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觀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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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年11月20日早上九時多,一名休班沙展在旺角塘尾道街市買菜,街市很擠迫,沙展見到被告在控罪所指的地下商店外,走近一名女士身旁,該名女士姓鄧,她正在買菜,鄧女士當時孭著一個肩袋,沒有拉上拉鏈,沙展見到被告伸手入鄧女士的肩袋,拿出一個銀包,匆匆離去,沙展馬上截著被告,被告就把銀包掉在地上,沙展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承認自己一時貪心,偷取了該名女士的銀包,該銀包內有一張八達通卡,內有儲值20元。主控官在庭上說,鄧女士是一名66歲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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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2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1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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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案情顯示這是一宗扒竊案。 案情 2.2015年11月20日早上九時多,一名休班沙展在旺角塘尾道街市買菜,街市很擠迫,沙展見到被告在控罪所指的地下商店外,走近一名女士身旁,該名女士姓鄧,她正在買菜,鄧女士當時孭著一個肩袋,沒有拉上拉鏈,沙展見到被告伸手入鄧女士的肩袋,拿出一個銀包,匆匆離去,沙展馬上截著被告,被告就把銀包掉在地上,沙展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承認自己一時貪心,偷取了該名女士的銀包,該銀包內有一張八達通卡,內有儲值20元。主控官在庭上說,鄧女士是一名66歲的女性。 案底 3.被告現年66歲,他在1969年至2015年有四十五次被定罪的紀錄,案底大部分和盜竊罪有關,其中註明為扒竊罪的有十六次,其他的則沒有註明。被告最後一次被定罪是在2015年2月,他在九龍城裁判署因為扒竊罪被判監10個月。主控官在庭上說,被告於2015年8月出獄,即被告在出獄後三個月便犯本案的扒竊罪行。 個人背景 4.辯方律師說,被告現年66歲,在港獨居,但他在國內有一名妻子及一個1歲多的兒子,被告在港每月拿到公援金兩千多元與及租金津貼一千多元,生活艱苦,經濟拮据,律師說,被告因為經濟問題而犯本案。 案例 5.控方叫法庭參考三宗案件,分別為Ngo Van Huy案(CACC 107/2004)、Pham Bich Thuy案(CACC 217/2009),與及Wong Kang Sun案(CACC 265/2013),辯方律師亦叫法庭考慮Wong Kang Sun案。 6.Ngo Van Huy案訂出扒竊案的一般判刑指引,初犯者的判刑起點為12至15個月監禁,法庭還要考慮加重刑責因素,例如被告有沒有使用武器、案發地點是否人擠、被告有沒有同黨、他是否一個積犯。 求情 7.辯方律師同意被告在人擠的街市犯事,被告亦有多次類同案底,不過律師叫法庭考慮對被告只以12個月監禁為基本判刑起點,才作上述加重刑責的考慮。律師說被告只是一名機會主義者,向沒有拉好拉鏈的孭袋者落手,不算專業扒手。 判刑 8.本席不同意辯方律師的說法,被告明顯是一名有經驗的扒竊老手,他也不是一個機會主義者,他刻意選擇人多的街市以便行事,他也曉得選擇容易落手的目標,看準受害人鄧女士的袋子沒拉上拉鏈。被告行事時落手輕巧,可見專業,令到受害人不察覺自己的銀包已被人從袋中拿出,幸好附近的一名休班沙展看到經過,才把被告捉著。 9.銀包內只有一張儲值20元的八達通卡,不過被告下手時,當然不知道銀包有的財物如此少。 10.本席認為對被告採取的基本判刑基準應為15個月監禁。被告在人擠的街市下手,應加刑9個月。被告過往案底纍纍,2015年8月出獄後,三個月後即再犯扒竊案,就是不去推敲被告過往除了十六次扒竊罪成外,還有沒有其他扒竊罪行,法庭已應對他再加刑3個月。因此,本案的扒竊罪總刑期應定為27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本席判被告入獄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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