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雅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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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2項盜竊罪 (分別是控罪1 及5) 及10項入屋犯法罪 (控罪 2、3、4、7、8、10、11、13、14及17),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第9條及第11(1)(a)(b)及(4) 條。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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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57/2020 [2020] HKDC 12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3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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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2項盜竊罪 (分別是控罪1 及5) 及10項入屋犯法罪 (控罪 2、3、4、7、8、10、11、13、14及17),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第9條及第11(1)(a)(b)及(4) 條。 控罪1 2.2019 年8 月20 日晚上8 時左右,控方第-證人把的士(登記號碼VX3989) 停泊在藍田安田街近平田商場外。他在車內逗留至翌日凌晨時分,然後徒步回家。VX3989 司機座位與前座乘客區位之間的雜物箱內留下3 部流動電話(總值港幣6,500 元)。控方第-證人鎖好VX3989 才離開回家。 3.同日清晨4 時30 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返回VX3989 ; 發現司機門打開,流動電話全被偷去,司機門組件及前座乘客車門組件損壞,左邊後座車窗碎裂。此外,VX3989左邊地上遺下一件看似扳手的金屬物件。修理費共港幣 1,800 元。 4.VX3989 司機座位發現被告人的血跡。 5.控方第二證人之的士停泊在VX3989 正前方,的士攝錄機拍攝到2019 年8 月21 日清晨2 時27 分,有人在VX3989左後方周圍徘徊。同日清晨2 時49 分,她進人VX3989,在車內逗留3 分鐘,然後從VX3989 司機門下車,沒有關上司機門。她奔跑橫過安田街,其後不知所終。 控罪2 6.控方第七證人在牛頭角牛頭角道77 號淘大商場第二期1樓F152-159 號舖 「髮點髮廊」 經營髮廊,而控方第八證人則是其中一個髮型師。2019 年9 月4 日晚上8 時半左右,控方第七證人鎖門離開,收銀櫃抽屜沒有鎖上。翌日清晨1 時20 分左右,商場清潔工(控方第九證人)發現髮廊後門玻璃門全碎。控方第七證人返回髮廊,發現收銀櫃抽屜內現金港幣約3,000 元不見了。控方第八證人其後確認被偷去現金港幣3,182 元。破裂玻璃門修理費港幣5,000 元。 7.閉路電視顯示2019 年9 月5 日零時58 分左右,一個戴眼鏡的人穿白色T 恤丶黑色短褲及白色鞋,揹着背包(“被通緝人士”),在涉案髮廊後門玻璃門附近逗留10 分鐘。她接着干擾玻璃門底部兩分鐘。其後,她從背包拿出一件工具,用工具把玻璃門完全砸碎,然後進入髮廊,在收銀櫃抽屜搜掠。她一分鐘後離去。她的臉型、髮型及眼鏡與被告人相似。控方第二證人認出被通緝人士是被告人, 2019 年4 月至7 月27 日期間曾受僱於該髮廊。 控罪3 8.控方第十證人在藍田匯景廣場5 樓43 號舖「金輝錢幣郵票公司」經營店舖收購藏品。2019 年9 月5 日晚上7 時半左右,控方第十證人鎖門離開43 號舖。當晚9 時15分左右,控方第十證人晚飯後行經43 號舖,看見一切妥當。當晚11 時47 分左右,滙景廣場保安員(控方第十-證人)前往43 號舖,發現玻璃門全碎。控方第十證人返回43 號舖,發現店內現金散落地上在玻璃碎當中,店舖趟櫃內376 張不同面額的香港銀行紙幣(總面值港幣6,650元)被偷去,其中部分是特別版及70 至90 年代的銀行紙幣。失竊銀行紙幣總市值港幣約50,000 元,玻璃門修理費港幣4,900 元。 