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可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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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15年6月,被告人李可驄與受害人X女士(當時X 17歲)是情侶。兩人交往期間,X自願發送個人裸露乳房及私處的照片給被告人,並且容許被告人使用個人流動電話拍攝她的裸照。2016年5月左右,X與被告人分手,自2016年6月起不再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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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53/2019 [2019] HKDC 10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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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案件背景 1.於2015年6月,被告人李可驄與受害人X女士(當時X 17歲)是情侶。兩人交往期間,X自願發送個人裸露乳房及私處的照片給被告人,並且容許被告人使用個人流動電話拍攝她的裸照。2016年5月左右,X與被告人分手,自2016年6月起不再見面。 2.於本案案發期間,即2017年4月21日至同年5月2日期間,被告人以X的裸照恐嚇X,威脅X會使她的名譽遭受損害,以圖使X受驚。 控罪及答辯 3.被告人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 案情撮要 4.被告人承認,他於本案關鍵時間,以面書(Facebook)及WhatsApp向X發送涉案的信息。 5.2017年4月,X收到兩個不同Facebook賬戶的信息,其中一個發送人夾附一些用被告人流動電話拍攝的X的裸照,指稱X避開他。另一個發送人則問X是否記得他管有一些照片及錄像。X非常害怕,沒有回覆這些信息,並在Facebook封鎖這些賬戶。 2017年4月21日Facebook信息 6.2017年4月21日下午,X(當時19歲)收到一個被告人以稱為「Man Leo」賬戶的Facebook信息,夾附四張X的裸照。照片連同以下文字發出:「妳可以繼續封我,但我知道邊啲係妳嘅同學同朋友,我會tag佢哋,等個個都睇到妳啲裸照。」「妳應該知道避我係冇意思,fb我可以開好多個。」「妳最好都係唔好激嬲我,仲有呀,妳封得一個都封唔到第二個。就算妳用咩嘢手段都好,我一樣將啲相放咗好多地方,妳一有咩嘢古惑嘢,我就會post晒出去。」 7.X認得這四張照片是用被告人的流動電話拍攝,認為Man Leo就是被告人,因為她只容許被告人拍攝她的裸照。 8.被告人要求X加入他為Facebook朋友,與他聊天和親身見面。他威脅如果X不照辦,他便會發布X的裸照.「不過妳想畀人睇妳啲相都唔緊要,妳可以唔答我啲問題。」「妳係咪想出啲咩嘢古惑,使唔使睇多幾張相?或者片都得。」「妳只要照做就得,只係我同妳,冇其他人。放心,妳都唔想畀妳身邊啲人知妳啲相,咁妳不如聽我講仲好。」「妳唔加我fb嘅話,我分享一張出去畀妳啲同學睇。」 9.被告人在後來的對話中,再次要求X親身與他見面,並提出見面的目的是發生性行為。他補充「妳有把柄喺我手度,冇討價還價嘅資格。」 10.X害怕裸照被公開,於是應要求將Man Leo加入Facebook朋友。 2017年4月22日的Facebook及WhatsApp信息 11.2017年4月22日上午,被告人經Facebook問X是否在線,但沒有收到X的回覆。其後,同日下午,被告人再向X發送威脅信息,「今晚12點前妳唔覆信息,我畀晒妳啲網友睇,唔好以為del咗fb或者封咗我就得,我已經cap低晒妳啲網友嘅fb名,好快佢哋就有得睇。」 12.同日晚上,X收到被告人以電話5925 9486發出的WhatsApp信息「Hi」。 