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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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年6月26日,在本案聆訊完畢時,本庭批准給予上訴許可,把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當為上訴處理。本庭撤銷原審時被告人被判的販運危險藥物罪,而代之以管有涉案毒品的罪名。本庭的判決理由書已於今天較早時頒布。就判刑方面,本庭把案件押後至今天,以便戒毒中心可就被告人的情況作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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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C 16/200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016A/2001

CACC 1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16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刑事訴訟2000年第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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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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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2年6月26日

宣判日期:200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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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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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宣讀判案書:

1.2002年6月26日,在本案聆訊完畢時,本庭批准給予上訴許可,把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當為上訴處理。本庭撤銷原審時被告人被判的販運危險藥物罪,而代之以管有涉案毒品的罪名。本庭的判決理由書已於今天較早時頒布。就判刑方面,本庭把案件押後至今天,以便戒毒中心可就被告人的情況作出報告。

2.戒毒中心報告指出,被告人已不需依靠毒品,故不宜入戒毒所。該報告其他的內容涉及他的身世及染上毒癖的經過,對本庭在考慮刑罸方面沒有很大幫助,因本案涉案毒品份量奇大,為內含60.85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84.41克混合劑,價值超過50,000元。經考慮毒品的重量及其潛在風險,及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志良,Alan, CACC 332/1999, 2000年4月5日的判案書和其他有關案例,本庭認為管有該重量的海洛英應以28個月的監禁為量刑起點,另外因該重量的毒品所附帶的嚴重潛在風險應加判20個月的監禁。所以就管有涉案毒品的罪名,本庭撤銷原判的9年監禁刑期,而判處被告人入獄4年監禁 ,以代替原先的9年監禁。

(梁紹中) (胡國興) (楊振權)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委派高級政府律師梁卓然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上訴許可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黃達華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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