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MC 17/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C judgment.
1. 申請人與曾中敏(“曾女士”)共同被裁定 [1] 兩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該條例”)第9(2)條 [2] 。該兩項罪名涉及(1)出售帶有偽造商標的貨品,以及(2)為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而管有帶有偽造商標的貨品。兩項控罪均涉及帶有“Hello Kitty”商標的化妝掃套裝。就第一項控罪,兩名被告人各被罰款5,000元,而就第二項控罪,他們各被罰款8,000元。兩名被告人提出上訴。根據2020年5月14日的判決,他們針對定罪的上訴被駁回 [3] 。申請人現以出現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的情況為理由 [4] ,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