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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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年6月26日,在本案聆訊完畢時,本庭批准給予上訴許可,把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當為上訴處理。本庭撤銷原審時被告人被判的販運危險藥物罪,而代之以管有涉案毒品的罪名。本庭的判決理由書已於今天較早時頒布。就判刑方面,本庭把案件押後至今天,以便戒毒中心可就被告人的情況作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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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016A/2001 CACC 1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16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刑事訴訟2000年第2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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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2年6月26日 宣判日期:2002年7月5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判刑) ______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宣讀判案書: 1.2002年6月26日,在本案聆訊完畢時,本庭批准給予上訴許可,把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當為上訴處理。本庭撤銷原審時被告人被判的販運危險藥物罪,而代之以管有涉案毒品的罪名。本庭的判決理由書已於今天較早時頒布。就判刑方面,本庭把案件押後至今天,以便戒毒中心可就被告人的情況作出報告。 2.戒毒中心報告指出,被告人已不需依靠毒品,故不宜入戒毒所。該報告其他的內容涉及他的身世及染上毒癖的經過,對本庭在考慮刑罸方面沒有很大幫助,因本案涉案毒品份量奇大,為內含60.85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84.41克混合劑,價值超過50,000元。經考慮毒品的重量及其潛在風險,及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志良,Alan, CACC 332/1999, 2000年4月5日的判案書和其他有關案例,本庭認為管有該重量的海洛英應以28個月的監禁為量刑起點,另外因該重量的毒品所附帶的嚴重潛在風險應加判20個月的監禁。所以就管有涉案毒品的罪名,本庭撤銷原判的9年監禁刑期,而判處被告人入獄4年監禁 ,以代替原先的9年監禁。
控方:由律政司委派高級政府律師梁卓然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上訴許可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黃達華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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