個判決,喺後來嘅不少案件裡面亦都係使用。其中包括有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文清 CACC 32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美媛CACC 360/2008,同埋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秀蘭 CACC 396/2008。

21.喺街頭祈福黨騙案裡面,騙徒多以花言巧語騙取受害人獻出金錢,使受害人以為可以替家人消災解難。而喺而家呢一宗案件裡面,通緝人士2甚至恐嚇要傷害控方第一證人嘅兒子。本案嘅案情,如果係不比街頭祈福黨騙案嚴重,至少亦都係同街頭祈福黨騙案同等嚴重。因此喺呢一宗案件裡面,我係會採用3年嘅監禁作為量刑嘅起點。

22.由於被告人喺認罪之下被定罪,而佢亦都喺先前係並無喺香港嘅任何刑事紀錄,所以我會畀番一般嘅三分之一量刑扣減,所以就係減到去兩年嘅監禁。

23.關於控方所提出嘅加重刑罰申請,從總督察韋理民嗰份口供裡面我們見到嘅數字可以顯示,喺2004年、05年、06年、07年、08年、09年(09年係截止至到09年嘅10月31號),關於電話騙案嘅接報數目分別係262宗,呢個係2004年嘅;05年係780宗;06年係1737宗;07年係1623宗;08年係1429宗;09年截止到09年嘅10月31號係1241宗,而失竊款項嘅價值喺04年係七百萬;05年係一千六百六十四萬;06年係二千三百二十一萬;07年係二千零七十萬;08年係二千三百七十一萬;09年截止到10月31號為止係二千五百六十四萬。關於失竊款項價值除咗喺07年係有一個降低之外,失竊款項價值係有每年遞增嘅趨勢。

24.除此之外,總督察韋理民亦都喺佢嘅供詞裡面話,喺過去4年,電話騙案嘅宗數有顯著嘅上升。於2006、2007同埋2008年,電話騙案分別佔香港騙案總數嘅36.5 per cent 、34.2 per cent 同埋30.7 per cent ,即詐騙案件總數約三分之一。而喺09年上半年度,香港電話騙案佔所有詐騙案件嘅31.3 per cent ,可見電話騙案罪行嘅詐騙案件相當普遍。

25.本席考慮過總督察韋理民佢供詞裡面嘅內容,而辯方亦都就住控方申請加重刑罰並無爭議,所以我係批准控方就住加重刑罰呢個申請。

26.關於加重刑罰嘅百分比,喺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雪珍CACC 1/2001 裡面,係話一般嗰個加重刑罰嘅百分比係百分之五十。

27.今日陳大律師,代表辯方嘅大律師,就係要求法庭頒布一個比百分之五十少啲嘅加重刑罰嘅百分比,係因為被告人喺而家呢宗案件裡面扮演嘅角色較為細。我留意到喺案情撮要裡面,被告人喺呢一宗案件裡面所牽涉嘅就係拾起嗰個藏有$150,000現金嘅垃圾袋。不過無論如何,被告人喺呢一宗案件裡面係扮演咗其中一個角色,喺呢一個串謀裡面係扮演其中一個角色。我願意就係畀一個少過50 per cent 嘅加刑嘅百分比,喺呢一宗案件裡面,我打算畀被告人加重刑罰係37.5 per cent ,咁响我頭先所採取嘅量刑起點3年,然之後扣減三分一變成兩年,然之後再喺呢個兩年嘅刑罰裡面再加重刑罰百分之三十七點五,個總刑期應該係33個月嘅監禁。

  鄭紀航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