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賽金 對 香港區域法院萬可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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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日期為2019年7月9日的表格 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Cites 4 cases

Case No.HCAL 1437/2020[2020] HKCFI 156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Jul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1437/2020

[2020] HKCFI 15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143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朱賽金  
   
建議答辯人 香港區域法院萬可宜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內庭聆訊
頒下判決書日期 : 2020年7月16日

判決書

1.在日期為2019年7月9日的表格 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DCPI 2731/2018 (HCPI 518/2017) 現執行上訴期間於2020年7月2日 [2020] HKDC 420 判決書萬可宜法官違反法官守則,違法,犯罪。仍然利用上述造案,作[弊]材料,於2020年7月6日聆訊。」

2.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申請人填上:

「一、 關於區域法院檔案號DCPI 2731/2018 (HCPI 518/2017),本案件現2020年6月26日於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上訴受理檔案號:CACV 222/2020上訴執行進行中,現仍是上訴期間受萬可宜法官造案,作[弊]襲擊聆訊 (時間於2020年7月6日),萬可宜法官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違法犯罪。

二、 本檔案號:DCPI 2731/2018 (HCPI 518/2017) 上訴執行進行期間,萬可宜法官加設 [2020] HKDC 420判決書,萬可宜法官綜上述違反法官守則,違法犯罪。嚴重典型職務侵害原告人合法權益。批准撤銷。[附注證物請參看附頁]。」

3.本案件的背景事實已經列於上訴法庭於2019年1月23日在CACV 409/2018一宗上訴的判決書中,故此不在這判決書中重複。

4.正如本席在申請人的另一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HCAL 1173/2020) 於2020年6月22日頒下的判決書中指出,一般而言,如有關法例已訂明針對某一決定或命令的上訴機制,受影響的人應當依循該法定上訴機制提出上訴,而不應該提出司法覆核。法律一貫確立的原則是,除特殊情況外,法庭只會在沒有其他申索或上訴渠道時才會以司法覆核的程序考慮干預相關的決定或命令。就本案而言,如申請人欲挑戰萬法官於2020年7月2日所作出的命令,申請人應按《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 提出上訴。申請人提出本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做法顯然並不恰當。

5.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 周家明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