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賽金 訴 香港區域法院萬可宜法官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1173/202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June 2020.
1. 在日期為2019年6月12日的表格 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
HCAL 1173/2020 [2020] HKCFI 12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117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1.在日期為2019年6月12日的表格 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2.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申請人填上:
3.本案件的背景事實已經列於上訴法庭於2019年1月23日在CACV 409/2018一宗上訴的判決書中,故此不在這判決書中重複。 4.2019年12月6日,黃雅茵聆案官在DCPI 2731/2018一案中,作出一系列審前核對列表審核聆訊命令。其中黃聆案官在第二項命令,把申請人 (案中的原告人) 於2019年10月15日存檔之誓詞從法庭檔案刪除,並命令申請人支付被告人該誓詞有關之訟費。申請人對黃聆案官的第二項命令作出上訴。 5.2020年5月15日,萬可宜法官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6.2020年5月25日,申請人以書信方式提出撤換萬法官作為DCPI 2731/2018一案中的主審法官,並要求萬法官迴避2020年5月28日已排期之聆訊。理由是萬法官於2020年5月15日的判決中撤銷了她對黃雅茵聆案官的上訴,以及作出審前覆核的命令。 7.2020年6月5日,萬法官駁回申請人撤換法官的申請。 8.現申請人擬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萬法官於2020年5月15日及2020年6月5日所作出的命令。 9.一般而言,如有關法例已訂明針對某一決定或命令的上訴機制,受影響的人應當依循該法定上訴機制提出上訴,而不應該提出司法覆核。法律一貫確立的原則是,除特殊情況外,法庭只會在沒有其他申索或上訴渠道時才會以司法覆核的程序考慮干預相關的決定或命令。就本案而言,如申請人欲挑戰萬法官於2020年5月15日及2020年6月5日所作出的命令,申請人應按《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 提出上訴。申請人提出本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做法顯然並不恰當。 10.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