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景樺及另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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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女子D3與姊姊PW1、母親PW3和弟弟PW4同住。D3透過社交媒體認識了男子D1,發展成為情侶。D1指示D3向一些財務公司和銀行借錢,D3於是借了很多筆錢交給D1,D3為人糊裡糊塗,不知自己欠財務公司和銀行多少錢,D1也指示D3去騙去付錢給D1,作為償還一些不存在的債。D3沒有能力還錢,被人追債,D3的母親愛女心切,代D3還錢,看似清還之際,D3竟夾計向家人誐稱被扣留,要求家人付贖金,亦有人繼續追債,謂不還錢便會有人身安全問題, 報警求助及告訴追債人謂已報警,追債人反說就算報了警仍須還錢,又說警方凍結其收款戶口,要求付錢作為賠償和保證金待戶口解凍,也要求去警署銷案,終於去警署銷案,並付出多筆錢滿足上述人士的要求。D1與一些被告將收到的錢清洗。D3的母親是一名工人,就此秏盡生平積蓄共7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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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39及1052/2018 [2020] HKDC 6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39號及10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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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背景 1.女子D3與姊姊PW1、母親PW3和弟弟PW4同住。D3透過社交媒體認識了男子D1,發展成為情侶。D1指示D3向一些財務公司和銀行借錢,D3於是借了很多筆錢交給D1,D3為人糊裡糊塗,不知自己欠財務公司和銀行多少錢,D1也指示D3去騙去付錢給D1,作為償還一些不存在的債。D3沒有能力還錢,被人追債,D3的母親愛女心切,代D3還錢,看似清還之際,D3竟夾計向家人誐稱被扣留,要求家人付贖金,亦有人繼續追債,謂不還錢便會有人身安全問題, 報警求助及告訴追債人謂已報警,追債人反說就算報了警仍須還錢,又說警方凍結其收款戶口,要求付錢作為賠償和保證金待戶口解凍,也要求去警署銷案,終於去警署銷案,並付出多筆錢滿足上述人士的要求。D1與一些被告將收到的錢清洗。D3的母親是一名工人,就此秏盡生平積蓄共750,000元。 2.D1是主犯,他指示其餘被告協助犯案,罪行包括串謀洗黑錢、串謀勒索、勒索、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3.D4涉及的罪行包括上述的串謀洗黑錢,也有與上述案情無關的管有偽造的身分證、管有偽造的回鄉卡。 第一項控罪訴D1欺詐罪,第二項控罪訴D1、D4串謀洗黑錢 4.2017年9月,D1向D3虛假地表示D3欠債70,000元,D1指示D3向家人誐稱炒股票損手,叫代為清還。D3於是跟D1的指示告訴姊姊PW1,家人信以為真,便代D3還債(第一項控罪:D1欺詐)。 5.PW1將70,000元存入D1指示的銀行戶口,該戶口屬於D4,D4借該戶口給D1處理該70,000元,D4將收到的70,000元用現金方式交給D1(第二項控罪訴D1、D4串謀洗黑錢)。 6.D1承認第一及二項控罪,D4否認第二項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 第三項控罪訴D1欺詐罪,第四項控罪訴D1、D4串謀洗黑錢 7.2017年10月,D1虛假地向D3聲稱D3尚有欠債85,000元,指示D3叫家人代為清還。D3於是跟D1的指示告訴家人,家人信以為真,便代D3還債(第三項控罪:D1欺詐)。 8.PW1將44,000元及41,000元存入D1指示的銀行戶口,該戶口屬於D4的丈夫,D4借該戶口給D1處理該85,000元,D4將丈夫收到的85,000元用現金方式交給D1(第四項控罪訴D1、D4串謀洗黑錢)。 9.D1承認第三及四項控罪,D4否認第四項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 第五項控罪訴D1、D4串謀洗黑錢 10.2017年12月,D1向D3表示自己有45,000元欠債,將D3和家人的資料交給了追債人。