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泓祥 對 法律援助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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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事實背景在本法庭2019年3月7日的判決書中已經列出,故此不在此判決書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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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AL 524/2019[2019] HKCFI 135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May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524/2019

[2019] HKCFI 13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52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溫泓祥  
   
建議答辯人 法律援助署署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9年5月23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 2019年5月30日

判決書

1.本案的事實背景在本法庭2019年3月7日的判決書中已經列出,故此不在此判決書重複。

2.本法庭在2019年3月7日駁回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申請人現在申請延期提出上訴。撇開申請人延遲提出上訴的解釋是否合理,申請人擬提出上訴的主要論據是(根據申請人所說)五年定期綜合保障計劃的索償是不受到相關保單中第 3.6 條的限制。申請人也指稱雖然他曾經在杜法官席前提出過這一論據,但是杜法官卻沒有在他的判決書中處理這一點。從杜法官給予申請人日期為2018年1月18日的信件中可見,杜法官認為申請人這一論據實屬無理取鬧及瑣碎無聊,故此沒有需要在判詞內就這個論據作出分析。無論如何,申請人在上訴法庭席前也曾經提出此論據,但上訴法庭並不認為該論據是強而有力的論據,見溫泓祥及保誠保險有限公司 [2018] HKCA 294,第 21 段:

「撇開原告人展開此訴訟的訴訟地位問題 (他嘗試以2017年12月29日根據第 15 號命令的申請傳票及2018 年1月2日的修改申請傳票處理),本庭在現階段未能見到很強的理據取代第 3.6 條的效應。第 3.6 條是該保單中的一般條件,原告人未能提出充份理據說服本庭該條文不適用於五年定期綜合保障計劃下的索償。」

3.此外,上訴法庭在上述判案書下令,除非申請人在2018年7月26日前向法庭支付15 萬元作為該上訴的訴訟費保證金,該上訴將於2018年7月26日不需作其他命令自動撤銷。基於申請人並沒有向法庭支付該筆訴訟費保證金,故此申請人的上訴已經被自動撤銷。申請人並不可繼續向保誠保險進行已經被撤銷的索償,或展開新的索償。申請人在2014年12月至2018 年1月期間,針對他向保誠保險的申索和上訴,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其四次之多,但每次皆因未能通過案情審查,其法律援助申請被拒。申請人每次均就法律援助署的決定提出上訴,但皆被駁回。綜觀而言,本席認為法律援助署署長依賴《法律援助規例》第 11 條向申請人發出第 11 條命令並無不妥。

4.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並非可作合理爭辯,也沒有合理的勝訴機會。因此,現駁回申請人提出延期上訴的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 周家明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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