13.其後,同日晚上,被告人再向X發送帶有威脅的Facebook信息,「我知妳諗咩嘢,妳好想有警察拉到我,妳想玩嘢,妳想搞大佢,今晚我成全妳。所以係朋友之後,我會放埋上網,之後大把人會搵妳。放心。」「唔好以為妳對付到我,妳唔知我啲相放喺邊,妳要玩嘢,我有排同妳玩。」X之後回覆被告人表示抱歉,因為她整天在做功課及準備考試。 14.被告人威脅,如果X不迅即回覆,他當晚便會公開X的照片。「妳慢慢浪費我嘅耐性喇,好快妳就出名。」「我開始冇咩嘢興趣對住妳,妳準備好出名喇。」「玩嘢喇,妳慢慢玩嘢,今晚妳就知咩嘢事㗎喇。」「咁妳電話幾多號,幾時可以見?妳最好自動自覺答晒我啲問題,如果要我重複問幾次嘅話,妳會知道我做啲咩嘢出嚟。」 15.被告人問X是否更換了電話號碼,X確認沒有。被告人要求X回覆他的WhatsApp信息,X便問被告人的電話號碼是否號碼5925 9486,被告人確認沒錯。 16.被告人亦要求X親身與他見面,X回覆被告人,兩人可於2017年5月2日放學後見面。 17.之後,被告人要求X即時向他發送X只穿胸圍的照片及清楚顯示X陰道的照片,以換取他不發布X的裸照。被告人又對X說「唔准問,唔准浪費時間,影畀我睇,即刻,影好啲。」被告人只給X十分鐘時間照辦,X回覆表示壓力很大,而且有自殺念頭,因此無法應要求拍攝這些照片。X答應會於2017年5月2日放學後親身與他見面。 2017年4月24日的進一步信息及報案 18.2017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向X發送Facebook信息,指稱X在Facebook刪除他,也沒回覆他的WhatsApp信息。他再次威脅要發布X的裸照。「妳今次死梗,妳唔紅我跟妳姓。」「妳可能真係要睇到我send畀人睇,妳先知驚。」「我send住畀一、兩個人睇先,一陣cap圖畀妳睇,我諗妳唔會再唔理我。」「妳準備好未?我隨時可以搞掂send畀妳睇,定係妳想人哋call妳電話搵妳?妳鍾意我畀妳睇定驚喜?」X回覆沒有在Facebook刪除Man Leo(即被告人),並且道歉。 19.X擔心裸照被公開,於是報警。 20.X此後不再回覆被告人任何進一步Facebook信息,亦不再回覆來自被告人電話號碼5925 9486的任何WhatsApp信息。 2017年4月27日的進一步信息 21.2017年4月27日晚上,被告人再向X發送Facebook信息,指稱X沒有重新在Facebook將她加入為朋友,也沒有在WhatsApp找他。被告人再威脅X不要違背2017年5月2日見面的承諾,否則他會「講得出,做得到」。 2017年4月29日的進一步信息 22.2017年4月29日晚上,X收到被告人以號碼5925 9486發送的WhatsApp信息。被告人抱怨X沒有回覆他的信息,問X是否打算食言,被告人威脅要發布X的裸照。「不如咁喇,我放個post出嚟畀妳睇,咁妳又知道係咩嘢一回事。咁樣好唔好?唔好以為上咗線唔覆機就冇事。而家我就post畀妳睇,妳想走數都唔緊要喇,已經唔重要。我要畀人知道妳個身體係點。」 2017年5月1日的進一步信息 23.2017年5月1日晚上,X再收到被告人號碼5925 9486的WhatsApp信息。被告人抱怨X沒有回覆他的信息,要求X在午夜12時之前回覆,威脅要發布X的照片。他又說即使X報警,也不會知道他把照片存放在何處。 2017年5月2日的進一步信息 24.2017年5月2日,X沒有應約與被告人見面。同日晚上,X收到被告人號碼5925 9486的WhatsApp信息,「妳今日咁做,係咪諗清楚?」「妳既然決定咗係咁,咁我都冇辦法,希望妳身邊嘅人或者其他網友冇畀任何麻煩妳。」 拘捕被告人 25.2018年1月31日,警方拘捕被告人,罪名為刑事恐嚇。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撿獲涉案號碼5925 9486的三星流動電話。 結論 26.案發期間,被告人威脅X會使她的名譽遭受損害,以圖使X受驚。 刑事定罪紀錄 27.被告人於2007年就著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一項行劫罪被定罪,分別被判接受感化及於勞役中心接受改造。 經歷認證口供 28.被告人的認證經歷口供指出,他現年28歲,於香港出生,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他任職運輸工人。 輕判陳詞 29.石大律師為被告人作出詳盡的輕判陳詞,並呈遞了三封分別由一,被告人本人;二,被告人女友;及三,被告人父親撰寫的求情信函。本席於此不再贅述輕判陳詞的內容及求情信函的內容。 30.石大律師的輕判陳詞的重點簡言之:—
