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曹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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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被告人曹志成於2018年2月5日爆竊一位於旺角新之城地庫之遊戲機中心,撬毀該遊戲機中心兩部遊戲代幣增值機,並偷去增值機內現金港幣約90,000元。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他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723/2018[2019] HKDC 72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May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23/2018

[2019] HKDC 7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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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曹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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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19年5月2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Crystal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Karen Lau Yuk Yee,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包建原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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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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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被告人曹志成於2018年2月5日爆竊一位於旺角新之城地庫之遊戲機中心,撬毀該遊戲機中心兩部遊戲代幣增值機,並偷去增值機內現金港幣約90,000元。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他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2.被告人承認之案情指出,案發當天深夜2時20分左右,涉案遊戲機中心主管石先生鎖好遊戲機中心的所有門後離開。同日深夜3時33分左右,他接獲通知,涉案遊戲機中心的防盜警鐘啟動。同日深夜4時30分左右,石先生返回涉案遊戲機中心,發現其內兩部遊戲代幣增值機被撬開,載有現金共港幣約90,000元的錢箱被偷去。涉案增值機的更換費用為港幣約15,000元。案件報警處理。

3.閣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於2018年2月5日深夜12時58分左右進入涉案遊戲機中心,於其內四處徘徊約50分鐘。至深夜1時50分左右,被告人在一列遊戲機後方行走。深夜2時40分左右,他戴著毛線帽、口罩及一雙手套,從一列遊戲機後方爬出來。深夜2時48分左右,他爬向兩部涉案增值機,以鐵筆及鎚子撬開,從各別增值機拿出錢箱,放入黑色手提袋。深夜3時26分左右,被告人經後門衝出涉案遊戲機中心。

4.警方於2018年3月24日晚上於旺角港鐵站附近截停被告人,發現他與涉案遊戲機中心閉路電視片段中的人相似,於是將他拘捕。

5.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於一錄影會面中在警誡下承認,閉路電視拍攝到案發當日深夜12時58分進入涉案遊戲機中心的人便是他本人,及他已把案發當日身穿的衣服丟掉。

6.被告人承認案發期間,他作為侵入者在進入涉案遊戲機中心後在該處偷竊。

7.被告人之刑事定紀錄指出,他自2004年至今共有四項與本案控罪並不類同的定罪紀錄,當中包括管有危險藥物、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刑事損壞罪。

8.劉大律師於輕判陳詞指出,被告人現年31歲,案發時30歲,他已婚,但與妻子分居,案發時與母親一起居住,母親現年63歲,為一家庭主婦,依賴被告人供養。被告人的父親於他7歲時已離世,他有一哥哥及一妹妹,案發時,被告人任職地盤散工及工程雜工,月入約港幣18,000元。

9.劉大律師指出,案發時被告人因沉迷釣魚機,並於遊戲機中心玩釣魚機輸掉約100,000元,因此欠下債項。被告人其後從報章報導得知,很多遊戲機中心會以解碼器調較釣魚機遊戲難度,讓新人顧客先嘗贏錢滋味,其後再加強難度,使客戶輸清光。被告人認為他被騙去金錢,因此起了報復心態,認為涉案遊戲機中心騙去他的金錢,他不甘心輸掉那麼多金錢,因此愚蠢地犯案,目的是要從遊戲機中心取回他輸掉的金錢。

10.辯方指案發後被告人將盜竊得來的金錢償還債務,並已戒掉玩遊戲機這賭博遊戲的惡習。辯方指被告人現已後悔,他坦白承認控罪,他年紀尚輕,且沒有同類定罪紀錄,要求法庭看AG v Lui Kam Chi([1993] 1 HKC 215)及HKSAR v Sim Ka Wing(CACC 450/2000)的量刑指引,以30個月(即兩年半)監禁為量刑基準,並因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的認罪刑罰扣減。

11.法庭量刑時,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資料及辯方的輕判陳詞,便如辯方於輕判陳詞指出,本案被爆竊的處所屬非住宅式處所,因此,量刑基準應為兩年半監禁,而本案亦不存在加刑因素的考慮,被告人已非初犯,他不會因此得到刑罰扣減,他的前科亦與本案的控罪無關,因此亦不扣成加刑因素。法庭以30個月(即兩年半)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人承認控罪,他應得到三分之一的認罪刑罰扣減,法庭將刑罰下調至20個月監禁。

12.案中除被告人承認控罪外,不存別的輕判理由,按前述原因,就著本案的入屋犯法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20個月。

  ( 陳仲衡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