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明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036/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May 2019.
1. 被告被控一項 「販運危險藥物」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第4(1)(a)及(3)條,被告認罪而被定罪。所牽涉的危險藥物,是9.12克俗稱「冰」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及5.69克氯胺酮。
Cites 7 cases
|
DCCC 1036/2018 [2019] HKDC 6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36號 -------------------------
-------------------------
---------------------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被告被控一項 「販運危險藥物」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第4(1)(a)及(3)條,被告認罪而被定罪。所牽涉的危險藥物,是9.12克俗稱「冰」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及5.69克氯胺酮。 案情 2.2018年8月28日上午11時55分左右,警方帶同搜查令進入香港長洲新興街某號2樓(1/F)前座。 3.警方在該單位內發現被告及其父母。被告當時坐在客廳一張睡床上。 4.警方其後搜查該單位,在該睡床下發現一個黑色膠袋。在該膠袋內,警方發現5個可再封囗透明大膠袋,載有以下物品:—
5.警方在該單位內並無發現吸食器具。警方在被告褲袋內搜得港幣2,880元現金。 6.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案中氯胺酮及冰毒是他的,供自己食用。他睡在客廳睡床,父母睡在睡房。他數日前在旺角以港幣約7,000元購買該等毒品。 7.涉案危險藥物估計總市值為港幣8,528元。 定罪紀錄及背景 8.在干犯本案控罪前,被告曾在11宗案件中被判定14項定罪,其中有1項於2007年5月被判刑的「販運危險藥物」罪,及6項「管有危險藥物」罪。他最後一次的定罪,是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於2017年4月被判處10個月監禁,於2017年10月刑滿出獄。 9.被告於1963年7月出生,現年55歲,受教育至中四程度,已離婚,被捕前是一位油漆裝修散工,與父母同住。 求情陳詞 10.代表被告的鍾大律師引用她2019年5月7日呈交法庭的書面「被告的求情陳詞」,當中指出本案部分危險藥物是供被告自用;鍾大律師亦就販運超過一種危險藥物時所採用的量刑方法,即「個別方式(Individual approach)」及「綜合方式(Combined approach)」,提供了有關的刑期量刑基準供本席參考。 判刑 11.本案涉及兩種危險藥物,即「冰」及氯胺酮。販運「冰」的量刑指引,可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譚伊真 [1];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可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守城 [2]。 12.就販運9.12克「冰」及5.69克氯胺酮,本席認為恰當的量刑基準分別為6年半及3年監禁。 13.由於本案牽涉兩種危險藥物,故此在考慮適當的判刑時,本席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高家興 [3],HKSAR v Yip Wai Yin & Anor [4]及HKSAR v Chan Yuk Leong [5] 等案例。 14.若採用「個別方式」,本案的量刑基準會是9年半監禁。 15.若採用「綜合方式」,不同的測試準則有以下的量刑基準: —
16.然而,以ratio test計算所得的量刑基準(即75個月監禁),比只是販運9.12克「冰」的量刑基準(即6年半監禁)更少。本席認為就本案而言,採用ratio test計算所得的75個月監禁是不適當的。 17.考慮了本案案情,鍾大律師的求情陳詞及本席上述的分析,本席以6年半(即78個月)監禁作為販運9.12克「冰」的量刑基準,再因本案所涉的5.69克氯胺酮,本席把量刑基準上調6個月至84個月監禁。 18.就被告聲稱有部分危險藥物是供其自用一事,被告於案發後兩天提供了尿液樣本,而驗尿報告顯示其尿液含有amphetamine及opiate。就此事項,本席參考上訴庭在HKSAR v Liu Ming Sze [7]一案,亦考慮到即使管有危險藥物罪本身也有其判刑,以及「潛在風險」,再加上本案危險藥物的包裝數量,本席酌量把刑期扣減7½個月至76½個月監禁。 19.被告及時認罪,可得三分一的判刑折扣至51個月監禁;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因素可令本案判刑可有進一步扣減,故此本席判處被告51個月監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