31.石大律師於陳詞總結:—
陳詞的考慮 32.本席判刑前考慮了控罪的性質、本案案情、被告人的背景資料、辯方的輕判陳詞及案例和呈遞於席前的求情信函,及X的進一步證人供詞。 33.X於該日期為2019年7月30日的進一步供詞指出,她因被告人以裸照威脅,她的情緒及心理因此受困擾。當時,她曾經社工安排接受四個月的心理輔導開解。X至今的心情慢慢已康復過來,亦已再無心理和情緒上的困擾。 34.被告人以裸照要脅X,目的是要X就範,服從他的命令及要求,如把被告人加入為Facebook朋友、以WhatsApp跟被告人聯絡,被告人更要求X拍攝新的裸照發送給被告人。被告人更不諱言,跟X見面是為了跟她發生性行為。被告人多次恐嚇要將X的裸照發送給X的網友、同學,他更威脅X說,即使X報警亦沒有用,被告人已把X的裸照收藏多處。 35.辯方指涉案裸照因拍攝不到X的頭像,因此案情嚴重性較輕,但本席認為,被告於案中是威脅X把X的裸照發送給X的網友、同學,被告人的恐嚇足以使X惶惶不可終日,擔心自己的裸照被網友或同學看到。事件於案發時對X造成的傷害,從席前日期為2019年7月30日的X的供詞可見一斑。被告人威脅要把X的裸照發送給一些X認識的人,裸照拍攝到X裸露乳房及私處。本席認為,被告人的威脅性極其嚴重,法庭絕對不能姑息此等惡行。 36.便如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法官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蔡洵威一案(CACC 480/2012),判案書就此類罪行指出:—
37.本席認為,被告人正正是蔡洵威案上訴庭所指的卑鄙無恥的男士的典範。以本案的嚴重性,社會服務令絕對不是可行的判刑選擇。社會服務令根本不能反映案情的嚴重性和達到蔡洵威案上訴庭要求判刑須向公眾發出明確信息,即這類極為嚴重的罪行必須重判。本席因此拒絕考慮以社會服務令為本案的判刑選擇。監禁刑罰是唯一可以反映本案控罪和案情嚴重性的判刑選擇。 38.就著辯方所援引的HKSAR v Kwan Ming Ho(DCCC 629/2016),本席認為一,原審暫委區域法院法官於量刑理由書就著他何以採納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只簡單地於量刑理由書末段(即第6段)說:“There is no tariff sentence for this kind of offence. Having considered the facts, the trauma to the woman, this Court adopts 9 months’ imprisonment as a starting point. The defendant pleaded not guilty, this Court sentences him to 9 months’ imprisonment.” 39.本席不認為該案就著判刑的討論和分析對本案判刑有任何參考價值。再者,9個月的量刑起點更不能達致蔡洵威案就此類罪行向公眾發出明確信息的阻嚇作用。無論如何,被告人於本案恐嚇X共七次,其恐嚇說話從案情可清楚見到屬極為嚴重的刑事恐嚇行為,遠遠超過Kwan Ming Ho量刑理由書第3段所揭示案情的嚴重性:“The following facts were found by this Court: the defendant came to know the woman in question through some open online application. Some loan was mentioned, and subsequently they entered into an intimate relationship and had sex. In the meantime, the woman sent some of her nude photos to the defendant. They had arguments and the defendant threatened the woman that he would publish her photos on the Internet. He did it in order to get her attention to make sure that she would not see other man, except himself. She was concerned and was frightened.” 