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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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罪名成立,該項是控罪書上的第三項控罪。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377/2019[2020] HKDC 124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Nov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77/2019

[2020] HKDC 12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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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亮 (第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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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日期: 2020年11月27日
出席人士: 李國威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漢元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麥樂賢周綽瑩司徒悅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控罪:  [3]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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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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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罪名成立,該項是控罪書上的第三項控罪。

案情

2.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中論及案情,故不擬在此贅述。簡單來說,在控罪所述的借貸中,第四被告人作為申請人,虛假地向銀行表示自己是以月薪四萬多元受僱於AT&T,最終獲批256,000港元貸款。他向同謀飛姐及第一被告人提供自己的個人資料、銀行卡及網上銀行密碼用以作貸款申請,其後在借貸款項發放當日,在銀行職員面前,被告人簽署確認有關他的資料、包括虛假的僱主及收入資料,之後簽收了代表貸款額的三張本票。

定罪紀錄

3.被告人這次是初犯。

求情

4.被告人現年34歲,在國內出生及接受至小學五年級程度教育,多年前來港定居。被捕前在麻雀館工作,被捕後不再被麻雀館聘用,轉而以散工形式從事「跟車」及在酒吧、餐廳等地方工作。他已婚,育有一名一歲多的小孩,太太是一名家庭主婦。

5.太太在致法庭的求情信中表示,被告人是一名孝順的兒子,對妻兒亦厚愛,克盡己能地照顧家人,為人誠實兼心地善良,現因被定罪而行將被監禁,希望法庭給他機會早日出獄,好與家人團聚。

6.被告人的代表大律師指出,被告人之所以犯下本案,皆因遇人不淑,誤信飛姐可以幫助他借錢解決財困。他繼而指出,被告人參與此串謀的時段很短-由交出個人資料給飛姐到前往銀行領取貸款,前後約三星期,被告人只參與過一次貸款申請,從256,000元的貸款的得益亦只有約九萬元,其餘的款項均由第一被告人持有。

7.謝大律師繼而指出,就被告人於被拘捕約兩年九個月後才被落案起訴,雖然錯不在警方或控方,但被告人卻因而承受了很大的心理壓力,故希望法庭酌情給予被告人一些刑期扣減。

討論

8.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文錦輝 CACC 309/2009案指出,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的罪行,在量刑方面沒有指導性的案例,因為犯案形式眾多,不宜概括歸類。

9.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何勇賢 CACC 417/2012案,上訴法庭指出在這類罪行中,貸款的價值是衡量犯案者罪責的一個重要因素。

10.第三項控罪涉及一宗的貸款申請,申請額為300,000元,最終批出的貸款額為256,000元。

11.被告人雖然不是主腦,但作為借貸申請人,他扮演了一個不可或缺的角色,他與其他同謀,各司其職,以致銀行被誤導而批出是次貸款,蒙受損失。

12.被告人只參與了一宗貸款申請,參與的時間不算長,所作出的舉措不涉甚麼複雜性,實際得益亦不足貸款的一半。

13.考慮過本案案情及謝大律師的求情,本席認為37個月監禁是適當的量刑基準。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悔意可言。他的個人及家庭背景,亦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

14.被告人由被捕至被起訴歷時約兩年九個月,雖然錯不在警方或控方,但被告人是一名之前從未犯過法的人士,本席酌情給予被告人一個月的刑期扣減,以反映他因久候事態發展所承受的壓力及焦慮。

判刑

15.第四被告人就第三項控罪被判監禁3年。

( 韋漢熙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