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家銘 Jordan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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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一宗集團式向銀行借貸騙案,案中共有八名被告人被檢控,犯罪集團首先以第一被告人身分,成立一家假公司AT&T Global Network Services Hong Kong Development Limited(下稱「假AT&T」),假公司名稱與知名電訊公司AT&T Global Network Services Hong Kong Limited(下稱「真AT&T」)名稱看來相似,但假AT&T與真AT&T事實上並無任何關係。第一被告人稍後招攬其他人做貸款申請人,向不同銀行及財務機構使用虛假文件,作出多宗欺詐貸款申請,虛假地表示該等申請人有實質報酬,受僱於真AT&T,因而獲得銀行貸款。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377/2019[2019] HKDC 156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Nov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77/2019

[2019] HKDC 15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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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江家銘JORDAN(第一被告人)  
  蔡應聯(第八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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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9年11月1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莊春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心端連偉雄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馮振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兆駒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八被告人
控罪: [1] 至 [7]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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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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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涉及一宗集團式向銀行借貸騙案,案中共有八名被告人被檢控,犯罪集團首先以第一被告人身分,成立一家假公司AT&T Global Network Services Hong Kong Development Limited(下稱「假AT&T」),假公司名稱與知名電訊公司AT&T Global Network Services Hong Kong Limited(下稱「真AT&T」)名稱看來相似,但假AT&T與真AT&T事實上並無任何關係。第一被告人稍後招攬其他人做貸款申請人,向不同銀行及財務機構使用虛假文件,作出多宗欺詐貸款申請,虛假地表示該等申請人有實質報酬,受僱於真AT&T,因而獲得銀行貸款。

2.第一被告人面對控罪一至七,這些控罪涉及第一被告人與其他在逃串謀人士及第一被告人所招攬的申請人。涉及的串謀人總共有十七人,第一被告人承認所有控罪。

3.第八被告人是其中一名被招攬的申請人,他只是被控第七項控罪,他承認控罪。

4.這個犯罪集團向多間不同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貸款總共8,880,000元,獲批給金額共4,620,000元。

第一被告人承認的案情

5.2015年9月11日,第一被告人成立假AT&T及擔任公司董事。2015年10月8日,假AT&T在華僑永亨銀行開立賬戶,第一被告人是戶口唯一授權簽署人。充當申請人的人士會被提供虛假文件,包括名片、薪金證明文件及其他文件,以支持其後的欺詐貸款申請。為了製造虛假薪金證明文件,多筆款項從假AT&T的銀行賬戶轉賬至充當申請人的銀行賬戶,使其看似是薪金款項。

控罪一

6.申請人是第三被告人,2015年10月14日,第三被告人到渣打銀行開戶口,虛假地向銀行職員表示,受僱於真AT&T。稍後,第三被告人向渣打銀行申請港幣100,000元貸款,虛假地表示,受僱於真AT&T為工程師,年薪1,200,000元,並提交虛假文件,包括虛假稅局文件、虛假銀行存摺及虛假強積金文件。銀行發現有可疑,因此,第三被告人貸款申請被拒,銀行並無損失。

控罪二

7.申請人為蔡順寶,這人已去世。控罪涉及共四宗欺詐貸款申請。2015年11月3日,蔡順寶到渣打銀行開戶口及申請200,000元貸款,虛假地表示,受僱於真AT&T為經理,他提交虛假稅局文件,以支持其申請,但申請被拒,渣打銀行並沒有損失。

8.2015年11月5日,蔡順寶以相同手法,向星展銀行申請600,000元貸款,並虛假聲稱為受僱於AT&T的系統經理,月入港幣78,000元,他提交虛假稅局文件及薪金紀錄的銀行結單,以支持其申請。銀行最終批出貸款,及給予740,000元,即是多於原先申請。

9.2015年11月11日,蔡順寶以相同手法,到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申請800,000元貸款,最終獲批,及給予300,000元,即少於原先申請。

10.2015年11月12日,蔡順寶以同樣手法,到大眾財務有限公司申請及獲批港幣180,000元貸款。

控罪三

11.申請人是第四被告人,2015年12月29日,第四被告人到星展銀行申請300,000元貸款,虛假表示,受僱於真AT&T為程式員,月薪42,000元,他提交了一份載有虛假薪金紀錄的銀行結單,以支持其申請。銀行批出,及給予港幣256,000元,即是少於原先申請。

控罪四

12.申請人是第五被告人,涉及兩宗欺詐貸款申請。2016年1月27日,第五被告人向星展銀行申請港幣300,000元貸款,虛假表示受僱於真AT&T,月薪港幣44,000元,但貸款申請被拒,銀行並無損失。