其後有人用電話向PW1追債,對方恐嚇,若不還錢,人身安全不保。PW1感到害怕,於是報警,對方打電話來追債時,PW1說已報警,對方謂報了警仍要還債。PW1將45,000元存入對方指定的收款戶口,這筆錢其後被人提走。 11.D1被警察拘捕時,其手機有傳來還款證明的電話訊息和收款戶口的銀行卡的照片。該收款戶口屬於D4,D4借該戶口給D1處理該45,000元,D4將收到的45,000元用現金方式交給D1(第五項控罪訴D1、D4串謀洗黑錢)。 12.D1承認第五項控罪,D4否認第五項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 第六項控罪訴 D1、D2、D6串謀勒索,第七項控罪訴D1、D2、D5串謀洗黑錢,第八項控罪訴D1、D2串謀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妨礙司法公正 13.2018年2月12日,有人致電PW1,聲稱因為報警引致收款戶口被凍結,令他的公司遭受嚴重損失,對方指示PW1存110,000元到一個銀行戶口,否則PW1人身安全不保,也會殃及其鄰居(第六項控罪: D1、D2、D6串謀勒索)。 14.D1及D2承認第六項控罪,D6否認第六項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 15.PW1於兩個日子分別將兩筆110,000元存入該收款戶口,這收款戶口屬於D5,D5借該戶口給D1處理該110,000元,D1應承D5可獲2,000元酬勞。D5於是將108,000元用現金方式交給D1,自己保留2,000元作為酬勞。D1及D2承認串謀處理共220,000元;本席裁定D5於第二次在銀行櫃枱提取110,000元時,已有合理理由相信這筆是黑錢,她仍將當中108,000元交給D1,自己則保留2,000元作為報酬(第七項控罪:D1、D2、D5串謀洗黑錢)。 16.D1及D2承認第七項控罪,D5否認第七項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 17.另外,對方亦用電話訊息指示PW1盡快銷案。2018年2月19日,D2致電PW1,謂已接手追債,由於仍未銷案,令他的公司每天都有損失。D2指示PW1再存110,000元到同一個收款戶口,即D5的戶口。PW1於是將110,000元存入D5的戶口,並用電話訊息通知D2,D2提醒PW1去銷案。D5也是將108,000元用現金方式交給D1,自己保留2,000元作為酬勞。2018年2月22日,PW1到警署銷案,然後將銷案的證人陳述書用電話發給D2(第八項控罪:D1、D2串謀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妨礙司法公正)。 18.D1及D2承認第八項控罪。 第九項控罪訴 D1、D2串謀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勒索 19.2018年2月24日,D2繼續向PW1聲稱收款戶口仍被凍結,要進一步賠償,PW1並無回應。D2於是在2月25日、2月26日及3月3日以電話訊息向PW1作出威嚇,謂手足已上門做嘢。 20.2018年3月8日,D3一家人的住所單位的鐵閘和大門被潑紅油。同日,PW1再次報警。 21.2018年3月9日,D2給PW1的電話訊息提到他的手足已去過PW1的家問候他們一家人,因此要加收他們額外的錢,每次上門都會加一次價,直至他們付清。 22.D1的手機載有照片顯示PW1的住所單位的大廈和大門,該單位被潑紅色油漆後的情況、一張存款通知書記錄2018年3月3日有2,100元存入D2的銀行戶口。 23.D2的手機載有照片顯示PW1的住所單位的大廈和大門、該單位被潑紅色油漆後的情況、一張存款通知書記錄2018年3月3日有2,100元存入D2的銀行戶口。另外還有電話訊息記錄D1與D2商量如何對PW1一家人進行勒索和報酬金額7,500元及3,500元(第九項控罪訴 D1、D2串謀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勒索)。 24.D1及D2承認第九項控罪。 第十項控罪訴 D1、D2及D3勒索 25.2018年3月10日,懷孕7個月的D3告訴家人,謂她將到聯合醫院聽產前講座。同日晚上,D3發電話訊息給PW1,謂出了事,要求PW3儘快致電D3。PW1致電D3的手機,PW1認得是D2的聲音,D2說D3欠債未清,所以被扣留,PW1須在3月13日下午3時前存款350,000元到一個D2指定的一個銀行戶口,讓D3可以安全回家。PW1要求與D3談話,以確保D3在他手上。D3告訴PW1如何被人夾上車和扣留在某個不知何處的辦公室。PW1於是報警。 