9.閉路電視顯示2019 年9 月5 日晚上11 時37 分,一個裝束與被通緝人士相似的人在43 號舖外面出現。她戴着手套,帶同鎚子,用手上鎚子把該店玻璃門完全砸碎,然後進人店內拿走櫥窗的現金,接着用鎚子破開櫃枱後的趟櫃,再拿走趟櫃一疊疊現金。她在店內逗留7 分鐘後離去。 控罪4 10.控方第十二證人在牛池灣彩虹邨金華樓1 號舖 「時代琴行有限公司」經營琴行。琴行櫃枱擺放兩個捐款箱,分別是無國界醫生和香港拯救貓狗協會的捐款箱。兩個箱用鐵鏈固定。 11.2019 年9 月12 日晚上9 時左右,控方第十二證人關門離開琴行。翌日清晨3 時07 分左右,金華樓保安員(控方第十三證人)行經琴行,發現玻璃門碎裂。控方第十二證人返回琴行,發現玻璃門有一個2 米X 0.5 米的缺口,櫃枱的無國界醫生捐款箱被偷去(內有現金港幣約2,000 元)。玻璃門修理費港幣5,000 元。 12.閉路電視顯示2019 年9 月13 日清晨2 時08 分,一個裝束與被通緝人士相似的人在涉案琴行外面徘徊5 分鐘,接着拿出鎚子不停敲打琴行玻璃門,破開一個足以讓她內進的缺口,然後進入琴行,用力扯走櫃枱一個捐款箱。她在琴行內逗留20 秒後離去。 控罪5 13.2019 年9 月17 日零時30 分,控方第十四證人把公司的輕型貨車(登記號碼TR4982) 停泊在天水圍天瑞邨天瑞停車場3 樓3048 號泊車位。較早時2019 年9 月15 日清晨4 時15 分,控方第十五證人把私家車(登記號碼PR6530) 停泊在同一層3068 號泊車位。2019 年9 月17 日清晨3時,停車場保安員(控方第十六證人)發現TR4982 車窗玻璃碎裂。 14.控方第十四證人返回TR4982 ,發現司機座位車窗及左後車窗碎裂,車上兩部流動電話(總值港幣500 元)、現金澳門幣500 元及現金港幣約100 元被偷去。修理費港幣3,100元。同日早上8 時14 分,控方第十五證人亦返回PR6530 。PR6530 左後車窗碎裂,但沒有物品失竊。修理費港幣約800 元。 15.TR4982 側鏡發現被告人的指紋。 控罪7 16.控方第十九證人在牛池灣清水灣道8 號匯八坊M 層M04號舖 「仁美痛症中醫診所」與合夥人經營診所。2019 年9 月17 日晚上8 時半左右,診所的職員(控方第二十證人)鎖門離開。翌日早上7 時左右,控方第十九證人接獲管理公司通知有爆竊案發生,於是返回診所。診所玻璃門全碎,櫃枱的全仁中醫捐款箱被偷去(內有現金港幣約500 元),櫃枱抽屜內現金港幣2,700 元及一部iPhone 6 (價值港幣約4,000 元)亦被偷去。玻璃門修理費港幣20,000元。 17.診所的櫃枱抽屜發現被告人的左拇指指紋。 18.閉路電視顯示2019 年9 月18 日清晨4 時20 分,一個裝束與被通緝人士一樣的人用敲碎玻璃手錘敲破涉案診所玻璃門入內,拿走櫃枱的捐款箱,快速離去。一分鐘後,她折返診所,在沒有上鎖的櫃枱抽屜找到一條鎖匙。她用這條鎖匙打開另一個櫃枱抽屜偷取物品。她在診所逗留半分鏡後迅即離去。 控罪8 19.控方第二十-證人在黃大仙蒲崗村道55 號地下 「J & A Pro Hair Salon」 經營髮廊。2019 年9 月20 日晚上8 時左右,控方第二十-證人鎖門離開。翌日清晨5 時左右,控方第二十-證人接獲警方通知有爆竊案發生,於是返回髮廊。髮廊玻璃門全碎,收銀處櫃枱被搜掠,現金港幣约1,000 元不見了。玻璃門修理費港幣約2,000 元。 20.閉路電視顯示2019 年9 月21 日清晨3 時02 分,一個裝束與被通緝人士一樣的人用鎚子把涉案髮廊的玻璃門完全砸碎,進入髮廊收銀處四處搜索,拿走抽屜的物品。她在髮廊內逗留3 分鐘後離開。 控罪10及11 21.控方第二十三證人在黃大仙鳳德邨鳳德商場2 樓N231-232 號舖 「現代小學士」 經營補習社。2019 年9 月20 日晚上9 時半,控方第二十三證人鎖門離開。同時,控方第二十四證人亦在同一層N233-234A 號舖 「全動力教育中心」經營補習社。同日晚上9 時半,控方第二十四證人鎖門離開。 22.翌日清晨3 時20 分左右,鳳德商場保安員(控方第二十五證人)行經兩間補習社,檢査過一切妥當。同日4 時20 分左右,控方第二十五證人前往上址,發現兩間補習社的玻璃門全碎。 23.控方第二十三證人返回自己的補習社,發現補習社被搜掠,但沒有失去任何財物。控方第二十四證人返回自己的補習社,發現補習社櫃枱抽屜內現金港幣3,000 元被偷去。每間補習社修理費港幣約2,000 元。 24.閉路電視顯示2019 年9 月21 日深夜3 時23 分,控方第二十三證人的補習社玻璃門全碎,一個裝束與被通緝人士一樣的人入內,在接待處櫃枱四處搜索。她在補習社內逗留一分鐘後離開。 25.控方第二十四證人的補習社玻璃窗金屬窗框發現被告人的左手掌紋印。 控罪13 26.