40.就著辯方強調被告人始終沒有把對X的恐嚇付諸實行,把裸照發放。就此,本席參考了上訴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偉文(CACC 212/2016)的討論。該案被告人被控一項有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控罪一)及兩項刑事恐嚇罪(控罪二及三)。上訴人於該案與案中的受害人同居時,偷拍他與受害人的性愛片段。其後二人分手後,上訴人以性交片段的一張截圖圖片,威脅受害人會把相片發放給受害人的同事及朋友,因此被控上述三項控罪。 41.上訴庭於該案判案書第9段指出:「由於X親眼看過申請人偷拍的錄像(見上文第8段)、知道它們的內容,原審法官指X在受到有關的威脅之後會『惶恐不可終日』,應該是正確的。原審法官以2年為控罪(2)和控罪(3)的量刑基準因此亦不為過。無論有沒有實際發放該批錄像的意圖,申請人都應該為這宗卑劣的恐嚇行為而受到較重的懲罰。」 42.上訴庭於曾偉文案的分析同樣適用於本案。雖然被告人沒有把X的裸照發送予X的網友及/或同學,但被告人於2017年4月21日至5月2日共七次以Facebook及/或WhatsApp恐嚇X,加上信息的內容所反映的卑劣程度,本席認為,法庭必須對被告人判以遠較Kwan Ming Ho及林子康為重的監禁刑罰。 43.經考慮後,本席認為以本案案情的嚴重性及考慮到對X造成的傷害,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27個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法庭按例給予他三分之一認罪刑罰扣減,將刑罰下調至18個月監禁。 44.本席考慮了辯方就著緩刑的陳詞,本席不認為本案存在任何例外情況及/或人道理由,可使法庭將監禁刑罰暫緩執行。縱使考慮了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已是多年前的事,Brown一案就著社會服務令的六項因素、被告人與X曾為情侶的關係等等考慮,本席不認為法庭應於本案暫緩執行監禁刑罰。 45.就著辯方指X是自願把裸照發送給被告人,被告人是在X知情和自願下取得裸照,本席不認為這構成特殊理由或例外情況。X是因為信任被告人於二人是情侶關係時自願把自己的裸照發送給被告人。被告人於二人分手後以裸照恐嚇X,為的是要控制和操控X,逼使X聽被告人的指揮,為所欲為,而聽命拍攝進一步的裸照發送給被告人及和被告人發生性行為。被告人上述的卑劣行為完全違背X把裸照發送給被告人時對被告人的信任。18個月監禁刑罰必須即時執行。 46.警方拘捕被告人撿取案情提及的三星流動電話。其後於錄影會面中知道X的裸照是被告人以另一部流動電話拍攝,被告亦從沒有遺失那部用作拍攝X裸照的流動電話,但警方竟在會面後不進行第二次搜屋,嘗試撿取該部載有X裸照的流動電話。本席認為,警方於本案調查的粗疏實在令人失望。 47.控方解釋,警方已經從被告的雲端儲存確認沒有X的裸照被儲存於雲端,但本席不接納這是警方不嘗試撿取舊流動電話的理由。警方這樣做,根本是無視裸照對X造成的擔憂、困擾和傷害。 48.本席只能從辯方得悉被告人表示已經把裸照全部刪除,但這陳述是於被告人於恐嚇X時,表示他把裸照放於多處,縱使X報警亦無補於是,報警亦是找不到裸照的情況下作出的陳述和承諾。本席對警方處理被告人的舊電話的粗疏態度感到極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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