13.2016年2月,第五被告人向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申請港幣400,000元貸款,虛假表示,受僱於真AT&T,他提交虛假名片及虛假收入文件,以支持其申請。銀行批出,及轉賬港幣100,000元,即少於原先申請。

控罪五

14.申請人是第六被告人,涉及兩宗欺詐貸款申請,第一宗是2016年2月12日,第六被告人以相同手法,向星展銀行申請200,000元貸款,但貸款申請被拒。

15.第二宗是2016年2月15日,第六被告人以相同手法,向大眾財務有限公司申請港幣300,000元貸款,獲批貸款200,000元。

控罪六

16.申請人是第七被告人,涉及總共五宗欺詐貸款申請,簡而言之,第七被告人以相同手法,向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貸款,第一宗是向星展銀行申請400,000元貸款,獲批500,000元,即是多於原先申請;第二宗是向大新銀行申請港幣1,200,000元貸款,獲批380,000元,即少於原先申請;第三宗是向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申請港幣800,000元貸款,獲批800,000元;第四宗是向交通銀行申請800,000元貸款,獲批170,000元;第五宗是向Aeon信貸財務亞洲有限公司申請200,000元貸款,獲批200,000元。

控罪七

17.涉及的申請人是第八被告人,他以同樣手法,作出三宗欺詐貸款申請,第一宗是2016年6月17日,第八被告人向東亞銀行申請港幣500,000元貸款,他虛假地表示,受僱於真AT&T,為集團基礎設施經理,月薪港幣108,080元,他提交一份載有虛假薪金證明的銀行結單,以支持其申請,但貸款申請被拒,銀行並無損失。

18.2016年6月21至7月6日期間,第八被告人向渣打銀行以同樣手法,申請港幣800,000元貸款,最終貸款申請被拒。

19.第三宗是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7月6日期間,第八被告人向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申請港幣800,000元貸款,他以同樣手法,作出虛假聲稱,貸款申請全數獲批,銀行把港幣800,000元貸款轉賬給第八被告人。

拘捕及會面紀錄

20.2016年7月22日,第一被告人被警方在其住所拘捕,並在其住所撿取以下證物:一,假AT&T的公司組織章程股份證明書和公司印章;二,印有第六被告人姓名的銀行卡;及三,一些被第一被告人從住所拋出街外的文件,當中包括印有第四被告人、第五被告人、第六被告人、第七被告人和第八被告人姓名的銀行文件。

21.在警誡下,第一被告人承認他成立假AT&T公司,以作出欺詐貸款申請,他是與一名叫阿滿的人串謀犯罪。假AT&T並沒有參與任何真正商業活動,同時,阿滿和其他人士會介紹另一些人士給第一被告人充當貸款申請人。第一被告人亦以假AT&T的名義,開了一間銀行的戶口,並把款項由假AT&T的戶口轉賬至充當申請人的人士的戶口內,以便製造虛假的收入證明。申請人獲批的貸款金額一半會交給申請人,第一被告人會收取餘下的貸款金額的10至15%作報酬。

第八被告人承認的案情

22.第八被告人亦承認以上有關於控罪七涉及他的案情。

23.2016年7月22日,第八被告人被警方拘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他與其他人串謀使用虛假僱傭文件申請貸款,他知道案中的僱傭及薪金紀錄屬虛假。他是被一名叫李五四的人招攬他犯本案罪行,李五四帶他去見第一被告人及一個叫阿全的男子,第一被告人和阿全向他解釋申請貸款的步驟。第八被告人向不同銀行申請私人貸款,其中一宗申請成功,涉及港幣800,000元,第八被告人留下獲批800,000元貸款的一半,餘額交了給第一被告人及阿全。

24.第一被告人現年38歲,他有一次刑事紀錄,但與本案無關。

25.代表第一被告人的莊大律師呈交了一份書面求情陳述,交代第一被告人背景。第一被告人未婚,與父親及繼母同住。在案發期間,他在一間銀行任職直銷經理,月薪80,000元,但因為沉迷賭博而陷入財困,累積債項超過三百萬元。他在2016年8月申請破產,2016年10月被頒布破產。他自2017年失業至今,靠做散工的父親接濟。

26.莊大律師呈交數宗包括上訴法庭及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例。他強調,第一被告人雖然看似有較主導角色,但事實上,他只是被招攬,負責開立公司及轉賬工作,其他招攬申請人及策劃工作是其他串謀人士負責,第一被告人並不知道詐騙貸款金額及向哪間銀行申請,他是事後才被知會有關貸款申請詳情,及貸款申請所涉及的虛假文件都是由其他串謀人士製作和提供,莊大律師請求法庭採納大約三年半至四年監禁為總體量刑起點。

