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賽金 對 香港區域法院萬可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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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日期為2019年7月9日的表格 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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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437/2020 [2020] HKCFI 15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143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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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在日期為2019年7月9日的表格 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2.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申請人填上:
3.本案件的背景事實已經列於上訴法庭於2019年1月23日在CACV 409/2018一宗上訴的判決書中,故此不在這判決書中重複。 4.正如本席在申請人的另一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HCAL 1173/2020) 於2020年6月22日頒下的判決書中指出,一般而言,如有關法例已訂明針對某一決定或命令的上訴機制,受影響的人應當依循該法定上訴機制提出上訴,而不應該提出司法覆核。法律一貫確立的原則是,除特殊情況外,法庭只會在沒有其他申索或上訴渠道時才會以司法覆核的程序考慮干預相關的決定或命令。就本案而言,如申請人欲挑戰萬法官於2020年7月2日所作出的命令,申請人應按《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 提出上訴。申請人提出本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做法顯然並不恰當。 5.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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