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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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的控罪 [1] ,即案中第一項控罪。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21年10月26日(「案發日期」)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廟街126號地下(「案發地點」)發布淫褻物品,即11張淫褻光碟。
Cites 7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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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9/2022 [2022] HKCFI 26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4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3297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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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的控罪[1],即案中第一項控罪。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21年10月26日(「案發日期」)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廟街126號地下(「案發地點」)發布淫褻物品,即11張淫褻光碟。 2.他亦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的控罪[2],即案件中的第二項控罪。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案發日期」在「案發地點」管有淫褻物品,即5,122張淫褻光碟,以供發布。 3.兩項控罪分別判處7日及14 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4.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承認事實 5.上訴人承認於2021年10月26日在油麻地廟街126 號地下向一名喬裝顧客的警務人員出售11張內容淫褻的光碟,價錢$100。在案發地點警務人員另檢獲5,122張內容淫褻的光碟。 6.在拘捕及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出售給喬裝顧客的警務人員的光碟載有淫褻內容,及指他是因為沒有錢食飯,替一名叫亞強的人管理這個場所,日薪$500。 刑事記錄 7.上訴人有25次定罪記錄,其中4次及9次分別與第一項及第二項控罪相同。他最後一次是於2020年11月16日因一項管有及一項發布淫褻物品被判監共5個月。 求情理由 8.上訴人今年60歲,於1988年與女朋友育有一女,但已與她們失去聯絡。他於2001年與內地一名女子結婚,沒有子女,及已於2006年與妻子同樣地失去聯絡。 9.上訴人無業,是一名癮君子,於2004年開始接受綜援及傷殘津貼,每月$4,000。他聲稱是因為經濟困難而犯案。 上訴理由 10.上訴人指本案的判刑比其他同類的案件重。 討論 11.上訴人指裁判官的判刑明顯地過重。他說裁判官採納的21個月監禁判刑起點與案例不相同,但他沒有指出是那一個案例。 12.答辯人指本案涉及的淫褻光碟數目多,而上訴人有多次相同定罪紀錄,裁判官的判刑已經算是寬大。 13.本席認為裁判官判刑時正確地參考了HKSAR v Chan Mau Lung[3]。在這案例中,上訴庭指出就管有及發布淫褻物品的罪行,除有特殊的求情理由外,即時監禁是適當的刑罰,量刑基準應為9至12個月監禁,及如果涉及的淫褻光碟數目多於100張的話,量刑基準可向上調整。[4] 14.答辯人有用地提出多個案例予法庭參考。HKSAR v Hui Chi Ming[5]涉及2,257張淫褻光碟,而上訴人有51次定罪記錄,其中8次與案件性質相同。原訟法庭認為量刑基準應為24個月監禁。 1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健良[6]一案涉及售賣6張及管有7,239張淫褻光碟,而上訴人有15次定罪記錄,其中3次性質與案件相同。原訟法庭認為裁判官就發布及管有淫褻光碟分別以3 個月及21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及命令刑期同期執行是正確的判刑。 16.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春[7]一案中,原訟法庭認為就一個管有3,994張淫褻光碟及有11次定罪記錄但性質不相同的上訴人而言,15個月監禁是正確的量刑基準。 1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A Dinh Hai[8]涉及發布6張和管有4,865張淫褻光碟,而上訴人有6次性質不相同的定罪記錄。原訟法庭認為裁判官就發布和管有採納10個月及1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是正確的判刑。 18.本席亦參考其他相若的案例。在HKSAR v Cheng Sum[9]一案,涉及的淫褻光碟數目為3,151張,而上訴人有40項刑事定罪記錄,其中6次與案件性質相同。就裁判官所採納的24個月監禁量刑基準原訟法庭認為無須作出干預。 19.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明[10]一案,涉及的淫褻光碟數目為4,000多張,而上訴人有46項刑事定罪記錄,其中11項及14項分別為發布及管有淫褻物品,原訟法庭認為裁判官所採納的24個月監禁量刑基準並非明顯地過重。 20.在本案中,上訴人所管有的淫褻光碟數目與這些案例比較是屬於偏高的。上訴人案底纍纍,是一名怙惡不悛的積犯。他的刑事記錄與案例中的上訴人相比不是相若就是更差。由這些案例的判刑可以見到,裁判官判處上訴人14個月監禁的總刑期不單並非明顯地過重,更如答辯人所指是對上訴人非常的寬仁。 結論 21.上訴缺乏理據,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姚俊熙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