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泓祥 對 法律援助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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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事實背景在本法庭2019年3月7日的判決書中已經列出,故此不在此判決書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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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524/2019 [2019] HKCFI 13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52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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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本案的事實背景在本法庭2019年3月7日的判決書中已經列出,故此不在此判決書重複。 2.本法庭在2019年3月7日駁回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申請人現在申請延期提出上訴。撇開申請人延遲提出上訴的解釋是否合理,申請人擬提出上訴的主要論據是(根據申請人所說)五年定期綜合保障計劃的索償是不受到相關保單中第 3.6 條的限制。申請人也指稱雖然他曾經在杜法官席前提出過這一論據,但是杜法官卻沒有在他的判決書中處理這一點。從杜法官給予申請人日期為2018年1月18日的信件中可見,杜法官認為申請人這一論據實屬無理取鬧及瑣碎無聊,故此沒有需要在判詞內就這個論據作出分析。無論如何,申請人在上訴法庭席前也曾經提出此論據,但上訴法庭並不認為該論據是強而有力的論據,見溫泓祥及保誠保險有限公司 [2018] HKCA 294,第 21 段:
3.此外,上訴法庭在上述判案書下令,除非申請人在2018年7月26日前向法庭支付15 萬元作為該上訴的訴訟費保證金,該上訴將於2018年7月26日不需作其他命令自動撤銷。基於申請人並沒有向法庭支付該筆訴訟費保證金,故此申請人的上訴已經被自動撤銷。申請人並不可繼續向保誠保險進行已經被撤銷的索償,或展開新的索償。申請人在2014年12月至2018 年1月期間,針對他向保誠保險的申索和上訴,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其四次之多,但每次皆因未能通過案情審查,其法律援助申請被拒。申請人每次均就法律援助署的決定提出上訴,但皆被駁回。綜觀而言,本席認為法律援助署署長依賴《法律援助規例》第 11 條向申請人發出第 11 條命令並無不妥。 4.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並非可作合理爭辯,也沒有合理的勝訴機會。因此,現駁回申請人提出延期上訴的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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