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敏怡小姐 對 醫院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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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2019年11月15日發出傳票(“該傳票”),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申索及在本案存檔的誓詞,以及撤銷本案,理由是原告人的申索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屬於瑣屑無聊和無理纏繞、或者濫用法院的法律程序;再者,原告人是在《時效條例》(“該條例”)規定的訴訟時效屆滿後才開展本案的,按照該條例的規定,原告人不得提出她的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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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495/2019 [2020] HKCFI 21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19年第149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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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被告人在2019年11月15日發出傳票(“該傳票”),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申索及在本案存檔的誓詞,以及撤銷本案,理由是原告人的申索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屬於瑣屑無聊和無理纏繞、或者濫用法院的法律程序;再者,原告人是在《時效條例》(“該條例”)規定的訴訟時效屆滿後才開展本案的,按照該條例的規定,原告人不得提出她的申索。 2.該傳票的申請,於2020年8月5日在何展鵬聆案官(“聆案官”)席前舉行了聆訊,聆案官批准了被告人的申請,頒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並撤銷本案,同時剔除原告人在本案存檔的誓詞。原告人不服判決,於2020年8月12日提出上訴(“該上訴”) 。本席指示以書面處理該上訴,在作出裁決前,本席已經考慮了雙方提交的書面陳詞。 3.根據確立了的法律原則,本席在處理該上訴的時候,是重新處理被告人藉該傳票提出的申請,猶如該申請是第一次在法庭處理一樣。 原告人的申索 4.原告人在她的數份誓詞中,對被告人作出以下的指控:
5.原告人聲稱這些事情確實發生了,並且被告人要為這些事情負責,支付賠償與原告人。原告人追討的賠償金額,起初是HK$50億,原告人其後把索償金額調高至HK$52億,再其後把索償金額調高至HK$53億。 分析 6.原告人在2019年9月18日藉原訴傳票開展本案,這是不合適的。原告人在本案提出針對被告人的指控,涉及事實爭議,不可能以原訴傳票的程序進行。有關涉及事實爭議的案件,須以傳訊令狀的形式開始。如果僅僅只是這一點的問題,法庭可以考慮下令把這宗案件視為以傳訊令狀開始的案件,並且指示各方準備訴狀,讓案件繼續進行。然而,原告人的申索,不是只有這個問題。 7.本席認為,原告人的申索,屬於瑣屑無聊和無理纏繞,也是超越了法定的時限才提出的,法庭須剔除本案。 8.如果訴訟是不可以道理去辯論,沒有基礎和任何勝訴機會的,這就是瑣屑無聊的訴訟。倘若訴訟會對對方構成欺壓或欠缺真誠,則屬於無理纏繞。參見張朝喜訴華潤集團有限公司[2018] HKCFI 2602,[15]及[16]段。 9.本席認為,原告人的申索,屬於瑣屑無聊和無理纏繞,理由如下:
10.本席同時認為,原告人針對被告人的有關人身傷害的申索,超越了該條例規定的時效才開展,按照該條例的規定,是不得提出的。
11.原告人的其他申索,同時面對時效的問題,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可以延展原告人提出這些申索的時效。 結論 12.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剔除原告人的申索及撤銷本案,以及剔除原告人在本案存檔的誓章,是正確的。本席駁回該上訴。 13.原告人上訴失敗,須支付該上訴的訟費予被告人。本席頒下暫准訟費命令,該上訴的訟費,由原告人支付予被告人,金額經簡易評定為HK$16,000。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書面陳詞。 被告人: 由肯尼狄律師行代表,書面陳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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