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洵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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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蔡洵威)和案中約19歲的受害人X小姐拍拖兩年,兩人拍拖期間,申請人拍下X多張裸照,但申請人承諾不會將裸照公開,只會作私人保存。該批裸照不但顯示X的裸露身體,亦清楚顯示她的容貌。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CACC 480/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7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48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48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84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蔡洵威
(CHOI SHUN WA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3年8月27日
判案日期: 2013年8月27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申請人(蔡洵威)和案中約19歲的受害人X小姐拍拖兩年,兩人拍拖期間,申請人拍下X多張裸照,但申請人承諾不會將裸照公開,只會作私人保存。該批裸照不但顯示X的裸露身體,亦清楚顯示她的容貌。

2.2011年11月22日,X向申請人提出分手。2011年11月26日,X前往申請人的居所向他歸還一些數碼光碟時,申請人要求X給他一次機會,但X拒絕。

3.2011年11月27日,X再前往申請人的居所,商討兩人的感情事宜。申請人再要求X給他機會,但X仍拒絕,申請人恐嚇X會將她的裸照放上網。X感到害怕,並立即離開。

4.2011年12月2日,申請人致電X,要求她多給他一次機會,但X仍拒絕。申請人再恐嚇X,指如她拒絕和他復合,他會將X的裸照放上高登討論區網站。X感到害怕。

5.同日,申請人向X發出電話短訊,內容是“開始了”,表示他正執行較早前作出的恐嚇。X隨即在高登討論區網站發現自己9張裸照。

6.上述事件導致申請人被控三項刑事恐嚇罪及一項有犯罪意圖而取用電腦罪。申請人否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原審法官)席前受審。

7.2012年11月21日,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兩項刑事恐嚇罪和一項有犯罪意圖而取用電腦罪罪名成立,並判他每罪入獄3年,同期執行。申請人要服的總刑期是3年。

8.申請人不服判刑,由謝志浩大律師代表提出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為了加強申請的成功機會,申請人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採納新證據。該新證據是日期為2013年6月17日的醫生報告書,內容顯示陳醫生在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6月6日期間會見申請人。陳醫生認為申請人是“強迫症”患者,但經藥物治療及勸告後,反應良好。

提交新證據的申請

9.《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V條容許上訴法庭在聆聽刑事案件上訴時採納新證據,但要上訴法庭作出採納新證據的決定,申請一方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  有關的新證據在原審時仍未出現或有合理解釋為何在原審時沒有呈堂為證;

(二)  有關的新證據必需要和上訴所涉及的爭議有關;

(三)  新證據的內容極為可信;及

(四)  極可能會導致不同的裁決。

(見HKSAR v Cheng Wui Yiu (鄭會耀)CACC532/2004及該案判案書所援引的多宗案例)

10.在其書面陳詞,謝大律師沒有表明申請人希望呈交的醫生報告和甚麼議題有關,故答辯人一方亦無從作出書面回應。事實上原審時,申請人沒有以其身體或精神狀況作為求情理由。申請人希望提交的醫生報告亦沒有表明在案發時,申請人處於甚麼精神狀況或他的精神狀況或能力和他干犯的罪行有任何關連。

11.謝大律師指申請人犯有“強迫症”一事能解釋他的違法行為,故是求情理由。但誠如代表答辯人的李俊文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正確指出,被告人的身體狀況一般而言,並非是減刑的理由。原審時,申請人沒有以患病作為求情理由,故不應在上訴時,以該理由支持其減刑申請。

12.本庭認為沒有足夠基礎容許本庭按申請人的要求,採納任何新證據。因此,本庭拒絕動議通知書列出的申請。

申請人的背景和求情理由

13.申請人24歲,未婚,沒有刑事記錄。他中五畢業後便開始工作,但收入不多。申請人表示和X拍拖至談婚論嫁的階段,更向銀行借貸12萬元籌辦婚事。他的立場是X突然拋棄他,令他氣憤而犯案。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14.原審法官認為案情非常嚴重,必須判監。原審法官強調申請人違反X對他的信任,不但恐嚇X,更將X的裸照放上互聯網公諸於世。

15.原審法官指出在不持兇器的搶劫案,被告人的判刑是3至4年監禁,原因是受害人不但蒙受金錢損失,更受驚嚇,但受驚時間不長。原審法官指出在本案X受驚的程度是無盡的。原審法官認為判刑必須保障受害人及具阻嚇性。

16.原審法官認為總判刑3年是合適的。

上訴理由

17.謝大律師指原審法官將申請人的罪行和“搶劫罪”相比,並以“搶劫罪”的判刑為判刑基礎是不公平的,亦是犯了原則性的錯誤。謝大律師列出多宗案件,顯示偷拍女子裸照及利用裸照恐嚇受害人的案件的判刑都較原審法官所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為低。

討論

18.原審法官並沒有以申請人的罪行和“搶劫罪”相比。原審法官只是指出申請人的罪行對X造成的恐慌較“搶劫罪”的受害人所蒙受的恐謊更甚,原因是將X的裸照放上網,會對X造成無盡的恐慌。

19.女士和男士交往期間,容許男方拍攝其裸照是極為不智的做法。法庭經驗顯示一些卑鄙無恥的男士會在女方要和他分手時,恐嚇會將女方的裸照放上網,部分更確有執行威嚇,對女方造成極大困擾。

20.本庭不能忽視被放上網的裸照會遭公眾觀看、下載、或再以其他形式發放,更甚者有機會遭人製錄成光碟或以其他永久保存方式作交換及/或出售用途。這種情況對受害女士會造成長時間及無盡的困擾。

21.本庭認為上述卑劣行為必須阻嚇,以保障女士,特別是一些無知少女的利益。

22.有些男士,在他迷戀的女子要和他分手時,為了挽留她而不顧一切,恐嚇會發佈女子的裸照以冀令女方回心轉意。上述做法極為不智,但如因為真誠的愛護及迷戀而作出愚蠢、但無意執行的恐嚇,情況遠遠不如申請人的罪行那麼嚴重。謝大律師援引的案例大部分的被告人都只是恐嚇,並沒有執行恐嚇,真的將受害人的裸照放上網。部份案例的被告人只是將裸照發佈給受害人,而非向公眾發佈,而部份案例更發生在上世紀80年代,故對本案不具指導性作用。

23.申請人和X拍拖兩年,X要和他分手時,可能會對申請人造成哀痛,令他對X感到不滿,但X有選擇權,而申請人面對X對他不利的選擇時,應要以成熟及負責任的態度處理問題。

24.申請人不但恐嚇將X的裸照放上網,其後更付諸實行,屬極為卑鄙無恥及令人厭惡的行為。申請人的做法顯示他絕非真的愛護及迷戀受害人。他是因為不滿被拋棄而作出報復行為。

25.本庭要向公眾發出明確訊號,男子以發放拍攝到的裸照來威嚇女士,以達到某些目的,而在失敗後以任何形式公開或發佈女士的裸照是極為嚴重的罪行,法庭必會重判,原因是該些行為既不道德,亦會對受害人造成長期及極大困擾。再者,如法庭不對該些卑鄙行為以嚴肅態度處理,極可能會鼓勵該些不道德行為繼續蔓延。

26.以本案的背景而言,本庭認為申請人被判的三年監禁不屬輕判,但合理及有基礎支持而非明顯過重。因此,本庭不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俊文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杜林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謝志浩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