26.3月11日凌晨,PW1收到D3的電話訊息,D3謂被四人監視,嚷PW1不要報警,否則贖金可能不只350,000元,入數後D3會獲釋。 27.同日上午,警方去到D1位於深水埗的住所,破門而入,發現D1和D3,D3沒有被禁錮的跡象。經調查後,警方拘捕D1和D3。 28.其後D3承認與D1向家人誐稱被綁架,因為D1告訴她,謂D2稱追數公司已將欠款加至350,000元,若D3不入錢,便會有人到她的家淋油和放火。D1指示D3致電D2,以及用三人會議電話功能與PW1商量,D2會勒索PW1,D3則配合說話。其後D3讓D1使用D3的手機向PW1發送電話訊息。D2的手機有電話訊息記錄D1指示他如何勒索PW1一家人(第十項控罪訴 D1、D2及D3勒索)。 29.D1、D2及D3承認第十項控罪。 第十一項控罪訴D4管有偽造身分證、第十二項控罪訴D4管有虛假文書 30.2018年3月19日,警方在D4住所發現一張偽造的香港身分證,以及兩張虛假的回鄉卡,該三份文件報細了她的出生日期。 31.在其後的調查中,她說大約兩年前,分開兩次在深圳買了這些文件,她從來沒有使用過,只是放在抽屜內。當中的編號和出生日期是她虛構出來的,藉此想假裝更年輕(第十一項控罪訴D4管有偽造身分證,第十二項控罪訴D4管有虛假文書)。 32.D4承認第十一及十二項控罪。 個人背景及求情 33.D1現年31歲,有9項盜竊記錄,分佈於2010年至2014年,服刑至2014年3月27日。 34.D2現年25歲、D3現年28歲、D4現年42歲、D5現年22歲及D6現年55歲,他們沒有刑事記錄,均從事較低技術工種。 35.代表D1的許大律師不諱言D1的罪責相對其他被告為大,然而他干犯的串謀洗黑錢罪(除了第五項之外),均是處理前置罪行(即是詐騙或勒索)的款項,沒有額外的罪責,所以刑期應與前置罪行同期執行(HKSAR v Chan Kim Chung, Nelson陳儉中 [2012] 2 HKCA 75)。本席同意這陳詞。 36.D1的醫生發現他的腦葉有黑點,會隨著年齡增長,如果黑點破裂,他會有生命危險。還押期間,他與D3所生的女兒出生,他與D3已經分手,他尚未見過女兒一面。他的父親不久前去世。 37.第一及二項控罪屬同一事源,D1於2017年9 月先騙去PW1一家人70,000元,然後D1指示D4提供戶口處理這筆黑錢。本席就第一及二項控罪均以18個月作為D1的量刑基準,扣除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後,刑期是12個月。D4不知前置罪行,也沒有報酬,沒有加刑因素,本席就第二項控罪以8個月作為D4的量刑基準。 38.第三及四項控罪屬同一事源,D1於2017年10月先騙去PW1一家人85,000元,然後D1指示D4提供(其丈夫的)戶口處理這筆黑錢。本席就第三及四項控罪均以18個月作為D1的量刑基準,扣除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後,刑期是12個月。D4不知前置罪行,也沒有報酬,沒有加刑因素,本席就第四項控罪以8個月作為D4的量刑基準。 39.第五項控罪在本案中沒有連接任何前置罪行,D1於2017年12月指示D4提供戶口處理一筆45,000元黑錢。本席就第五項控罪以12個月作為D1的量刑基準,扣除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後,刑期是8個月。D4不知前置罪行,也沒有報酬,沒有加刑因素,本席就第五項控罪以8個月作為D4的量刑基準。 40.第六及七項控罪屬同一事源,D1於2018年2月透過D6介紹D2用電話以兇惡態度向PW1追債,D2跟從D1的指示逼令PW1付出兩筆110,000元,共220,000元,D1指示D5運用D5的戶口收取該兩筆錢,然後提款交給D1。本席就第六及七項控罪每項均以30個月作為D1的量刑基準,扣除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後,刑期是20個月。 41.D2活躍參與D1的行動,本席就第六及七項控罪每項均以24個月作為D2的量刑基準,扣除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後,刑期是16個月。 42.D6的報酬是4,000元,他已向PW1賠償這4,000元及被還押41天,最終反醒到不應沉迷賭博及杯中物,日後會專心在髮廊工作,他的家人和教會對他大力支持,感化官建議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帶附加條款。D6的參與程度比D2為低,本席亦同意感化官的建議,頒令D6就第六項控罪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帶附加條款。 