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華 對 香港醫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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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23年6月6日作出訟費令,要求申請人劉女士於14天內支付建議答辯人 (由律政司代表) 港幣$20,800的訟費 (「 6/6訟費令 」)。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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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52/2020 [2023] HKCA 12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152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1695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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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 A. 引言 1.本席於2023年6月6日作出訟費令,要求申請人劉女士於14天內支付建議答辯人 (由律政司代表) 港幣$20,800的訟費 (「6/6訟費令」)。 2.劉女士於2023年6月19日發出兩張傳票,就6/6訟費令(a) 申請上訴許可 (「許可傳票」) ;(b) 申請擱置至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釋法有結果為止 (「擱置傳票」)。就著上訴許可,她提出十個理由 (許可理由):
3.律政司認爲劉女士就6/6訟費令的上訴沒有合理的勝訴機會,因此法庭不應批出上訴許可。 B. 法律原則 4.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 第52A(1) 條,法院有權酌情決定法律程序的訟費及附帶費用。劉女士單就非正審申請的訟費而提出的上訴,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條及《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 第59號命令第2B條規則,她沒有當然上訴的權利,需要申請許可。根據第14AA(4)條,她須證明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庭進行聆訊。 5.一般而言上訴法庭在處理關於只因訟費的上訴時,是不會干預原訟法庭有關訟費裁決行使的酌情權的,除非上訴人能夠顯示原訟法庭考慮了完全外在的因素或不相干的事宜,或不公正地行事,或該決定異常到沒有一個合理和遵守其責任的法官會作出相同的決定:謝瑛明 對 社會福利署署長 [2020] HKCFI 2380,第5段,周家明法官 (當時官階),引用上訴法庭在 Chen Hsiao Mei Oung, Lilian v Chen Shih Ta, Michael [1992] 1 HKC 40 (CA) 第50C-G頁。 C. 許可理由1、3及6 – 6/6訟費令違反勝訴一方應獲取訟費的基本原則及不符合高等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第2(2)條規則 6.6/6訟費令源於劉女士延展送交存檔就訟費清單的「反對項目清單」時限的傳票。2023年4月4日許家灝聆案官處理該傳票,但劉女士沒有出席聆訊,所以其傳票被撤銷。劉女士提出上訴並於6月6日進行聆訊,若非法庭額外考慮一些因素而給予寬限,其上訴本來是沒有勝訴機會的。所以上訴得直的結果是批准劉女士延展時限的申請,本席且作出「除非命令」,要求她於2023年7月7日下午4時或之前存檔及送達一份反對項目清單,否則不得存檔該清單。 7.「勝訴一方應獲取訟費」的原則並不適用於申請延展送交存檔的時限的申請,劉女士忽略了《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3(4)條規則。提出申請延展送交存檔文件的一方需要承擔申請所引起的費用,包括任何就申請作出的命令的訟費。因此,6/6訟費令沒有違反法律原則。劉女士也沒有指出本申請如何符合上文第5段的要求。 D. 許可理由2:違反實務指示14.3 8.律政司已於6月6日的聆訊前48小時把論點綱要和典據一覽表送達劉女士及呈交法庭。訟費陳述書稍後才遞交法院及送達,是因為律政司在聆訊前未能肯定頌費會如何處理。無論如何,在本席作出6/6訟費令之前,律政司已把訟費陳述書送達劉女士及呈交法庭,在法庭作出6/6訟費令前,劉女士已有足夠機會陳述其反對理由。 9.第C10條並不適用於律政司處理的案件,因律政司非律師,不會向當事的「客人」收取律師費。 10.劉女士聲稱本席錯誤地將第13條的規定將搜集資料的費用 (訟費陳述書項目 (D3) 和撰寫訟費陳述書的費用 (D1)) 判給律政司。其實項目D1 和D3與準備訟費陳述書無關。 11.劉女士指本席沒有考慮有關申請的性質和情況,因此違反實務指示14.3的第14條規定。其實,劉女士聲稱本案是有關司法覆核的說法並不正確,因為相關上訴是就許聆案官的決定而進行的,並無涉及司法覆核的事宜。 E. 許可理由5 – 違反第62號命令第7條和5(e)(2)(d)規則 12.《高等法院規則》沒有第5(e)條,相信劉女士是指第5(1)(e)條。劉女士指稱本席沒有按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7條、第5(1)(e)條及第5(2)(d)規則考慮雙方的行為。但其實在許聆案官和本席前,律政司並沒有不當的行為。 F. 許可理由4 –上訴屬「當然」權利,不需要許可 13.見上文第4段。 14.劉女士所提出的許可理由,均屬瑣屑無聊,無理纏繞,無一可能符合第4或5段的法律原則或具勝訴的機會,因此,本席不給予上訴許可。 G. 擱置申請 15.劉女士就CACV152/2020案的終極上訴,已於2023年5月9日被終審法院駁回。此外,6/6訟費令的法律原則沒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需要。 16.由於上訴沒有勝訴的機會,也沒有其他擱置的原因。故本席撤銷擱置傳票的申請。 17.暫令劉女士支付律政司的訟費,簡易評定為$21,998。 18.本席感謝袁律師對法庭的幫助。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只作書面陳詞 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的署理高級政府律師袁凱琪代表,只作書面陳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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