控方第二十八證人在牛池灣坪石邨藍石樓地下 「博愛醫院社區中醫診所」 工作。2019 年9 月26 日晚上9 時,控方第二十八證人的同事(控方第二十九證人)鎖好所有門後離開。翌日早上8 時半,控方第二十八證人接獲管理公司通知有爆竊案發生,於是返回診所。櫃枱抽屜內現金港幣11,995 元被偷去。該抽屜雖已鎖上,但被人用放在旁邊的鎖匙開啟。玻璃門修理費港幣約6,000 元。 控罪14 27.控方第三十證人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98 號「御,太子」地下1-3 號舖 「小曼谷海鮮燒烤屋」 工作。2019 年9 月29 日清晨1 時15 分左右,控方第三十證人鎖上所有門後離開。同日早上7 時41 分,保安員(控方第三十-證人)行經該處,發現餐廳玻璃窗上有一個大缺口。 28.控方第三十證人返回餐廳。一塊玻璃窗上有一個大約40厘米x 40 厘米的缺口,另有兩塊玻璃窗出現裂紋。餐廳被搜掠。控方第三十證人發現有人從櫃枱偷去一個內有現金港幣約400 元的收銀機抽屜、一個內有現金港幣約400 元的香港聖公會福利協會捐款箱及一個插滿現金港幣約300 元的擺設。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約值港幣1,500元)亦被偷去。一部電腦顯示器、一部收銀機顯示器、一部出票機及一部電池充電機損壞。玻璃窗及上述器材修理費共港幣約42,500 元。餐廳內遺下一隻橙色拖鞋,在被打破的玻璃窗旁邊。一個花盆被搬到該塊破窗外面,盆內發現一個敲碎玻璃手錘。 29.捐款箱及收銀機抽屜在餐廳附近太子道西392-394 號大廈梯間尋回,裏面空無一物。 30.破窗、收銀機櫃枱、捐款箱及敲碎玻璃手錘發現被告人的血跡。 31.閉路電視顯示2019 年9 月29 日清晨3 時59 分,一個裝束與被通緝人士一樣的人把3 大盆植物搬到涉案餐廳的玻璃窗外停放。數分鐘後,她躲在這些植物後面,用敲碎玻璃手錘敲破餐廳的玻璃窗,然後由破窗爬入餐廳。片段拍攝到她穿着橙色拖鞋。3 分鐘後,她拿着一個收銀機抽屜,由同一破窗爬出,離開現場。 控罪17 32.控方第三十五證人在新蒲崗采頤花園商場地下210-214 號舖 「越北牛肉粉專門店」工作。2019 年10 月1日晚上11 時,控方第三十五證人檢查過一切妥當後關門離開。翌日清晨3 時,控方第三十五證人接獲通知有爆竊案發生,於是立即返回餐廳,發現玻璃門碎裂,兩部收銀機不見了(內有現金共港幣約10,000 元及現金人民幣300 元),收銀機電線被剪斷。一個收銀機櫃枱有一部iPad (價值港幣約2,000 元)被偷去。修理費共港幣約10,000 元。 33.一個收銀機櫃枱上發現一瓶茶,打開蓋及喝了部分,瓶蓋在餐區地上發現。另一個收銀機櫃枱則發現一個敲碎玻璃手錘及一個環保袋。 34.瓶蓋內外表面發現混合DNA,源自兩名個別的人。被告人可以是該混合DNA 其中一個可能來源。 35.閉路電視顯示2019 年10 月2 日清晨1 時24 分,一個裝束與被通緝人士一樣的人在涉案餐廳外面遊蕩。兩分鐘後,她敲破餐廳玻璃門內進,拿走一部收銀機,又用剪刀剪斷收銀機電線。她把敲碎玻璃手錘及環保袋留下在櫃枱,接着拿去雪櫃的一瓶茶飲用,把瓶子放在另一個收銀機櫃枱上,然後從該櫃枱拿走另一部收銀機及一部iPad ,她在餐廳逗留10 分鐘後離開。 拘捕、警誡及搜屋 36.2019 年10 月2 日下午3 時20 分左右,警方依據搜査令進人彩紅邨紅萼樓323 室,在單位內發現被告人及其女性朋友。被告人在現場就控罪17 的 “爆竊罪"被拘捕及警誡。被告人回應說: 「亞SIR, 比次機會我啦,我都係無錢生活,先去爆果間舖,偷走果D 嘢。」 37.上述單位內發現一部iPad 連機套、現金人民幣300 元丶4袋硬幣(總額港幣300 元)、一對白色運動鞋及一條黑色短褲。被告人身上搜出一部華為流動電話。控方第三十五證人認出案中檢獲的iPad 屬於他的餐廳所有,因為餐廳名稱印在機套上。 38.被告人其後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說:
39.被告人還押期間就控罪1 被拘捕及進行會面。被告人於會面紀錄中在警誡下說:
40.被告人還押期間就控罪5 被拘捕及進行會面。被告人於會面紀錄中在警誡下說:
