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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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處理的案件。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就兩宗案件各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及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被判處監禁共18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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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50/2019及HCMA 251/2019 (一併聆訊) [2019] HKCFI 29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250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第198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251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210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併聆訊)
判案書 1.本案涉及兩宗合併處理的案件。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就兩宗案件各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及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被判處監禁共18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由當值律師代表,現在卻親自行事。 3.上訴人在表格102上的上訴理由為判處過重。 HCMA 250/2019(WK 1988/2019)的案情撮要 4.2019年5月8日中午12:25時左右,上訴人向一名喬裝顧客的警員出售6張淫褻影像數碼光碟,並收取警員港幣100元,被警員當場拘捕。同日,警方在該店亦檢取了5,748張淫褻影像數碼光碟,其中3張和警員購買的6張,內容顯示男女性交和口交,也展示性器官。警誡下,上訴人說找不到工作才售買淫褻光碟賺錢。 HCMA 251/2019(WK 2108/2019)的案情撮要 5.2019年4月17日下午13:40時左右,上訴人向一名喬裝顧客的警員出售6張淫褻影像數碼光碟,並收取警員港幣100元,被警員當場拘捕。同日,警方在該店亦檢取了4,854張淫褻影像數碼光碟,其中3張和警員購買的6張,內容顯示男女性交和口交,也展示性器官。警誡下,上訴人說找不到工作才售買淫褻光碟賺錢。 裁判官就判刑的考慮 6.裁判官的判刑理由書記載了他就上訴人的判刑所作出的考慮,現抄錄如下:
上訴人的陳詞 7.上訴人的陳詞為上次的案件在認罪後只判刑6個月,,但今次認罪後卻判刑18個月,冇理由這麼重。 答辯人的陳詞 8.答辯人陳詞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條的罪行並無判刑指引,裁判官會因應每宗案件的案情及被告人的背景來考慮恰當刑罰。 9.答辯人繼續陳詞稱,上訴人最近一次因「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被判監禁6個月,服刑後不久便接連干犯這兩宗案件,明顯過往的刑罰對上訴人並無阻嚇作用,實有需要提高量刑。答辯人指,以上訴人的犯罪紀錄而言,18個月及9個月的量刑起點是較高,但非明顯過高;另外,裁判官在量刑前考慮過的案例,即TA Dinh Hai,歐健良,及陳春,原訟法庭所接納為合理的量刑起點,與裁判官就本案所定下的量刑起點相近。答辯人續指,本案涉及的淫褻物品數量與上述案例所涉及的相距不遠,然而本案上訴人的同類刑事紀錄比上述案例的上訴人多,故裁判官採取較高的量刑起點並無不妥,而兩案的總刑期為18個月亦是恰當的。 10.答辯人認為裁判官沒有犯原則性錯誤,而刑罰亦非明顯過重。 本席的考慮 11.本席留意到,上訴人雖有32次的出庭紀錄, 但他的實際定罪紀錄是有40次之多,其中有6次與本案的罪行相同。毫無疑問,上訴人是一名本類罪行的慣犯。本席同意, 要適當地阻嚇這類慣犯,不適宜採取過輕的量刑基準。 12.就上訴人對上一次案件 (KC/2328/18) 的判刑,亦即是就著「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被判刑6個月監禁,本席對該案的事實基礎及判刑理由所知不多,不宜過份評論。 13.但就本案而言,本席認同裁判官所作出的判刑考慮及所列出的判刑理由。本席同意答辯人所指裁判官沒有犯原則性錯誤,而刑罰亦非明顯過重。 結論 14.基於以上理據,本席裁定判刑上訴遭駁回。本席同時確認有關的判刑。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黃恩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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