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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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案情已在2019年4月10日的「裁決理由書」中詳列,不在此贅。簡而言之,被告於2002年8月8日至2013年1月21日期間,一直隱瞞她擁有沙田車公廟路顯徑邨顯德樓某單位物業,從而令社會福利署員向她發放共港幣341,184元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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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50/2018 [2019] HKDC 5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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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欺詐」罪罪名成立。 2.本案案情已在2019年4月10日的「裁決理由書」中詳列,不在此贅。簡而言之,被告於2002年8月8日至2013年1月21日期間,一直隱瞞她擁有沙田車公廟路顯徑邨顯德樓某單位物業,從而令社會福利署員向她發放共港幣341,184元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3.被告在干犯本案控罪前,並無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4.被告於1953年7月於國內出生,現年65歲,從未受任何正式教育,她已婚,育有已成年的二子一女。 5.代表被告的司徒大律師陳詞說被告一直勤奮工作,但婚姻不如意,丈夫有外遇而多次恐嚇被告,迫她搬離被告也有份出資購買的顯德樓住所;被告於2000年搬離該住所後,曾在大圍露宿街頭數月,之後搬往與其長子同住一年左右,但好景不常,其長子因經濟問題,亦不能收容被告,被告因而搬往觀塘某「板間房」居住;因聽聞別人說她如此狀況可申請綜援,於是被告才於2002年中前往社會福利署提出申請,因而干犯本案控罪。司徒大律師亦陳詞說被告每月獲發的數千元綜援,只用於支持她的微薄收入,被告並沒有用那些綜援花費在奢侈品或消費上。另外,雖然被告是審訊後被定罪,但被告同意了極大量的控方案情。司徒大律師明言被告沒有能力償還那筆三十四萬多港元的款項,但被告仍有工作能力,願意作出社會服務,本席因此同意索取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期間被告被還押。 6.根據關於被告的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說被告否認她就她擁有該物業一事對社署有所隱瞞。該報告說被告適合作社會服務60至80小時。 7.關於詐騙綜援案件的判刑,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訴梁惠淇[1]一案說:—
8.本案牽涉金額達港幣三十四萬多港元,犯案時期由2002年8月8日至2013年1月21日共超過十年。本席認為以社會服務令作為判刑,並不適合,而判處即時監禁的話,以27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是適合的。 9.雖然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但本案審訊時,被告及她的律師/大律師團隊務實地同意了控方極大量的案情,令法庭的時間有效地善用,為此,本席把被告的判刑扣減3個月。 10.另外,被告在干犯本案前,並無任何刑事定罪記錄,本席因此再把被告的判刑再行扣減3個月,至21個月監禁。 11.雖然被告是顯德樓某單位的業主,但沒有爭議的是她自2000年搬離該物業後,一直未能於該物業居住,亦沒有自該物業處取得任何利益。另外,被告自2002年8月8日至2013年1月21日共獲取港幣341,184元,平均每月被告只獲發放約港幣2,700元的綜援,而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把該等綜援用於奢侈的消費上。本席認為就本案判刑而言,具有特殊情況可判處被告緩刑。 12.考慮整體案情,被告背景及求情因素,本席判處被告監禁21個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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