41.控罪1 至5 、7 及8 、10、11、13、14 及17 所涉失竊物品和現金總值約港幣100,577 元。控罪1 至5 、7 及8 、11、13、14 及17 所涉損壞財物的修理費共約港幣101,500 元。 被告人背景及輕判陳詞 42.被告人現年26歲,單身,曾接受中三程度教育,與母親和兄弟姊妹同住公屋單位,父親在2018 年因心臟病離世。 43.被告人自2007年至2019年有8項刑事定罪紀錄,全部均是盜竊罪行。 44.辯方大律師陳詞指出,被告人干犯控罪的原因是經濟理由。案發的時候被告人失業,母親在2019 年年中進行了子宮頸癌的手術;而且她母親一直是肝病病患者。案法的時候被告人失去了原本是髮型設計師的工作,只能找到兼職,但她兼職的收人才大約五千多元一個月,不能夠支持家中八名人士,包括他兄弟姊妹的家庭開支。 45.大律師亦表示,被告人的犯案手法幼嫩,沒有使用任何物件如口罩,遮蓋自己的面容;以及全部只是單獨行事,可看出被告人並不是一名職業罪犯。雖然被告之前有多項盜竊罪行的纪錄,但是入屋行劫的罪行,被告在本案件之前並沒有相關記錄。 46.大律師亦正確指出:本案所涉及的全部是非住宅處所入屋行劫罪,一般應該採納兩年半的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就被告人在短時間內干犯了多項的人屋犯法罪的方面,總體量刑可參考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慶南 [1]。 背景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 47.因應辯方的要求,本席將案件押後以索取一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同時亦為被告人索取背景報告,以供量刑參考。 48.從背景報告可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可說是根深蒂固,在求學階段時已經屢次干犯盜竊罪,過往的判刑包括多次的感化令、更生中心和教導所令,均未能有效使被告人重返正途。更甚的是,被告人的家人已經抱著放棄態度,只希望被告人不要再為家人帶來麻煩。 49.臨床心理學家報告顯示,被告人既沒有明顯智力問題,亦未患有什麼主要的精神病理學的問題,反而被告人情緒管控能力低,容易被激怒。無論如何,被告人在羈留期間表現合作,未有什麼適應上的困難,相信被告人在往後服刑期間可以得到適當的心理輔導和支援,不會出現任何重大問題。 量刑 50.本案案情嚴重,本席唯一判刑選擇是即時監禁。就控罪1及5的盜竊罪,法例規定最高的刑罰是十年監禁,上訴法庭並無訂下特定的量刑指引,但在本案裡,從上述的案情可見,被告人打破涉案車輛的車窗,從而偷取車內的財物,情節嚴重,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9個月監禁。另外,被告人屢犯盜竊罪,明顯不知悔改,有必要加重刑罰以收阻嚇作用。因此,本席在考慮HKSAR v Chan Pui Chi [2] 一案後, 決定將量刑起點提高三個月至12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1/3扣減,判刑下調至8個月的監禁。 51.就案中的10項入屋犯法罪而言,全部均涉及非民居的處所,根據R v Wong Man [3] 一案指引,適當的量刑起點為2年半,即 30個月監禁。 52.另外,每項控罪因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1/3扣減,為方便閱讀,現列表如下:
53.為避免刑期過重,本席必須考慮整體量刑,本席當然沒有忽略本案的嚴重情節,包括被告人在短短2個月內干犯上述12宗罪,當中除控罪10外,其他的11項控罪的事主均蒙受損失,包括失竊物品及現金約總值HK$100,577,而被告人對財物造成的破壞更需要維修費用約HK$101,500。同時,本席亦參考了辯方援引的 陳慶南案,當中上訴庭法官彭偉昌特別提醒,強調上訴法院已經多次指出,把同類案例生硬地逐個比較,是沒有意義的,對辨識判刑的一般幅度 (normal range of sentences) ,則有一定幫助。 54.考慮到本案控罪的數目、犯案的手法、牽涉的財物損失、辯方的輕判陳詞、相關的案例及報告等,本席認為恰當的總刑期為5年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1/3扣減,即下調至40個月的監禁。為達致這結果,本席把控罪分成三組,控罪1及5同期執行,控罪2、3、4、7及8同期執行,控罪10、11、13、14及17同期執行(當中第一組控罪的8個月監禁與第二組的 20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得出28月的監禁,而第三組當中的12個月監禁則與第一、二組的 28個月監禁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0個月監禁。 判刑 55.被告人就12項控罪共被判監禁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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