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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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年12月28日約1718時,菲律賓籍家庭傭工ALMENDRA Rhemie I女士在九龍牛池灣街市位於金池徑19號B鋪的「金池鮮肉」店鋪購買餸菜。ALMENDRA女士右手手持一個購物袋和一個手袋,左前臂勾住一個綠色環保袋。當時,街市人來人往,相當熱鬧。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21/2019[2019] HKDC 90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Ju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21/2019

[2019] HKDC 9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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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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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日期: 2019年6月11日
出席人士: 陳敏兒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達成葉祺智律師事務所律師葉祺智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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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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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

案情

2.2018年12月28日約1718時,菲律賓籍家庭傭工ALMENDRA Rhemie I女士在九龍牛池灣街市位於金池徑19號B鋪的「金池鮮肉」店鋪購買餸菜。ALMENDRA女士右手手持一個購物袋和一個手袋,左前臂勾住一個綠色環保袋。當時,街市人來人往,相當熱鬧。

3.當ALMENDRA女士在該店鋪外選購蔬菜時,警員14614正好站在被告人身旁兩、三米外,並在其視線完全無受遮擋的情況下,見到被告人從ALMENDRA女士後方趨前接近她。

4.被告人把自己身上的斜孭袋移到身前,再把左手伸入ALMENDRA女士的綠色環保袋內。此時,ALMENDRA女士移動身體,被告人立即縮回左手。片刻之後,被告人再把身體傾前,及把左手伸入ALMENDRA女士的綠色環保袋,並從袋中拿出一個藍色銀包,然後逃走。該藍色銀包內有現金港幣50元及一張八達通卡(該卡有儲值面額約港幣100元)。

5.警員14614截停被告人,但被告人掙扎,故此替他戴上手扣。

6.警方以「盜竊」罪名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表示「我等錢洗,先打荷包。」

7.案發時,被告人偷竊屬於ALMENDRA女士財產的一個銀包、港幣現金50元和一張八達通卡。

定罪紀錄

8.被告人有25次被法庭判刑的紀錄,與盜竊有關的控罪共20項,而當中的11項是扒竊(即pickpocketing)。

求情

9.被告人現年64歲,未婚,無業,曾接受小學教育的程度。他是有毒癮。案發時,他處於財困,倚賴綜援每月4,000元過活。他在最早的時間承認控罪,顯示他的悔意。在調查期間,他也向警方承認控罪,配合調查。他打算就本案服刑完畢後,從事清潔工作,遠離吸毒的朋友及戒除毒癮。

10.辯方呈上案例[1]給法庭參考,並指出本案不涉及使用武器、被告人是單獨行事、無預謀、被盜財物的價值是低,邀請法庭考慮,本案的嚴重性是同類型案件中較低程度類別,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

判刑

11.本席已小心考慮過所有辯方律師為被告所提出的求情說話。

12.HKSAR v Ngo Van Huy(CACC 107/2004),上訴庭認為,以初犯者來看,經審訊後的量刑起點應為12至15個月的即時監禁,而法庭應視乎案中有否加重刑罰因素及/或求情因素來調整該些量刑起點。該案也列出了一些加重刑罰的因素。辯方對此並無異議。

13.被告人是單獨行事,亦無使用任何工具。本席接受,本案的犯案手法尚算簡單,並非複雜,故此合適的量刑起點應為12個月的監禁。

14.不過,本案被告人的犯罪紀錄明顯是差劣,也有多個扒竊的紀錄,而較近期的扒竊紀錄,亦即對上最後的第二及第三個判刑紀錄是發生在2013及2015年。再者,對上最後一個紀錄是2017年4月,他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而被判監禁。他於2018年7月服刑完畢,被釋放出獄,便在數個月後干犯本案。本席認為,他明顯是慣犯。根據Ngo Van Huy一案,這是加刑因素。

15.本席參考過辯方的案例Wong Kang Sun 。該案上訴人被便裝警員觀察到他進行扒竊的行為。案發地點是深水埗北河街市集的一個魚檔外。當時,該處人多擠迫。警員見到上訴人跟著一名男子,打開該名男子的背包之一個外袋的拉鏈,然後拿走一些東西。他隨即被截停。警員在他的手上發現一個卡片套,內載有兩張職員證屬於該背包的物主。上訴人被拘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因無錢而偷竊。上訴人有58個定罪紀錄,當中有24個與盜竊罪有關,而另外有6個是扒竊。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因他的定罪紀錄差劣,而把量刑起點調高9個月並無不妥。

16.因此,本席把量刑起點調高9個月至21個月的監禁。

17.此外,本案案發地點是人多擠迫的地方,也是Ngo Van Huy一案所指加刑因素之一。故此,本席把量刑起點再調高3個月至24個月的監禁。

18.除了被告人的認罪扣減外,本席看不出有其他扣減的因素,故此判處他16個月的監禁。

  ( 劉綺雲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HKSAR v. Ngo Van Huy, CACC 107/2004
   HKSAR v. Wong Kang Sun, CACC 265/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