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賽金 對 Pizzaexpress (Hong Kong)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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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年12月6日,黃雅茵聆案官於本案中作出了一系列審前核對列表審核聆訊命令。其中黃聆案官在第二項命令,把原告人於2019年10月15日存檔之誓詞(“該誓詞”)從法庭檔案刪除,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該誓詞有關之訟費。原告人對黃聆案官的第二項命令作出上訴。 本席於2020年5月8日聆訊後,於2020年5月15日頒下判決書(「該判決」),撤銷了原告人對黃雅茵聆案官的命令之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DCPI 2731/2018[2020] HKDC 39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Ju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PI 2731/2018

[2020] HKDC 3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8年第27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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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CHU CHOI KAM(朱賽金)  
  and  
被告人 PIZZAEXPRESS (HONG KONG)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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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萬可宜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20年5月28日
判決書日期: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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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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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2019年12月6日,黃雅茵聆案官於本案中作出了一系列審前核對列表審核聆訊命令。其中黃聆案官在第二項命令,把原告人於2019年10月15日存檔之誓詞(“該誓詞”)從法庭檔案刪除,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該誓詞有關之訟費。原告人對黃聆案官的第二項命令作出上訴。 本席於2020年5月8日聆訊後,於2020年5月15日頒下判決書(「該判決」),撤銷了原告人對黃雅茵聆案官的命令之上訴。

2.於2020年5月8日聆訊中,本席同時處理了審訊前覆核並頒下有關準備審訊的指示,其中第一項指示為:「被告人律師須於審訊前21天或之前(即2020年6月15日或之前)將更新的審訊文件冊(連同藍潤來的三份證人陳述書的中文譯本,即審訊文件冊A第105至118頁,第204至213頁及第220至224頁)及醫療記錄文件冊呈交法庭,及送達原告人」。

3.原告人於2020年5月13日以傳票作出以下申請:「為審訊文件冊的更新撤銷申請。取消審訊文件冊更新」。這張傳票排期於2020年5月28日作指示聆訊。

4.原告人於2020年5月25日以書信(「該信件」)方式提出撤換本席作為本案的主審法官,並要求本席迴避2020年5月28日已排期之聆訊。從信件內容看來,原告人似乎是因爲本席於該判決中撤銷了她對黃雅茵聆案官的上訴,以及作出審前覆核的命令,而作出迴避申請。

5.原告人一開始並沒有把該信件送達被告人。在法庭指示後原告人於2020年5月27日(即聆訊前一天)把該信件送達被告人。儘管如此,被告人在2020年5月28日聆訊期間表示不反對法庭於當天處理原告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並作出陳詞。原告人亦於聆訊中作出陳詞。因此本席認為可以在此情況下酌情豁免原告人需以傳票作出申請的法律程序,並於2020年5月28日處理其迴避申請。

迴避---- 法律原則

6.根據薛偉成法官在Z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1]案第26段引述終審法院在Falcon Private Bank Ltd v Borry Bernard Edouard Charles Ltd (2014)[2]的判決指出,法庭須謹慎處理缺乏理據、出於策略考慮或為選擇法官而提出的迴避申請[3]

7.迴避申請可以基於實際偏頗(actual bias)或表面偏頗(apparent bias)而作出[4]

8.空洞、含糊籠統的「偏頗」指稱,不足以支持迴避申請[5]。申請法官迴避的一方,須述明其所指引致意識到存在偏頗的行為,與某訴訟方或某爭議點有何邏輯關連[6]

9.在實際偏頗方面,原告人指稱本席在作出審前覆核中更新審訊文件冊做出的命令時,實際上是剔除了她在訴訟中有關職業病的指控。 因此,原告人指稱本席明顯偏頗被告人。這項指控沒有任何事實基礎:有關審前覆核的命令衹是一般就更新審訊文件冊作出的命令,並沒有原告人所指稱的剔除她有職業病的效果。本席不認為原告人的指控構成任何實際偏頗的行為。

10.另一方面,在處理基於表面偏頗而提出的迴避申請時,適用的驗證標準是「合理地憂慮法官偏頗」的驗證標準(reasonable apprehension of bias test)。法庭須查究與指稱法官偏頗有關的所有情況,並設問此等情況會否使一個不存偏見、熟知情況的旁觀者得出本席有實質可能存在偏頗的結論[7]

11.在表面偏頗方面,原告人似乎認為由於本席在該判決中判她敗訴,因此表面上本席有偏頗被告人之嫌。該判決是本席根據法律原則作出,原告人於該判決中被判敗訴本身不構成迴避申請的合理理據。

12.至於原告人在該信件中向本席作出的指控, 包括:瀆職、包庇事實、違背法律、遺漏職業病、濫用法官司法職權等,亦是沒有任何理據支持。原告人指控對方代表大律師及本席來歷不明更是毫無理據。本席認為沒有任何基礎支持原告人作出表面偏頗的指控。

裁決

13.本席已仔細考慮過Z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案中列出的有關法律原則,裁定一名不存偏見、熟知情況的旁觀者,不會認為由本席審理本案有實質可能存在偏頗的理據。本席認爲原告人無權選擇法官(forum shopping)。本席因此拒絕原告人申請。

訟費

14.原告人需支付被告人因本申請而產生的訟費。此乃暫准訟費命令,除非與訟任何一方於今天起計14天內以傳票方式申請更改以上訟費暫准命令,否則由今天起14天後訟費命令會成為正式訟費命令。

  (萬可宜)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李炳剛、區紹恩律師行,李兆峯律師代表



[1]  [2016] 1 HKLRD 174

[2]  17 HKCFAR 281

[3]  第26段

[4]  第28段

[5]  第38段

[6]  第40段

[7]  第28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