43.D5雖然在第二次提款時相信這筆110,000元是黑錢,但是她仍將之交給D1。D5的報酬是4,000元,已向PW1賠償這4,000元,她在判刑前已被扣押27天。相關她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出,她從這件事件中已得到深切教訓,立心改過,感化官建議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本席頒令D5就第七項控罪履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44.第八項控罪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D1指示D2恐嚇PW1到警署銷案,否則PW1人身安全不保。本席就第八項控罪以18個月作為D1的量刑基準,扣除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後,刑期是12個月。作為從犯的D2活躍參與D1的作為,本席就第八項控罪以12個月作為D2的量刑基準,扣除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後,刑期是8個月。 45.第九控罪涉及D1、D2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於2018年2月24日至3月9日期間,串謀勒索PW1一家人,D1安排人去PW1的住所外面淋紅油,D2向PW1確認是他的兄弟所為,PW1若不還錢便會有下次,而且欠款會增加,警告他們不可報警。本席就第九項控罪以30個月作為D1的量刑基準,扣除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後,刑期是20個月。本席就第九項控罪以24個月作為D2的量刑基準,扣除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後,刑期是16個月。 46.第十項控罪涉及D1、D2及D3,D1指示D3向PW1誐稱因欠債未還而被綁架,D1指示D2打電話給PW1,告訴PW1須付350,000元才可讓D3平安回家。本席就第十項控罪以30個月作為D1的量刑基準,扣除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後,刑期是20個月。作為從犯的D2的量刑基準是24個月,扣除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後,刑期是16個月。李大律師指D3是受到D1的威逼下犯案,根據英國樞密院案例R v Z [2005] 2 AC 467,雖然被告聲稱被逼犯案的說法未足以令他脫罪,但是法庭若信納為真實,亦足以成為求情理由,本席信納D3是在此情況下犯案。此外,她早已認罪,家人亦願意原諒她,她將會努力工作及照顧女兒。感化官建議給她感化18個月另加特別條款,本席同意,現頒令D3就第十項控罪接受感化18個月另加特別條款。 47.第十一項控罪涉及D4管有一張偽造香港身分證,第十二項控罪則涉及D4管有兩張偽造回鄉卡,她聲稱在內地旅遊時貪玩向人提供一些虛假資料製作而成。李大律師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長利 [2004 – 2005] HKCLRT 187,上訴庭指犯案者若是合法留港,認罪後的刑期應是12個月,藉此反映這罪行的嚴重性。本席就第十一及十二項控罪均以12個月作為D4認罪後的刑期。 總結 48.D1的控罪分為三組,第一組是(串謀)詐騙和洗黑錢,第二組是(串謀)勒索和洗黑錢,第三組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將他的刑期調整如下:
49.D2的控罪分為兩組,第一組是(串謀)勒索和洗黑錢,第二組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他的刑期如下:
50.D3就第十項控罪(串謀勒索)感化18個月另加特別條款。 51.D4的控罪分為兩組,第一組是串謀洗黑錢,第二組是管有虛假文書,她的刑期如下:
52.D5就第七項控罪(串謀洗黑錢)須履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53.D6就第六項控罪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帶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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