27.在減刑因素方面,除了要求法庭給予慣常的三分之一適時認罪扣減之外,大律師認為本案檢控有延誤,他指出,第一被告人在2016年7月22日已經被拘捕,他在錄影會面已經作出招認,但是遲至2019年3月11日才被起訴,莊大律師要求法庭因此延誤,酌情減刑。

28.辯方亦呈交一封李牧師所寫的求情信,本席已經作出考慮。

29.第八被告人現年53歲,他有一次刑事紀錄,與本案不相同。根據背景口供顯示,他與妻子及兒子同住,被捕之前任職司機,月入18,000元。

30.代表第八被告人的馮大律師亦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述。第八被告人本來早在2019年9月26日,已經在本席席前單獨應訊時認罪,但由於馮大律師求情指,第八被告人向警方作出了一份不損權益口供,令第一被告人認罪,這是給予了控方協助,判刑才押後,有待第一被告人正式作出認罪答辯。但是控方立場是第八被告人對控方或警方並無幫助。由於馮大律師已經在後期確認,不再倚賴給予控方協助為減刑理由,本席在此不再詳述雙方這一點爭議。

31.馮大律師認為,以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美嬌 案及其後解釋此案之案例為參考,第八被告人的刑責、量刑起點應該是大約30至33個月監禁。大律師進一步指出,控方有不合理延誤,期間第八被告人情緒大受困擾,曾企圖自殺,獲救之後,需要在醫院治療不短時間,辯方呈交了第八被告人的醫院紀錄作支持。辯方亦呈交了由第八被告人家人及僱主所寫的求情信,本席已一一考慮。

32.串謀詐騙罪並沒有判刑指引,因為犯罪手法及參與人數及規模的差異可以很大,所以難以概括性地作出量刑指引,判決必須視乎個別案件的嚴重性。

33.本席認為在本案的相關量刑考量因素如下:一,詐騙計劃的精密性和參與的人數;二,犯案次數及為時多久;三,被告人的角色及報酬;四,申請的貸款金額;及五,銀行批出金額和損失。

34.本席認為莊大律師呈交之區域法院判刑案例是根據不同案情及個別被告人背景考慮的判刑,而且對本席並無約束力,所以對本席幫助不大。至於上訴庭在HKSAR v Sharma Nipun(CACC 41/2017)案件則涉及不同本案案情,所以無從比較。但是另外一宗的上訴庭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何勇賢(CACC 417/2012)則同樣涉及銀行貸款詐騙,具有參考價值。馮大律師援引的張美嬌 案是涉及違反誠信的判刑指引,與本案性質並不相同,但亦可作為參考。本席亦參考了何勇賢 案中,上訴庭提及另一宗使用同樣犯罪手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文錦輝 案(CACC 309/2009)。

35.本案涉及一個有組織及有周詳策劃的犯罪行為,而且手法精密,先用假公司製造假薪金證據,再用假文件向銀行行騙。根據第一被告人承認的案情,這個行騙計劃涉及的串謀人即使不計算後來控方不提證供檢控的第二被告人,也有十六個人。第一被告人由計劃最開始已經參與其中,直至他被捕為止。莊大律師亦確認,每次申請人的申請批核之前,第一被告人已經知道這些申請。

36.集團由2015年9月成立假公司至2016年7月被警方瓦解,犯罪時間為期大約十個月。第一被告人求情聲稱,他不是集團主腦,控方並沒有提出反對,本席會視第一被告人並非案中主腦身分。雖然如此,第一被告人在案中扮演的是非常重要角色,參與的程度十分之高,不單只成立假公司,和開銀行戶口來製造薪金轉賬假象,他的家中更加找到第六被告人名字的銀行卡,第一被告人更加把印有第四至八被告人的銀行文件拋出屋外,企圖消滅證據,這些證據足以證明第一被告人積極參與借貸申請人的申請手續之中。根據他的招認,各申請人是經多名中間人介紹給他,在獲批貸款金額一半交給了申請人之後,第一被告人會收取餘下款項10至15%作為報酬,這報酬金額十分可觀。代表第一被告人的莊大律師求情指,第一被告人還未收到報酬,這個說法難以置信,不過即使如此,也不減第一被告人罪責,而且大律師同意,每個申請獲批之前,第一被告人已獲通知。

37.第一被告人涉及七項控罪,本席會先就每一項控罪定下量刑起點,再作出整體罪責的總刑期。本席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文錦輝 案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何勇賢 案,這兩宗案件都是涉及向銀行欺騙貸款。在前者案例,被告人向財務機構詐騙貸款78,000元,上訴庭在考慮了被告人有多次不誠實罪行紀錄之後,認為量刑起點應該是三年半監禁;在後者案件,上訴庭認為涉及70,000元的貸款詐騙的量刑起點應該是兩年半監禁,而涉及兩萬元及36,000元貸款的量刑起點是18個月監禁,認罪後的整體量刑則為兩年監禁,換言之,量刑起點是3年監禁。上訴庭並且指出,在這類罪行中,貸款金額是一個重要量刑考慮。

