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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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裁判官以2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了上訴人的認罪答辯,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判處上訴人14個月監禁。上訴人現在對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4 cases

Case No.HCMA 563/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Ja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6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563號

(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3043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梁炳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
聆訊日期: 2017年1月5日
判案日期: 2017年1月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裁判官以2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了上訴人的認罪答辯,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判處上訴人14個月監禁。上訴人現在對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

2.2016年4月12日晚上,警員喬裝顧客到油麻地廟街一座大廈的閣樓,警員見到印有男女裸照的淫褻數碼影像光碟陳列於貨架上,上訴人指向上述光碟,並且向兩名警員兜售。其後,其他警員進入該處,執行一張搜查令進行搜查,並且隨機抽樣播放十隻色情光碟,證實上述光碟載有男女性交及口交場面,並且露出性器官的影像,因此拘捕了上訴人。

3.警方在現場合共撿獲8,404隻色情光碟。上訴人在警誡之下承認,在該單位內負責售賣色情光碟及收取金錢。

判刑理由

4.上訴人過往有14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1次與本案控罪相同,於2010年10月21日被判處10個月監禁。

5.裁判官在判刑之前已經索取了上訴人的背景報告,上訴人大律師在求情時指出上訴人是因經濟壓力而犯案,希望輕判。裁判官考慮了四宗高等法院的判刑案例之後,認為本案的色情光碟淫褻程度雖然不屬十分嚴重而只屬中等,但是涉及8,400隻, 數量十分龐大。上訴人過往又有14次刑事紀錄,其中1次與本控罪相同。裁判官認為上訴人重犯機會高,所以採納21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 因上訴人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監禁14個月。

上訴理由

6.上訴人並沒有提出具體的上訴理由,他在今天的聆訊中強調,他的同類紀錄只有1次,並沒有裁判官所引述的案例中的被告人那麼多,他希望法庭能夠改判社會服務令。

答辯人的回應

7.答辯人指出,本案涉及十分大量的色情光碟,數量比裁判官所引用的案例為多,裁判官的判刑絕非過重,所以反對上訴人的申請。

本席意見

8.裁判官已經考慮了過往的相關判刑案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Chan Mau Lung [2004] 2 HKLRD 48一案,上訴庭指出,雖然此類罪行的犯案案情分別可以很大,不能夠訂下準確的量刑指引,但是為了保障社會,必須判以有阻嚇性的即時監禁。除非有特殊求情理由,否則量刑起點應該為9至12個月監禁,而且量刑起點可以因為淫褻物品的數量、淫褻程度及犯案人是否屬積犯而往上調,最終恰當的判刑是有賴於主審法官的經驗及用常理而運用的酌情權。

9.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亞龍(HCMA 1114/2008)案的上訴人有30項刑事紀錄,13項與本案控罪類似。裁判官考慮到雖然涉案的數碼光碟不屬於非常淫褻的類別,但涉及的數目達7,837張,數量非常龐大及少見。裁判官亦因該案上訴人是一名慣犯,提升量刑起點至27個月監禁,該案上訴人承認控罪之後獲三分一刑期扣減,被判監禁18個月,高等法院認為刑罰不是明顯過重,駁回判刑上訴。

10.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羅炎強(HCMA 103/2014),這案件涉及7,194張淫褻光碟,淫褻程度不屬嚴重,只屬中等,該案件上訴人有36次定罪紀錄,其中2次性質相同,原審裁判官考慮了案中的光碟數量、淫褻程度及該上訴人屬積犯等等,採納2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高等法院認為量刑起點適當,判刑並無過重,駁回上訴。

11.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歐健良(HCMA 59/2015),該案上訴人求情時稱因經濟理由犯案,該案涉及7,200多張淫褻光碟,該案上訴人有15次定罪紀錄,其中3次類似,裁判官採納21個月的量刑起點,高等法院原訟庭認為判刑適當,並無過重,駁回判刑上訴。

12.上訴人強調的是自己的同類紀錄並沒有這些案例的被告人那麼多。本席要指出,這些案例只是裁判官用作參考,而不是用作比較案情去達致判刑。每宗案例都有其獨特情況、獨特的案情及犯案人的個人背景,因此難以作出比較,所以不能夠一成不變地去套用。

13.本案涉及的色情光碟多達8,400張,數目屬於非常龐大,十分少見,上訴人亦曾經就相同罪行被判處監禁10個月,裁判官採用2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給予了三分之一認罪的扣減而達至14個月監禁的判刑,並沒有偏離以往案例的刑期範圍。

結論

14.裁判官並沒有犯原則性錯誤,上訴人的刑期並非明顯過重,因此本席必須駁回上訴。

  ( 彭中屏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李思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