38.在本案,犯罪集團向銀行及財務機構作出虛假申請總共十八次,意圖欺騙的貸款金額共8,880,000元,成功欺騙獲得的金額是4,620,000元。案中並沒有證據顯示各申請人有實質還款,所以銀行的損失是十分重大。由於其中一些申請並不成功,所以銀行並無損失,法庭會顧及這個因素,但這些不成功申請行為也有刑責。莊大律師和馮大律師提議的量刑起點似乎是依賴張美嬌案的量刑組別指引,本席認為這指引並不完全適用於本案,該案是違反誠信、盜竊案件的判刑指引,本案是串謀詐騙案。在這類罪行,法庭還要考慮其他因素,包括串謀犯罪的手法、規模及犯罪時間等等,誠如在文錦輝 案中,只涉及78,000元的貸款,但上訴庭認為適當量刑起點是三年半監禁,這個量刑起點是遠超過張美嬌 案相關金額的判刑指引。

39.兩名被告人屬適時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40.控方呈交了警方的調查及檢控時序表,第一被告人及第八被告人在2016年7月已經被拘捕,控方亦確認他們在被捕之後,在錄影會面中已經作出招認,而他們是在2019年3月13日才被檢控,2019年6月4日才第一次在區域法院提堂。控方指出,本案有十七人最先被捕,2017年8月再拉一人,即共有十八人被捕及被調查。案件涉及十間銀行或財務機構,並且有大量文件要向銀行及財務機構以及稅務局索取,調查工作十分繁重。本席認為,本案之調查涉及多名疑犯,並且要申請法庭手令,及等待銀行及財務機構和稅務局給予文件證據,唯一可以批評的,只是在2018年7月至12月期間,警方的分析案情時間不算十分理想。但是案中涉及大量文件的搜證及調查,整體而言,控方總共要用大約兩年九個月來完成調查及作出檢控決定也不為過,嚴格而言,被告人不能夠因此得到扣減。

41.不過無論如何,第一被告人及第八被告人都早在被捕之後不久便作出招認,但卻要等候近三年,才可被帶至區域法院,讓他們對控罪作出答辯,這段等候時間責任並不在他們身上。因此,雖然控方並無不合理延誤,法庭亦可以寬大處理,酌情給予一些扣減,第一被告人可以因此減刑1個月。法庭對第八被告人在調查期間出現的特殊精神狀況表示同情,所以會給予兩個月的扣減。因此,本席先從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之一,以反映兩名被告人適時認罪,再從個別控罪及整體刑期減刑分別一及兩個月。

42.判刑如下:第一被告人,先作出個別控罪的量刑起點。考慮了上述相關量刑考慮之後,本席定下量刑起點如下:控罪一只涉及一次申請,而且不成功,量刑起點定為兩年半監禁;控罪三只涉及一次申請,而且申請及批出金額不太高,量刑起點定為3年;控罪四及五涉及超過一次申請,而申請及批出金額不太高,量刑起點定為三年半;控罪七涉及三次申請,申請及批出金額分別是$2,100,000及$800,000元,兩者金額皆高,量刑起點定為4年監禁;控罪二涉及四次申請,銀行損失$1,220,000,比控罪七更高,量刑起點定為四年三個月;控罪六涉及五次申請,申請金額$3,400,000,銀行損失2,000,000元,量刑起點定為四年半監禁。整體而言,十八宗申請的總金額是$8,880,000,銀行損失大約$4,600,000,第一被告人之整體量刑定為6年監禁。

43.至於第八被告人,角色與第一被告人不同,雖然整體罪責而言,第一被告人更重,但是單就控罪七而言,二人只是各司其職,刑責上不應有重要分別,所以第八被告人亦同樣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44.判刑如下:第一被告人控罪一判監19個月;控罪二判監33個月;控罪三判監23個月;控罪四及五各罪判監27個月;控罪六判監35個月;控罪七判監31個月。第一被告人的總體量刑起點是4年監禁,扣除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及1個月的延誤扣減,總刑期是47個月監禁。為了達至此判刑,本席下令控罪二、六、七各控罪刑期其中7個月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而控罪三至五的刑期同期執行,但這27個月的總刑期其中7個月與其他控罪分開執行,所以總刑期是47個月監禁。

45.第八被告人就控罪七,判監30個月。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